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演講實錄:
“531”新政后光伏項目法律風險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 徐新河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在新能源領域有很長時間的基奠,我們從2000年左右開始接觸新能源領域,一直在為業主、投資人、承包商、設備廠商等提供法律服務。
“531”新政對設備廠家和投資人都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希望今天的分享和交流有助于大家應對項目建設及運營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
一、項目停建風險
項目停建風險主要是針對投資人的,“531”新政以后之前沒有拿到規模指標的項目是沒有補貼的,從目前光伏項目的建設成本來看,沒有補貼,項目基本上是沒有回報的。雖然目前部分光伏組件生產廠家已經可以將組件成本下降到使電站能夠平價上網的水平,但這并不是普遍狀態,實際上決大部分項目是不能盈利的,沒有補貼就意味著這個項目失敗了。所以我覺得如果沒有指標,雖然已經備案了,這樣的項目對于投資人來講,為了止損,停止建設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但是,我們知道“531”新政出來以后,要求新的光伏項目必須通過競爭性的方式獲得,而不是像之前只要備案了項目就是你的了,沒有人跟你競爭。這意味著現有的已備案的光伏項目將具有稀缺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由于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投資人,很多人即使在當地有資源也難以拿到項目,或者越來越困難;二、競價方式將會導致上網電價越來越低,還不如按照國家目前這種每年公布一次電價方式取得電價的效果更好。因此,雖然停建是一種止損的方式,從我個人的建議來講,并不希望大家把這個項目直接丟了,還是應該積極應對。項目停建的風險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1.備案文件失效
項目停建的第一個風險是備案文件可能失效,如果真的停建,兩年之內你沒有開建或者沒有建成,備案文件就可能無效了,這個項目就沒有了。
那怎么應對這個風險?首先需要保住項目,怎么保?申請延期,這是可以的,法律上允許。等到以后光伏政策有變化,或者說設備成本又有大幅度的下降。我們再考慮啟動項目的建設問題。所以,停止建設項目時一定要對光伏項目的備案失效風險進行研究和分析。
2. 土地使用權被收回
光伏項目用地除了租賃的以外,也一部分土地是需要通過出讓方式取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如果項目不建了或停建了,達到一定的期限,可能導致失去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現行規定,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閑置達到一年就會被無償收回。因此即使停止項目建設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有一定開發投入。否則一旦被收回,損失會很大。光伏項目里面有這種情況的出現,概率不太大,但是存在這種風險。
3.規模指標被取消
“531”出臺以后,電價又降了一次,原來預期的收益達不到,有一些項目因為這個原因停建了。業主不是沒有指標,也不是沒有拿到補貼,只是因為無法實現預期收益或者項目將出現虧損,所以決定停止建設。還有一些投資人計劃把項目通過預收購的方式賣給新的投資人,但由于“531”以后電價繼續下降,買家覺得項目沒有收購價值,不投了,這也可能導致最后項目由于無法繼續建設造成規模指標被取消。
以上是關于項目停建的風險,還是建議大家如果手上有項目的話,哪怕現階段建設沒有什么收益可言,可能是虧損的,先盡量把項目保住,以后看情況再決定是否啟動項目,畢竟光伏項目資源會越來越緊張。
二、合同終止風險
“531”引發光伏項目停建,不可避免會導致已簽訂的合同沒有辦法繼續執行,主要涉及到以下幾方面的情況:
1.土地租賃合同
如果項目不確定建不建,土地租賃合同有可能沒辦法執行,因為業主不可能一次性把全部租金都付出去,如果我們需要根據形勢的發展來決定到底是不是恢復這個項目的建設,可以和合同對方協商暫停合同的執行或終止合同。當然,這可能引發合同履行糾紛。
2. 組件采購合同
有些項目可能已經在建設中了,與組件廠家的合同也已經簽訂了,項目一旦停建,如何處理合同履行的問題呢?這也是一個風險。如果前期組件采購合同里面沒有預先做好妥善安排,跟組件廠家的糾紛將是不可避免的。不買就是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買了以后可能損失也很大。這個問題很難處理,只能本著相互理解的原則盡量爭取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當然,由于光伏電站項目公司通常并沒有什么償債能力,實際上最終的風險將不得不由組件供應廠商來承擔。
3.EPC總承包合同
總包合同也有很大風險,如果項目停止建設的話,總包合同也是沒法履行的,這會引發項目公司與總承包商之間的糾紛。
有一些業主跟我們探討,說我這個項目不建,包括相關的合同不履行,主要的原因是國家出臺的“531”新政,是政策性的原因導致項目沒辦法進行,所以合同沒辦法履行。這個風險是不可抗力,是因為不可抗力導致我不能履約,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我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在這兒我想就這個問題跟大家交流一下,我的觀點是:不管是業主、總包商,還是設備廠家,如果您想拿“531”新政作為不可抗力來免責的話是不行的,法律上基本很難認可。也就是說把“531”新政作為合同違約免責的理由,這是行不通的。
關于“531”新政引發合同終止的免責問題,作為業主方只能以后再簽合同的時候提前作出安排。可以在合同里面約定,發生政策性的風險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沒有在合同里面寫清楚,你要把這個作為免責理由去對抗廠家、承包商等,這個是很難被認可的。反過來廠家、承包商怎么跟業主去抗辯,或者說協商解決問題,大家心里應該有數了。
三、放棄收購風險
根據現行政策,光伏風電項目在建成投產之前不能轉讓。所以風電項目也好,光伏項目也好,如果想要在項目投產之前進行轉讓的話,一般是采用預收購的模式。大量的項目是通過這樣的方式轉讓的,“531”出臺之前和出臺之后都有。
在預收購的情況下,“531”出臺之后,肯定會有投資方覺得補貼一下沒了或者電價下降了,原來預期的目標沒法實現,從而放棄收購。目前有很多這樣的問題出現,有的可以協商解決,有的直接演變成糾紛了。這種情況下,收購方是不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我不清楚大家簽訂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我們律所處理的所有項目,合同里面基本上都會有這種約定:收購的前提是項目電價一定要達到多少,補貼一定要落實,這是最基本的條件。因為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上收購方可以以電價補貼未落實為理由而要求免責或者不承擔責任。
那如果收購方放棄收購,風險最終由誰來承擔呢?最終承擔項目風險的主要是總包商,當然,設備供應商也有可能承擔風險。因為如果設備供應商是和項目公司簽訂供貨合同,而且不是貨到付款的收款模式,這種項目一旦被終止,設備款就很難被追回,違約責任也很難落實,因為項目公司沒有能力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設備供應商是跟總包商簽的合同還好一些。因為通常總包商還是有一定實力的,讓總包商承擔違約責任有一定的可能性。今天參會的可能有相當一部分是設備廠家,所以跟大家提個醒,你們在賣設備的時候,如果可能的話,寧愿跟總包商簽供貨合同,也不要跟項目公司簽,因為項目公司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所謂的合同責任,有擔保(股權質押不要作為唯一擔保)的除外。另外,對于付款條件來講,如果可能的話,建議采用貨到付款的這種模式,能不能做到,需要大家去爭取。
四、企業破產風險
“531”以后企業破產現象已經出現了。引發破產主要有兩種情況,一個是企業自己申請破產;另一個是債權人申請債務破產。假設項目公司買了很多設備,沒有能力還錢,東西又拿不回來,就可以申請項目公司破產,通過變賣他的資產進行償債。
由于“531”新政后,新項目銳減,導致光伏項目配套廠家的產品價格大幅度下降,很多設備廠家多瀕臨破產。如果這個情況不能在短時間內好轉的話,可能是會有一批有實力的設備廠家倒閉或者破產。
在企業瀕臨破產的情況下,大家怎么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建議盡量爭取在其申請破產之前要求其清償債務。因為這個階段所償還的錢將遠遠大于破產階段得到的。
如果企業進入破產程序,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償付責任呢?能多拖一個人進來,債務償付就多一道保障。這里面能夠被牽扯進來的,最有可能的就是股東。但是什么情況下能把股東拉進來呢?
1. 公司財務混同。如果公司股東只有一家,管理上不規范,股東的財務跟其設立公司的財務混在一起,分不清楚。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股東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2. 股東是沒有按時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在約定時間期限屆滿之前,仍然沒有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股東應在其應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五、勞動糾紛風險
勞動糾紛風險看起來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現在發生的概率越來越高。比如項目建了一半被停下來了,工程款拖欠了,施工單位的工人工資可能就沒辦法支付,這時就會引發勞動糾紛。
如果發生這種糾紛,我們會面臨哪些風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很清楚。通常面臨的風險是延遲支付工資,你要給人付錢,還要承擔違約責任。人員縮減,也會涉及到補償的問題。這都是要面對的風險。
違約賠償標準,是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賠償兩個月的工資。這里的“工資”大家一定要注意,它不是簡簡單單是發到咱們手上的那些錢,而是包括所有的酬勞,比如獎金、補貼、福利等,然后平均到每個月所算出的工資。
此外,有些單位可能為了節省成本,勞動關系存在兩種形式,一個是勞務派遣的形式,一個是直接跟單位簽合同的形式。我們國家對勞務派遣是有規定的,大家不要覺得我是勞務派遣,工資待遇就一定比其他“正式工”低。如果不符合勞務派遣用工條件而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員工不鬧事沒問題,一旦引發糾紛,提請勞動仲裁時用人單位一般都是輸的。
六、海外投資風險
“531”新政之后,國內光伏市場熱度驟降,不少企業紛紛將重心瞄準海外市場,海外市場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對于“走出去”企業來說,海外投資風險主要表現為投資政策風險、政治風險、用工風險、合同風險、稅收風險等等。
如果大家去海外投資項目,不管是將設備賣給國內業主,還是說直接把設備供給國外的業主,以上問題都是需要大家提前了解和準備的,不能什么功課都沒有做,就貿然到海外投資,這個風險是非常大的。因為明天有海外光伏投資專場,我就不贅述了。
我今天的演講就到這兒,謝謝大家。
陽光時代法律觀察 陽光時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