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質監局與省環境保護廳聯合批準發布了山西省地方標準《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T 1703-2018),該標準將于7月30日實施。該標準由山西省環保廳提出,并由山西省質監局于2017年批準立項。
近年來,人們對空氣質量的關注度不斷提高,山西省委、省政府對大氣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視,省政府辦公廳先后印發了《關于推進全省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的實施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全省單機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發電機組除塵、脫硫、脫硝設施升級改造,升級改造后達到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限值。山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在大量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主要包括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煙氣黑度5項控制指標,排放限值分別為5mg/m3、35mg/m3、50mg/m3、0.03mg/m3和1級,并根據山西實際提出了低熱值煤燃煤發電鍋爐煙塵排放限值為10mg/m3、W型火焰爐膛的燃煤發電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100mg/m3。其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別超過現行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要求,達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煙氣黑度兩項指標與《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保持一致。
該標準的批準發布,為規范和促進全省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術支撐,為燃煤電廠排放監管考核工作提供技術依據,對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