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關于上報光伏扶貧項目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光伏扶貧對象是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yōu)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qū)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
通知明確指出,此次申報項目的實施范圍、扶貧對象、建設方式及規(guī)模、建設資金等按照《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國能發(fā)新能〔2018〕29號)嚴格管理,特別是光伏扶貧電站應由各地根據(jù)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不得負債建設,企業(yè)不得投資入股;電網(wǎng)公司需承諾確保村級電站和接入電網(wǎng)工程同步建成投產(chǎn),并保障全額消納。此外,對于國家審計署審計光伏扶貧存在問題的市(縣),應在計劃上報截止日期前完全整改到位方可申報。已列入光伏扶貧國家補助目錄、已申報列入存量光伏扶貧以及已納入“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等項目,均不能重復申報本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