《公告》分別對加氫站、氫能源車輛購置和氫能源車輛運營等三方面進行資金支持。加氫站方面,對于在市域范圍內投運的加氫站,對氫氣加注售價不高于25元/公斤的,按照氫氣實際加注量對加氫站運營主體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8元/公斤。
氫車購置方面,對于在政策有效期內購置并投運的氫能源車輛,按照下表標準的40%對車輛購置主體給予補貼,單車自投運后一個周期年內累計純氫行駛里程達2萬公里以上的,按照下表標準的60%再給予補貼。
氫車運營方面,對單車一個周期年內累計純氫行駛里程達2萬公里的車輛,對超出部分按照下表標準對車輛運營主體給予補貼,且在本辦法有效期內補貼標準不變,每個核算年度純氫行駛里程以6萬公里為獎勵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