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山東能源監管辦結合山東實際組織起草了《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請各有關單位研提意見,于11月9日前將書面意見掃描件及Word電子版反饋我辦。
聯系人:孔春明 0531-67800557 [email protected]
山東能源監管辦
2018年10月30日
山東能源監管辦
附件:
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06〕42號)、《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以及《電網運行準則》(GB/T31464-2015)、《光伏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4-2012)、《光伏發電站功率預測技術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已并入山東電網運行的,由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調管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其他光伏發電設施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新建光伏電站自調度機構下達啟動試運行通知起6個月內不納入本細則管理,自第7個月1日起正常參與所有考核及分攤項目。
擴建光伏電站自調度機構下達啟動試運行通知起6個月內有功功率變化和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均按本細則規定的20%考核,其余項目正常執行本規則,自第7個月1日起正常參與所有考核及分攤項目。
第四條 光伏電站以調度計劃單元為基本結算單元參與本細則。
第五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對光伏電站執行本細則及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在山東能源監管辦授權下,具體實施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的日常統計與考核。
第二章調度管理
第六條 光伏電站應嚴格服從所屬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光伏電站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
出現下列事項之一者,定為違反調度紀律,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若考核費用不足4萬元,則按4萬元進行考核。
(一)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擅自改變調度管轄范圍內一、二次設備的狀態、定值,以及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裝置、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裝置等的參數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設備安全的情況除外,但須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
(二)拖延或無故拒絕執行調度指令;
(三)不如實反映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四)不滿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長1人)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要求;
(五)現場值長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未指定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接令者;
(六)不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措施;
(七)調度管轄設備發生事故或異常,10分鐘內未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可先匯報事故或異常現象,詳細情況待查清后匯報);
(八)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事故,未在1小時內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經過或造假謊報;
(九)未按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試驗申請、方案;
(十)未能按照電力調度機構安排的測試計劃開展并網測試,且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延期申請;
(十一)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
第七條 光伏電站因頻率、電壓等電氣保護及繼電保護裝置、安自裝置動作導致光伏發電單元解列不允許自啟動并網。光伏發電單元再次并網須向值班調度員提出申請,經值班調度員同意并網后,光伏發電單元方可并網。若違反上述規定,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2%考核,考核費用不足8萬元,則按8萬元進行考核。若違反上述規定,并且光伏發電單元并網于與主網解列的小地區,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4%考核,考核費用不足16萬元,則按16萬元進行考核。
第八條 光伏電站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控制有功功率變化值(含正常停機過程)。光伏電站有功功率變化速率應不超過10%裝機容量/分鐘。此項按日進行考核,10分鐘有功功率變化按照時間區間內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進行統計。因太陽能 輻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電站有功功率變化超出有功功率變化最大限值的不予考核。變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計算考核電量:
其中Pi,c為i時段內超限值的功率變化值,Plim為功率變化限值。
第九條 當光伏電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光伏發電單元大面積脫網,一次脫網光伏發電單元總容量超過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3%考核。若發生光伏發電單元脫網考核且月累計考核費用不足12萬元,則按12萬元進行考核。
配有儲能裝置的光伏電站,以上網出口計量點為脫網容量的考核點。
第十條 當確需限制光伏電站出力時,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含實時調度曲線),超出曲線部分的電量列入考核。
按光伏電站結算單元從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實時采集光伏電站的電力,要求在限光時段內實發電力不超計劃電力的1%。限光時段內實發電力超出計劃電力的允許偏差范圍時,超標部分電力的積分電量按2倍統計為考核電量。
配有儲能裝置的光伏電站,取光伏電站與儲能裝置實發(受)電力的代數和為限光時段內計劃電力的考核值。
第十一條 光伏電站應開展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工作,并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將預測結果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光伏電站上報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工作開展的需要,采用如下方式進行考核:
(一)光伏電站應在能夠準確反映站內輻照度的位置裝設足夠的輻照度測試儀及附屬設備,并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將輻照度測試儀相關測量數據及調度側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建模所需的歷史數據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并保證數據準確性。未能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完成輻照度測試儀數據上傳或歷史數據報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若考核費用不足4萬元,則按4萬元進行考核。
(二)光伏電站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光伏電站裝機容量、可用容量,考核規則如下:
1. 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發生變化后,需在24小時內上報電力調度機構,并保證上報準確,每遲報一天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
2. 光伏電站可用容量發生變化后,需在4小時內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并保證報送數據準確,每遲報1小時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
(三)光伏電站應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結果,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分日前短期預測和日內超短期預測兩種方式。
日前短期預測是指對次日0時至24時的光伏發電功率預測預報(遇節假日需在節假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上報節假日及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的預測,用于節日方式安排。光伏電站仍需每日按時報送次日光伏發電功率預測),日內超短期預測是指自上報時刻起未來15分鐘至4小時的預測預報。兩者時間分辨率均為15分鐘。調度機構對光伏電站功率預測上報率、準確率進行考核。光伏發電受限時段準確率不計入考核統計。
1. 日前短期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光伏電站每日9點前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次日0時到24時每15分鐘共96個時間節點光伏發電有功功率預測數據和開機容量(遇節假日需在節假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12點前上報節假日及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的預測,用于節日方式安排。光伏電站仍需每日按時報送次日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1)光伏電站功率預測上報率應達到100%,少報一次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日前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2)光伏電站日前短期預測準確率應大于等于85%,小于85%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前短期功率預測準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準確率=()×100%
日前短期準確率考核電量=(85%-準確率)×PN×1(小時)
其中:PMi為i時刻的實際功率,PPi為i時刻的日前短期功率預測值,Cap為光伏電站總裝機容量,n為樣本個數,PN為光伏電站裝機容量(單位:兆瓦)。
(3)光伏電站日前短期預測合格率應大于80%,小于80%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前短期光功率預測合格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合格率=×100%
日前短期合格率考核電量=(80%-合格率)×PN×1(小時)
其中:Qi為i時刻的預測合格情況。計算公式如下:
2. 日內超短期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1)光伏電站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應達到100%,少報一次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按月進行考核,全月累計考核電量的最大值不超過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3%。
(2)光伏電站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第4小時的準確率應大于等于90%,小于90%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準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準確率=()×100%
日內超短期準確率考核費用=(90%-準確率)×PN×1(小時)
其中:PMi為i時刻的實際功率,PUi為4小時前的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的i時刻功率值,Cap為光伏電站總裝機容量,n為樣本個數,PN為光伏電站裝機容量(單位:兆瓦)。
(3)光伏電站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第4小時的合格率應大于85%,小于85%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合格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合格率=×100%
日內超短期合格率考核電量=(85%-合格率)×PN×1(小時)
其中:Qi為i時刻的預測合格情況。計算公式如下:
第三章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光伏發電單元應具備電網規定要求的零電壓穿越能力。在光伏電站內同一型號光伏發電單元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的期限內完成零電壓穿越改造,或已完成現場改造計劃但未在6個月內完成檢測認證的光伏發電單元視為不具備零電壓穿越能力,禁止并網。
若具備檢測條件的光伏電站光伏發電電源現場檢測不合格,或經現場抽檢合格后仍在低電壓穿越范圍內發生脫網,自脫網時刻起該光伏電站同型機組禁止并網,直至完成低電壓穿越改造。同時在該光伏電站同型機組重新完成整改并提供檢測認證報告前,當月按以下公式考核:
第十三條 光伏電站應配備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并具備自動電壓調節功能。
(一)若光伏電站內無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主要包括MCR型、TCR型SVC和SVG),在場內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安裝投入運行前,每月按當月上網電量的2%考核。
(二)光伏電站應按照接入系統審查意見、《光伏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3-2012、《光伏電站無功補償技術規范》NB/T 29321-2012等有關要求配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調節速率)不滿足電網要求的光伏電站在完成整改前,每月按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
光伏電站的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應投入自動運行,電力調度機構按月統計各光伏電站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月投入自動可用率λ可用,計算公式如下:
λ可用=每臺裝置投入自動可用小時數之和/(升壓站帶電小時數×裝置臺數)
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月投入自動可用率以95%為合格標準,低于95%的光伏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可用率考核電量=
Wa為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
(三)光伏電站應裝設AVC(自動電壓控制)子站,AVC子站各項性能應滿足電網運行的需要。未按期完成AVC子站的裝設和投運工作,每月按全場當月上網電量6%考核。
已安裝AVC子站的并網光伏電站應加強機組AVC子站的裝置維護工作,電力調度機構統計投運率和調節合格率。
1. AVC投運率考核
在并網光伏電站AVC裝置同所屬電力調度機構主站AVC閉環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按月統計各光伏電站AVC投運率。AVC投運率計算公式如下:
AVC投運率=AVC子站投運時間/光伏電站運行時間×100%
在計算AVC投運率時,扣除因電網原因或因新設備投運期間AVC子站配合調試原因造成的AVC裝置退出時間。
AVC投運率以98%為合格標準,全月AVC投運率低于98%的光伏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投運率考核電量=
式中,λ投運為光伏電站AVC投運率;Wa為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
2. AVC 調節合格率考核
電力調度機構通過AVC系統按月統計考核光伏電站AVC裝置調節合格率。電力調度機構AVC主站電壓指令下達后,機組AVC裝置在2分鐘內調整到位為合格。
AVC調節合格率計算公式為:
AVC調節合格率=執行合格點數/電力調度機構發令次數×100%
AVC合格率以96%為合格標準,全月AVC合格率低于96%的光伏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調節合格率考核電量=
式中,λ調節為光伏電站AVC調節合格率;Wa為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
(四)光伏電站應按照調度運行要求確保并網點電壓(光伏電站升壓站高壓側母線)運行在主站下發的電壓曲線范圍之內,電力調度機構按季度印發各光伏電站電壓曲線,并按月統計各光伏電站電壓合格率,電壓合格率計算公式如下:
電壓合格率=并網點電壓運行在電壓曲線范圍之內的時間/升壓站帶電運行時間×100%
電壓合格率以100%為合格標準,全月電壓合格率低于100%的光伏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電壓合格率考核電量=
式中,λ電壓為光伏電站電壓合格率;Wa為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
第十四條光伏電站應具備有功功率調節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統,接收并自動執行電力調度機構遠方發送的AGC(有功功率控制)信號,確保光伏電站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過電力調度機構的給定值,且調節速率、響應時間、調節精度滿足下列要求:
(1)調節速率
公式中:
Pd為指令周期結束時場站實際出力;
Pp為指令周期開始時場站實際出力;
S為場站裝機容量;
T為AGC指令周期,目前取1分鐘。
新能源場站的調節速率應滿足1分鐘調節速率不小于8%裝機容量/分鐘、10分鐘調節速率28%裝機容量/10分鐘。
(2)響應時間:
響應時間是指從調度機構下達AGC指令算起,到場站開始執行指令止(即場站有功變化量大于等于死區時)的時間間隔。新能源場站AGC響應時間≤30秒。
(3)調節精度:
調節精度是指響應穩定以后,實際出力和AGC指令之間偏差的絕對值。新能源場站AGC調節精度≤1.0MW(或裝機容量的1%取大值)。
(一)對AGC子站裝設情況進行考核。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AGC子站的裝設和投運工作,每月按全場當月上網電量1%考核。
(二)對AGC子站投運情況進行考核。在并網光伏電站AGC子站閉環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按月統計各光伏電站AGC子站投運率。投運率計算公式如下:
投運率=子站投運時間/光伏電站運行時間×100%
在計算投運率時,扣除因電網原因或因新設備投運期間子站配合調試原因造成的系統退出時間。
投運率以98%為合格標準,全月投運率低于98%的光伏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投運率考核電量=
式中,λ投運為光伏電站AGC子站投運率;Wa為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
(三)對AGC指令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確需限制光伏電站出力時,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調度機構下達的AGC指令,超出AGC指令部分的電量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考核:
公式中:
Q為超發電量;
Tk為第k個周期AGC指令的開始時刻;
td為響應時間;
P為新能源場站實際發電電力;
PI為考慮允許偏差量后的AGC指令值。
僅在P>PI時計算超發電量Q。
1. 當某新能源場站連續7分鐘內每分鐘的超曲線Q均大于設定的門檻值QC,則自8分鐘開始,該場站的AGC指令數值將減半(并重置統計周期),直至連續8分鐘不產生超發電量。
其中,QC為計劃指令1分鐘積分電量的5%與1/12MWh兩者取大值
2. 當某新能源場站在任意連續30分鐘內的超發電量Q30均大于設定的門檻值QC30,自31分鐘開始,該場站的AGC指令數值將減半(并重置統計周期),直至連續30個周期不產生超發電量。
其中,QC30為對應30分鐘的計劃指令積分電量的3%與1.5MWH取大值,下同)。
3. 當某新能源場站連續7分鐘內每分鐘的超曲線Q均大于設定的門檻值QC的2倍時,自8分鐘開始,該場站的計劃指令將逐步降至下限,直至電網退出棄風棄光狀態。
4. 當某新能源場站在任意連續30分鐘內的超發電量Q30均大于設定的門檻值QC30的2倍時,自31分鐘開始,該場站的計劃指令將逐步降至下限,直至電網退出棄風棄光狀態。
(四)發生以下情況時,調度機構可通知相應場站將全部發電設備停運:
1. 當電網發生下旋備不足的情況時,不具備AGC功能或無法投入AGC功能的場站。
2. AGC指令已降至下限仍超發達1小時。
3. 因新能源場站原因,遠動數據無法上傳至省調或長時間不刷新。
4. 因新能源場站原因,上送的有功功率值與對端變電站采樣數據不符(偏差超5%)。
(五)調度機構通知光伏電站停運發電單元15分鐘后,電站仍未完成操作的,調度機構可直接將電站解列。
第十五條 光伏電站應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管理規定,考核規則如下:
(一)并網光伏電站線路、變壓器、母線、光伏發電單元、變頻器所配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考核。造成電網事故的,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該項總考核費用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考核。
(二)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和選型應滿足繼電保護相關規程、規定要求,且必須與系統保護配合。系統狀態改變時,應按要求按時修改所轄保護的定值及運行狀態。不滿足的光伏電站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考核。
(三)并網光伏電站線路、變壓器、母線、光伏發電單元、變頻器所配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未按調度要求投運,導致電網事故擴大或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越級動作,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考核。
(四)并網光伏電站故障錄波器時鐘不準確,裝置及接入量命名不規范,故障錄波器與電力調度機構主站數據連通中斷,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錄波數據、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情況,影響電網故障分析,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萬元按1萬元考核。
(五)光伏電站匯集線系統單相故障應能快速切除,不滿足要求的光伏電站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3萬元按3萬元考核。
(六)并網光伏電站在24小時內未消除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設備缺陷,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超過24小時,每天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萬元按1萬元考核。
(七)并網光伏電站應按照繼電保護管理要求及時填報設備基礎數據。
1.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發生的缺陷及異常,并網光伏電站應在處理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在繼電保護統計分析及運行管理系統中填報缺陷及異常處理情況,未及時填報,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萬元按1萬元考核。
2.并網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后,應立即按規程進行故障分析和處理,并在故障發生后1個工作日內在繼電保護統計分析及運行管理系統中報送故障數據。未及時報送,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萬元按1萬元考核。
3.光伏電站新投繼電保護設備,應在投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繼電保護統計分析及運行管理系統的設備臺帳填報工作,未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萬元按1萬元考核。
4.光伏電站每月5日前按要求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動作統計報告、缺陷及異常處理報告、繼電保護校驗月報等),并報送電力調度機構。未及時報送,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萬元按1萬元考核。
(八)對并網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專業的安全運行水平進行考核。
1.并網光伏電站受到繼電保護技術監督一級告警,每次考核電量為并網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若未按期整改,每次考核電量加扣當月上網電量的1%。該項考核費用不足3萬元按3萬元考核。
2.并網光伏電站受到繼電保護技術監督二級告警,每次考核電量為并網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若未按期整改,每次考核電量加扣當月上網電量的0.5%。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萬元按1萬元考核。
(九)光伏電站應按規程、規定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巡視、定期校驗和維護,使其滿足裝置原定的技術要求,裝置定值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不滿足要求者,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3萬元按3萬元考核。
(十)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罝反事故措施。不滿足反措要求的光伏電站應限期整改(最遲不超過12個月),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該項考核費用不足3萬元按3萬元考核。
(十一)對并網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指標進行考核。以下要求未能達標者,每項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該項考核費用不足1元按1萬元考核。
1.繼電保護主保護月投運率>99.5%。
繼電保護主保護月投運率計算公式為:
RMD = ( TMD/SMD )×100%
其中RMD為主保護月投運率;TMD為主保護裝置該月處于運行狀態的時間;SMD為主保護裝置該月應運行時間。
2、 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99.5%。
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計算公式為:
RSS=(TSS/SSS)×100%
其中RSS為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TSS為安全自動裝置該月處于運行狀態時間;SSS為安全自動裝置該月應運行時間。
3、 故障錄波月完好率>99.5%。
故障錄波月完好率計算公式為:
RSR=(NSR/NRE)×100%
其中RSR為故障錄波月完好率;NSR為該月故障錄波完好次數;NRE為該月故障錄波應評價次數。
第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PMU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設備、UPS電源等)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考核規則如下:
(一)并網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PMU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設備、UPS電源等)應配備而未配備者配置,或設備性能指標不滿足要求者,以及自動化設備供電系統不滿足規范者,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每項自動化設備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有多項自動化設備未配置、或性能指標不滿足要求或供電系統不滿足規范,按項數進行累加。若該項總考核費用不足2萬元,則按2萬元進行考核。
(二)光伏電站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上傳光伏逆變器 基礎信息,包括有功、無功和狀態變量三個遙測(信)量。根據上傳情況統計遙測(信)量的數據正確率,集中式逆變器計算單臺逆變器信息,組串式逆變器計算集電線出口開關信息,其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N為光伏電站逆變器臺數或集電線條數;M為數據異常點的個數。
光伏電站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上傳全場理論發電能力數據,包括全場理論發電功率、可用發電功率和開機容量三個遙測量, 根據上傳情況統計遙測量的數據正確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M為數據異常點的個數。
遙測(信)量的正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求平均值進行考核。指標每降低1%,考核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0.1%,月度考核電量的最大值不超過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3%。
(二)并網光伏電站遠動信息(包括:事故總信息、開關分相信息等)、PMU信息、電能量信息、時鐘監測信息、二次安防設備信息、二次設備管理信息、報警信息分類等未能按規范完整接入(或填報、分類),按每類信息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有多類信息未接入(或填報、分類),按類數進行累加。若該項總考核費用不足2萬元,則按2萬元進行考核。
(三)當并網光伏電站接到電力調度機構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遙測、遙信數量內容時,應在電力調度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若考核費用不足2萬元,則按2萬元進行考核。
(四)并網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PMU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設備、UPS電源等自動化設備月可用率(=正常運行小時數/該月總小時數)要求≥99.5%,每降低一個百分點(含不足一個百分點),每類自動化設備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有多類設備不滿足可用率要求,按類數進行累加,。若該項總考核費用不足0.4萬元,則按0.4萬元進行考核。
(五)并網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連續故障(導致數據中斷)次數,每發生一次考核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若考核費用不足0.8萬元,則按0.8萬元進行考核。如設備故障長期未處理解決,單個設備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考核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若延時處理考核費用不足0.4萬元,則按0.4萬元進行考核。自動化設備故障計算時間以電力調度機構發出故障通知時刻為起始時間,故障結束時間以電力調度機構主站系統接收到正確信息時刻為截止時間。
(六)并網光伏電站發生設備跳閘事故時,遙信信號(開關變位信號、全站事故總信號、SOE信息等)每拒動或未正確動作上送信號1個/次,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有多個遙信信號未正確上送,按個數進行累加。考核電量為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5%,若該項總考核費用不足2萬元,則按2萬元進行考核。
(七)并網光伏電站在正常運行時,遙信信號每漏發或誤發未正確上送1個/次,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有多個遙信信號未正確上送,按個數進行累加。考核電量為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2%,若該項總考核費用不足0.8萬元,則按0.8萬元進行考核。
(八)并網光伏電站在運行時,遙測量(包含PMU量測)應及時、準確上送,要求準確度數據實時刷新、誤差率要求≤1.5%(以調度機構主站系統狀態估計計算結果為準)、無跳變點,且數據質量位正常,每發生1個/次遙測量(包含PMU量測)數據不刷新、超差(誤差>1.5%)、跳變或數據質量位異常,考核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若考核費用不足0.8萬元,則按0.8萬元進行考核;如故障或超差上述故障時間超過8小時仍未處理解決,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考核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若延時處理考核費用不足0.4萬元,則按0.4萬元進行考核。
(九)并網光伏電站全場統一對時設備運行故障、導致對時誤差超差持續超過4小時10毫秒,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若考核費用不足0.8萬元,則按0.8萬元進行考核;如故障時間超過8小時仍未處理解決未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的,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若延時處理考核費用不足0.4萬元,則按0.4萬元進行考核。
(十)并網光伏電站二次系統及設備的配置和運行應符合《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發改委2014年第14號令)等文件關于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相關規定。并網光伏電站應在基建(改建、擴建)前按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建設(完善)方案,經電力調度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未按要求上報或未經批準擅自實施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若考核費用不足2萬元,則按2萬元進行考核;并網光伏電站二次系統非法外聯或使用無線網絡設備,每次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若考核費用不足2萬元,則按2萬元進行考核;并網光伏電站二次設備配置、運行、管理不符合安全防護相關規定的,包括硬件設備閑置端口未進行封閉處理、未采用國產正版安全操作系統、安全防護策略配置不合理、發生安全異常告警、使用弱口令等行為,每次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若考核費用不足0.8萬元,則按0.8萬元進行考核。
(十一)并網光伏電站開展對涉及調度自動化子站設備及信息有影響的檢修、維護、消缺等工作,應遵守電力調度機構的相關規定。工作前未按要求在電力調度機構主站調度管理系統(OMS)中提報自動化設備檢修工作票流程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每次考核電量為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2%,若考核費用不足0.8萬元,則按0.8萬元進行考核;工作開工前、進行重要操作前以及完工后未通知電力調度機構自動化值班人員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每次考核電量為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若考核費用不足0.4萬元,則按0.4萬元進行考核;因上述行為對電力調度機構自動化系統安全運行考核指標造成較嚴重影響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每次考核電量為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5%,若考核費用不足2萬元,則按2萬元進行考核。
(十二)并網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在OMS自動化設備庫中新增、修改、維護相關設備臺帳信息,自動化設備發生故障或缺陷后,應及時通過OMS自動化設備缺陷管理流程上報缺陷信息,自動化設備臺帳(缺陷)信息上報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按每類自動化設備(每次缺陷)考核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有多類自動化設備(多次缺陷)信息上報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按設備類數(缺陷次數)進行累加。若該項考核總費用不足0.4萬元,則按0.4萬元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電站通信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考核規則如下:
(一)光伏電站通信設備的配置應滿足相關規程、規定要求,不滿足的光伏電站應限期整改(最遲不超過12個月),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
(二)當并網光伏電站接到電力調度機構通知需要新增、變更通信運行方式時,應在電力調度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電量為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
(三)并網光伏電站對接入電網通信系統的通信設施進行重要操作,必須按通信系統檢修規定提前向電網通信主管部門申報,并得到許可。未經許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不足2萬元按2萬元考核。
(四)并網光伏電站通信設備故障,造成電網事故處理時間延長、事故范圍擴大,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不足2萬元按2萬元考核。
(五)因并網光伏電站原因造成通信出現下列情形的,分別進行考核,若有重復,按最嚴重的一條進行考核。
1. 影響電網調度和發供電設備運行操作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3%,不足1.2萬元按1.2萬元考核;
2. 造成任何一條調度電話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1%,不足0.4萬元按0.4萬元考核;
3. 造成任何一條繼電保護或安穩裝置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不足0.8萬元按0.8萬元考核;
4. 造成任何一條遠動信息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1%,不足0.4萬元按0.4萬元考核;
5. 由于光纜、設備、電源等原因造成并網光伏電站與電力調度機構通信電路全部中斷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不足2萬元按2萬元考核;
6. 并網光伏電站在具備兩個及以上獨立的通信傳輸通道時,任一條通信光纜引入纜連續故障時間超過24小時的,每天考核3萬元;
7. 并網光伏電站任一通信設備故障停運,時間超過24小時,每天考核2萬元;
8. 并網光伏電站內錄音設備失靈,影響電網事故分析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不足0.4萬元按0.4萬元考核;
9. 并網光伏電站任一通信設備發生故障或缺陷,超過1個月不處理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不足0.4萬元按0.4萬元考核。
第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電站信息報送工作進行管理。考核規則如下:
(一)并網光伏電站啟動后應于每月5日18點前上報光伏電站運行數據月報,未及時報送和誤報,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
(二)并網光伏電站啟動后應于每月5日18點前上報光伏電站電網安全運行分析月報,未及時報送、誤報、漏報,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
(三)并網光伏電站開展涉網試驗后應在試驗結束3日內上報測試結果確認單,應在檢測機構出具正式試驗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試驗報告,未及時報送,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
第十九條 光伏電站可通過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的形式提供調頻服務,并根據交易結算情況獲得補償。
第四章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條 光伏電站月度總考核費用等于各項考核費用的累計。
第二十一條 因技術支持系統主站原因造成光伏電站無法上報數據或誤考核可以申請免考。
第二十二條 光伏月度總考核費用按所有光伏電站上網電費的比例進行返還。
第i個光伏電站能夠得到的返還費用計算公式為:
式中,等于所有光伏電站月度總考核費用(元);為第i個光伏電站月度上網電費(元);N為當月所有光伏電站的總數。
第二十三條 光伏電站按照《華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山東修訂稿)和《山東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相關規定,承擔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分攤。
第二十四條 光伏電站當月參與本細則得出的最終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Fi = Xi考核 + Ri返還 + Ri分攤
其中:
Fi:第i個光伏電站當月參與本細則得出的最終費用;
Xi考核:第i個光伏電站當月應考核費用;
Ri返還:第i個光伏電站當月應得到的返還費用;
Ri分攤:第i個光伏電站當月應承擔的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分攤。
第二十五條 光伏電站參與本細則所產生的費用采用電費結算方式,與下一個月電費結算同步完成。光伏電站在該月電費總額基礎上加(減)應獲得(支付)的參與本細則所產生費用額度,按照結算關系向相應網、省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與該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并將信息接入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每月10日前(節假日順延),電力交易機構將上月統計結果在其“三公”門戶網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條 光伏電站對統計結果有疑義,應在每月15日前向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提出復核。電力調度機構在接到問詢的3個工作日內,應進行核查并予以答復。光伏電站經與電力調度機構協商后仍有爭議,可以向山東能源監管辦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 每月20日前,電力調度機構將上月運行情況清單以文件形式報送山東能源監管辦,經山東能源監管辦公示無異議后生效。
第三十條 光伏電站與電力調度機構之間存在爭議的,由山東能源監管辦依法調解或裁決。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8年x月1日起施行。
抄送: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新能源司。
山東能源監管辦綜合處
2018年x月x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