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電力設施保護及供用電秩序維護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現將《二連浩特市電力設施保護及供用電秩序維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相關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1月11日
2024年11月11日
二連浩特市電力設施保護及供用電秩序維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及目的】為推動二連浩特市電力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維護供用電秩序,保障供用電相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辦法》《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相關定義】二連浩特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供用電秩序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包括新能源發電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儲能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等。其中,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為供電設施,負荷側為受電設施。
第三條【基本原則】電力設施保護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多方參與的原則。供用電秩序維護應當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綠色低碳的原則,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相結合。
第四條【政府職責分工】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電力設施保護及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力設施保護及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及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編制電網相關規劃,組織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依法開展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等違法行為的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有關執法。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廣旅體、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鄉管理綜合執法、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及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
第五條【涉電安全管理責任制】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管安全”的原則,指導、督促本行業的電力設施產權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業供用電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電力設施產權人按照“產權歸誰、維護管理歸誰、責任歸誰”的原則,依法對其產權設施承擔相應的維護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
第六條【電網警務室工作機制】公安機關和供電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聯防聯控機制,依托電網警務室,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所屬轄區安保反恐應急隊伍、群眾護線隊、義務巡邏隊等群防群治力量開展電力線路巡查工作;
(二)依法調查和處理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等涉電違法犯罪行為;
(三)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及安全用電的宣傳教育;
(四)其他與電力設施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七條【電網相關規劃編制及變更】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電網發展規劃和電網專項規劃(統稱電網相關規劃),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參與電網相關規劃編制。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電網專項規劃(含電源并網線路)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電網專項規劃應與環境保護規劃、林業專項規劃、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等規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網相關規劃。確需變更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變更需求方、電網經營企業提出修改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預留電力設施位置】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線、隧道、公用涵道、橋梁、綜合管廊等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電網相關規劃,預留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
已建、在建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工程沒有預留電力設施位置、走廊或通道的,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地下電纜敷設方式,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架空線路或其他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配電房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等建設項目應當根據該項目地塊規劃條件要求同步建設配電房和永久性供電配套設施,為供電設施安置和日常維護管理提供必要條件。配電房和永久性供電配套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可以自愿申請向供電企業移交,供電企業按照接收標準接收。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配電房、開關站等供電配套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設置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并且按照要求安裝防水排澇設施。
鼓勵支持老舊小區、商業綜合體開展電力設施改造,保障老舊小區居民安全可靠用電。
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新建住宅區、大型公共建筑物、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充電設施,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和場地,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
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的要求。
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對其投資建設的公共充電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定期開展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電力設施保護】電力設施日常維護及安全責任主體按照產權歸屬確定。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的電力設施定期維護,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在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下,其他搶修、搶險作業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告知電力設施產權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到場提供安全指導。
第十二條【安全標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力設施產權人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標志。
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對其產權的電力設施及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保護工作。高壓電力設施產權人作為從事高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行業、技術標準,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適當安全措施,盡到安全警示義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涂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在電力設施周圍或保護區進行施工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盡量避讓電力設施周圍或保護區,確需在電力設施周圍或保護區進行打樁、鉆探、開挖、爆破、使用起重機械、升降機械等施工作業,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先書面通知電力設施產權人,并編制現場施工作業安全方案,與電力設施產權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單位還應當取得所在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具體批準流程及程序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現場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施工、進行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整改的,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對作業區域中止供電,并請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因現場施工作業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通知電力設施產權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及時到現場處置,并且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通信線路搭掛】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不得擅自搭掛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因路徑等原因確需交叉跨越、搭掛電力線路的,在線路建設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經過電力設施產權人同意并且簽訂安全搭掛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可以搭掛。
擅自搭掛電力線路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通知相關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及時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清除。造成電力設施產權人損失的,相關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亂挖塔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規定的桿、塔、拉線基礎保護范圍內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者排放、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在桿、塔、拉線基礎保護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巡視和檢修人員通行或者檢修,并應當為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穩定,對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泥土、砂石、巖體垮塌和滑坡的,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堤進行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六條【線樹矛盾】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需要砍伐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砍伐范圍和補償標準給予有關權屬人一次性補償費用,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在補償范圍內不再種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具體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書面告知高桿植物有關權屬人依法及時排除妨礙,有關權屬人應當在告知范圍內依法進行修剪、砍伐;自告知之日起十日內拒不排除的,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且不予補償。
發生下列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形,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依法對林木、竹子等高桿植物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應當在采取措施后十日內告知有關權屬人,并且按照有關規定報園林部門備案。
(一)生產作業、交通事故致使高桿植物傾斜或者倒伏,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二)自然生長高桿植物即將或者已經造成放電、碰線等安全事故;
(三)火災、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高桿植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四)高桿植物生長導致安全距離不足,有可能造成電力供應中斷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三章 供用電秩序維護
第十七條【供電服務】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力普遍服務義務和保底供電義務,無歧視地向各類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供電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用電申請,不得違法增設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用戶負擔,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者向用戶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
供電企業應當通過營業場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主動公開各類用戶辦理用電業務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信息,持續提升供電服務水平,優化電力營商環境。
第十八條【供電質量】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連續供應符合國家供電質量標準的電能。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保安電源或自行安裝備用電源。根據重要電力用戶申請,供電企業可以對其采用多電源、雙電源或者雙回路供電。重要電力用戶因事故造成供電中斷且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供電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并優先恢復電力供應。
其他對供電質量、供電可靠性性有特別要求的用戶,可以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行性,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的供電方案并且通過供用電合同及補充協議等方式進行約定。
第十九條【電費繳納】供電企業應當主動公開電價相關政策文件及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供用電合同、電力交易合同等約定,根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電費結算依據,向用戶收取并通知用戶繳納電費。
用戶應當通過供電企業官方微信公眾號、營業網點、合法授權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等渠道及時足額繳納電費。用戶選擇預存電費的,應當使用合法的資金來源,并在供用電合同或有關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預存方式、預存金額、扣款條件和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
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仲裁檢定。檢定期間,用戶電費仍應按期繳納電費,檢定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第二十條【轉供電】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既有用戶在其用電區域內向終端用電人實行分表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終端用電人公示電費收繳明細,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通過加收電價及電費的方式解決。
對于具備改造為一戶一表條件的電力用戶,供電企業應當主動服務,盡快實現直接供電,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既有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電力需求側管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響應管理機制,組織開展需求側管理等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新型負荷管理系統,提高負荷管理水平,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在電力供應緊張時調整負荷。涉及負荷管理有關信息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起止時間及供電營業區負荷管理方案、負荷管理序位等信息。
用戶應當參與電力需求響應,合理分配生產、生活等用電負荷,工商業用戶應當在工程設計和建設環節實行用電負荷分類管理,配合安裝新型電力系統負荷管理裝置,實現靈活可調節負荷單獨接線。鼓勵用戶建設和運行儲能等靈活調節設施。
第二十二條【保障供用電安全】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指導電力用戶安全用電、可靠用電,消除設備和涉網安全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開展用電安全檢查,通過供用電合同等方式約定雙方有關用電安全檢查的權利義務。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用戶應當配合檢查并且派員隨同。
供電企業發現用戶存在危害供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發出《用電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告知用戶及時整改,用戶拒絕整改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供電,可能構成違法犯罪的,可以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用戶安全用電】用戶應當對其設備的用電安全負責,定期開展用電設備檢查檢修,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安全、合理、節約用電。
鼓勵專用變壓器用戶在產權分界點安裝具備故障隔離功能的斷路器開關裝置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對公用電網造成影響。
第二十四條【中止供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按照規定履行停電通知程序后,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一)因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建設或者計劃檢修、維修、搶修需要中止供電的;
(二)用戶逾期繳納電費超過三十日經催繳仍未繳納的;
(三)非居民用戶運行中的受電設施不符合有關安全規范和標準,危及電網安全經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非居民用戶不按規定退出私增用電容量設備或者補辦增容手續的;
(五)用戶違反約定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六)用戶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或者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拒不接受用電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七)司法、行政機關要求供電企業配合中止供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中止供電程序】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提前七天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或進行公告;
(三)發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或者計劃限、停電時,供電企業應按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限電。但限電序位應事前公告用戶。
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停電手續;
(一)應將停電的用戶、原因、時間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批準權限和程序由省電網經營企業制定;
(二)在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對重要用戶的停電,應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三)在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電。
第二十六條【配合行政機關停電】行政機關不得要求供電企業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居民用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發生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有權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其履行有關行政決定: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停電措施;
(二)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依法決定截斷電力輸送或者限制用電;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
(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對違法建設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
(五)公安機關依法對發生社會安全事件的特定區域的電力供應進行控制;
(六)節能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作出不得提供電力支持的決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超容用電行為】用戶因自身用電需求增加需要增加用電容量的,應當事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辦理用電增容手續。
用戶不得通過私自接入變壓器、在原變壓器上過載運行等方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或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進行用電。
供電企業發現用戶存在超容用電行為的,用戶應當及時拆除私自增容設備,并且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承擔私增容量的違約使用電費。
第二十八條【竊電行為】供電企業發現用戶存在竊電行為的,可以采取錄像、攝影、現場封存非法用電裝置和保存負荷監控、用電信息采集終端及其他監測裝置記錄等手段保留證據,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要求用戶簽字確認,用戶不予配合的,可以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當事人對竊電量有爭議的,有關機關可以委托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仲裁檢定或者司法鑒定等機構進行認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按一百八十日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居民用戶按六小時計算,三班動力制企業按二十四小時計算,其他用戶按十二小時計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供用電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電力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三)受害人竊電,破壞、盜竊供用電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的觸電事故;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涂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進行施工作業,或者現場施工作業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但未及時停止作業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擅自加收電價及電費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供電企業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止供電,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要求供電企業停止供電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生效時間】本辦法自發布公示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