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在第三次能源方面的法庭
歐盟委員會將德國提交給歐盟法院,以確保正確實施電力指令(指令2009/72 / EC)和燃氣指令(指令2009/73 / EC)。這兩項指令都是第三能源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包含能源市場正常運作的關鍵條款。
德國沒有確保充分尊重有關國家監管機構的權力和獨立性的規則。特別是,監管機構在設定網絡資費和其他獲取網絡和平衡服務的條款和條件方面沒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因為制定這些關稅和條款和條件的許多要素在很大程度上都在詳細規定中規定。由聯邦政府采用。此外,德國錯誤地將有關獨立傳輸運營商(ITO)分拆模型的若干要求轉換為國家法律。例如,關于員工獨立性和ITO管理的規則并未完全遵守這些指令,垂直整合企業的定義錯誤地排除了歐盟以外的活動。
2015年2月向德國發出正式通知函,隨后于2016年4月提出了合理意見。由于尚未達到歐盟法律的規定,委員會必須將這些事項提交給法院。
委員會就其關于能源網絡關稅的立法向匈牙利提起訴訟
歐盟委員會將匈牙利提交給歐盟法院,以確保正確實施第三方能源計劃對網絡關稅的要求。第三種能源一攬子計劃要求網絡運營商對電力和天然氣網絡的使用征收的關稅受到監管,以防止反競爭行為,并委托國家監管機構負責制定這些關稅或其方法。
在評估了匈牙利在能源領域采取的立法措施后,委員會發現匈牙利法律將網絡電費和燃氣費的計算中的某些類型的費用排除在外,這違反了成本回收的原則。電力和燃氣法規。此外,委員會還發現匈牙利通過了能源立法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危及市場經營者對國家監管機構關于網絡關稅的決定進行全面司法審查的權利。
委員會于2015年2月向匈牙利發出了關于這些問題的正式通知函,以及分別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提出的兩個合理意見。由于尚未實施歐盟法律,委員會已決定將這些事項提交給法院。
背景
該第三能量包由兩個指令(電力指令七十二分之二千零九/ EC和氣體指令73分之2009/ EC)和三個條例(電力監管(EC)沒有二千零九分之七百十四,氣體法規(EC)無715/2009和ACER法規(EC)No 713/2009)并包含有關能源市場正常運作以使消費者受益的關鍵條款。
其中包括關于從能源供應商和生產商分拆輸電系統運營商的新規則,以確保所有供應商和生產商不受歧視地進入電力和天然氣輸送網絡。當成員國選擇所謂的獨立傳輸運營商(ITO)分拆模式時,允許一個活躍于生產或供應電力或天然氣的企業也擁有傳輸系統(垂直整合的企業),他們必須確保傳輸系統與垂直整合企業的其他活動分開運作。
電力和天然氣市場框架的核心要素是電力和燃氣指令下的國家監管機構更強的獨立性和權力。特別是,這些指令規定,國家監管機構應獨立于政府或商業利益,并應有權獨立確定關稅或計算電力和燃氣網絡使用費的方法,以及獲取這些關稅的其他條款和條件。網絡。“電力和燃氣條例”還規定了網絡資費計算的規則,應考慮到網絡運營商的所有實際費用。
與此同時,鑒于國家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能力的提高,指令規定了監管機構問責制的一些規則,作為透明度和合法性的保證。成員國要求受監管機構決策影響的各方確保上訴(在法院或其他獨立機構之前)的可能性是這種問責制的核心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