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政策
能源政策為政府對該部門的做法提供了一般背景。國家政策由該部頒布,并得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和咨詢。區域政策文件也與加納的電力部門有關。
國家能源政策(2010年)
國家能源政策(政策)概述了政府對能源部門的政策方向。在電力部門政策:
概述現有目標和優先事項,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措施
呼吁通過定價和財政激勵措施鼓勵國家能源結構中的可再生能源
建議使用廢物轉化為能源,以產生低成本電力,以及可持續的廢物管理
概述政府鼓勵提高能源效率的嘗試,包括財政激勵措施,意識創造,機構和人力資源能力開發以及金融中介
將性別問題納入能源部門的主流,特別注重改善爐灶。
政府打算該政策指導其實現其目標的努力:
確保長期燃料供應
減少技術和商業損失
到2020年實現對現代能源的普遍接入
改善能源部門的整體管理,監管環境和運營
確保能源供應和交付的成本回收關稅
通過批發電力市場鼓勵私營部門參與該部門
通過推廣核能和煤炭可再生能源,使國家能源結構多樣化。
該政策旨在實現其目標,即到2015年加納成為凈電力出口國。
電氣化計劃 根據國家能源政策到2020年實現普遍接入的目標,加納政府正在實施兩項電氣化方案:
2018年,政府還將在成本回收信貸計劃下在全國分發1200萬盞LED燈。預計該開關可將當前緊湊型熒光燈泡的使用量降低50%。此舉可以幫助政府維持國家電網,同時降低加納消費者的能源成本。 |
能源部門戰略和發展計劃(2010年)
能源部門戰略和發展計劃(計劃)涵蓋政府的戰略,計劃和發展項目:
能源部門機構
電力子行業
石油子行業
可再生能源子行業
廢物轉化能源
能源與性別。
本文件中提出的一個關鍵目標是,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不包括100MW以上的水電)占裝機容量的10%。
該文件還包含資金來源和可核實的指標,以促進對方案和項目的有效監測和評價。[1]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可再生能源政策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是一份區域性文件,要求實現1930年裝機容量的可再生能源目標和到2030年不包括大型水電的12%的可再生能源目標。該政策包括基于六個步驟實現目標的實施計劃:
確保區域法律,體制和監管框架,以發展區域和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之間的一致性
確保每個成員國都制定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NREP),并制定相關的實施戰略和五年滾動行動計劃
鼓勵私營部門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和硬件生產
培訓國家官員和所需技術人員設計,實施和運行可再生能源技術
計算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可行性差距,并確定資金以縮小可行性差距
通過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中心區域觀察站(ECREEE)進行宣傳,提高認識和知識管理。
該政策的時間表要求所有成員國在2013年完成其NREP,并打算從2014年開始實施其五年滾動行動計劃。[1]
所有政策的可持續能源
人人享有可持續能源(SE4All)計劃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工作,以擴大能源范圍,以對抗地方性貧困。在加納,該計劃的重點是改善現代燃料的供應,以便進行烹飪和生產能源的使用。SE4All打算通過投資LPG基礎設施和補貼LPG氣瓶的分配來改善現代燃料的獲取; 以及引進改進的生物質爐灶,營銷改進的生物質爐灶,并投資于將制造改進的爐灶的中小型企業。SE4將通過在農業加工,漁業和鹽生產中有效利用能源的培訓來提高能源的生產用途。[1]
法律為政府干預能源部門提供了基礎。能源法必須直接來自議會。加納議會通過法律來制定電力部門的法律框架,這些法律規定了每個機構在該部門中將發揮的作用。此外,它還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案”,涵蓋電力部門可再生能源部分的所有要素。
電力部門法律框架
加納的電力部門沒有單一的法律來源,例如電力法。相反,隨著政府建立第2節和第3節中描述的機構和國有電力公司,電力部門的現有法律框架逐漸發展。
在沃爾特河發展法案成立VRA后不久,電力公司法令(NLCD 125,1967)廢除了現行的電力法案并建立了心電圖。[1]電力公司法令使ECG負責加納的所有電力分配,補充了VRA在該國產生和傳輸所有電力的作用。如上所述,政府在隨后的幾年中創建了GridCo,BPA和NEDCo,以補充VRA和ECG。此外,“能源委員會法”為允許獨立發電企業參與電力部門和為電力部門的所有實體制定績效標準創建了法律框架。最后,PURC法案確立了電力部門監管機構的法律管轄權。
可再生能源法案(2011年)
“可再生能源法”旨在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技術:
增加發電量
多樣化的電力供應
以環境可持續的方式發電。
為實現這三個目標,該法案將可再生能源的責任分配給該部,歐共體和PURC。該法案還包括增加加納可再生能源使用的具體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可再生能源行業商業活動的許可程序
可再生能源的上網電價計劃
可再生能源購買義務
為促進,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財政資源的基金
生物燃料和木材燃料法規。
這些措施的一個關鍵目標是為加納的私營部門可再生能源投資創造一個更具吸引力的環境。[1]
規
監管規定了政策和法律實施的具體內容。監管主要由PURC和EC制定。
國家電網規范(2009年)
加納的國家電網規范(電網規范)規定了開發,運行,維護和使用國家互聯傳輸系統(NITS)的要求,程序,實踐和標準。電網規范還描述了在NITS上供應,傳輸和交付大容量電力的每個實體的責任和義務。電網規范的目的是確保NITS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視,安全,可靠,安全和具有成本效益的電能傳輸。[1]
國家電力分配代碼(草案)
與電網規范類似,歐共體正在制定國家電力分配規則(分配規則),該規范將規定配電公司必須滿足的條件,以便根據其許可證分配電力。“分銷規范”涵蓋了電源可靠性和質量,連接協議,安全標準,計量服務,爭議解決和違規處罰的基準和指標。“分銷規則”將以“電力供應和分配條例”(2008年)為基礎,為所有配電公司制定服務標準。[1]
電價設定指引(1999)
PURC已公布了電費設定指南(指南),以闡明其在加納設定電價的過程。該準則解釋了關稅設定方法:
發電 -分銷公用事業競爭性地競標長期電力銷售和購買合同,然后由PURC批準。這些合同的全部費用可以轉嫁給納稅人。現貨市場可以滿足過剩的電力需求; 但是,配送公司只能通過PURC批準的現貨市場價格
傳輸 - PURC將根據標準資本成本,標準運行維護和標準輔助服務成本為電力傳輸服務設置傳輸服務費(TSC)
分配 - PURC將根據標準的電力和能源損失,標準資本成本,標準運行維護和固定用戶成本,為電力分配服務設定分配服務費。
輸電和配電費用都要根據通貨膨脹,生產率和資本成本的變化進行年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