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公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規范化建設的通知》(發改經體〔2018〕1246號)提出,電力交易機構應體現多方代表性,股東應來自各類交易主體,非電網企業資本股比應不低于20%,鼓勵按照非電網企業資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權結構。
上述《通知》還要求,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各省(區、市)要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則,對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股份制改造,為市場主體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電力交易平臺。各電力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造工作應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相對獨立工作。
設立專門的電力交易機構,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范圍內所有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典型舉措。要實現發用電各方自主交易和電價由市場決定,重要的是要有一個專門的交易場所和平臺,為此需要建立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一個公開透明、功能完善、規范運行的電力交易平臺,將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根據本輪電改“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思路,電改配套文件之一《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組建“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的任務。改革之前,國內的電力交易機構設在電網企業內部,這種一體化設置在市場化改革啟動后廣為詬病。持反對意見者認為,電網企業可能借助信息不對稱優勢和各種技術性手段謀求不當利益,影響電力市場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但要令一個原本的“內設部門”成為向所有市場主體無歧視開放的獨立機構并不容易,何為“相對獨立”、交易機構如何“相對獨立”以及如何建立一套監督管理體系來確保其獨立,是電改過程中爭議較大的議題之一。
一個典型的樣本是山西,山西建立電力交易中心的經歷一波三折:在最初國家發改委批復的方案中明確“成立由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相對控股、第三方機構及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但后來的工商資料顯示,山西電力交易中心仍為電網系獨資。此舉曾引發輿論非議、走勢備受各界關注。后因中改辦督察組赴山西督察電力體制改革,交易機構股份制方才破局,最終成立的電力交易中心由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持股70%,大唐集團、國電集團、晉能、太鋼等6家中央駐晉發電集團、省內發電集團和電力用戶各持股5%。
據中電聯統計,截至2017年年底,全國共成立北京、廣州2個區域性電力交易中心和32個省級電力交易中心。其中,京廣兩大電力交易中心分別依托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建立,前者為國網全資子公司,后者由南網持股66.7%,貴州產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等各方參股。目前,只有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和山西、湖北、重慶、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等8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為股份制公司,其他電力交易中心仍為電網企業全資子公司,尚未實現電力交易機構相對獨立和規范運行。
前述《通知》同時提出充分發揮市場管理委員會作用:市場管理委員會由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組成。尚未成立市場管理委員會的電力交易機構,要盡快成立市場管理委員會。已成立市場管理委員會的電力交易機構,要進一步規范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人選、成員組成、功能定位、議事規則等相關工作機制,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市場管理委員會在交易機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類似于一家公司的董事會,但在此前已下發文件中,對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定位低于市場預期。此舉進一步強調了市場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交易機構的監管體系有望逐漸完善。但無論是電力交易機構的股份制改造還是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完善健全,都意味著交易機構內部的博弈將進一步升級,在電力市場建設的初期階段,作為平臺協調各方訴求的難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