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補貼政策執(zhí)行。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按照深圳市2017年補貼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中央補貼標準的0.5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按1:1補貼。
車輛要求:已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兩年(含)內車輛牌照不得轉出深圳市,除私人購買、作業(yè)類專用車(含環(huán)衛(wèi)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以外的其他類型新能源車輛,運營里程要達到2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
生產企業(yè)要求:一是保障產品性能穩(wěn)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此外,企業(yè)應建立監(jiān)控平臺,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tǒng)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關于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深圳市政策規(guī)定,單個運營商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新建建筑按規(guī)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
關于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深圳市政策規(guī)定,新能源整車廠承擔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對按要求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深圳發(fā)改委對汽車生產企業(yè)給予補貼。按20元/千瓦時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yè)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動力蓄電池回收。
在深圳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yè),包括本地生產企業(yè)和外地生產企業(yè)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yè),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一是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后及時將電池生產、車輛生產、車輛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至新能源汽車國家監(jiān)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二是指定不少于5家維保網點負責維修、更換和回收動力蓄電池,并定期向社會公示網點信息。三是維保網點按“換一收一”方式,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回收,并在動力蓄電池移交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yè)報送整車識別碼和動力蓄電池編碼重新匹配信息、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
上述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適用范圍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6個月內申報。深圳市政府表示,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yè)發(fā)展、推廣應用規(guī)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政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