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本區太陽能開發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3]1381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北京市發改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發改規[2014]4號)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1533號),并結合籌辦世園會、冬奧會、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建設及延慶實際情況,對延慶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進一步規范完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積極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一)重點推進在高端功能產業園區、商場設施及開發區等建筑和構筑物上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二)積極支持在學校、醫院等大型公共機構和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推廣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三)積極結合農村城鎮化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分布式光伏屋頂系統。
(四)積極鼓勵我區非拆遷村莊自然人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電網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優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
第五條 本辦法經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后,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代區政府制定。
第二章 申報和備案
第六條 區發改委備案流程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發改委實行備案管理,并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其中:
(一)法人單位申報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區發改委備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流程和所需文件見附件1);
(二)自然人利用合法住宅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屬地原則由區電網企業代為登記,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區電網企業按月統一報區發改委進行備案(登記流程和所需文件見附件2)。
第七條 區電網企業接入并網流程:
法人單位備案或自然人登記完成后可向屬地電網企業提出并網申請。其中:
(一)對于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審查,并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或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告知項目業主;對于超過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的項目,需由區、市級電網企業在70個工作日內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審查,并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或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告知項目業主。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本體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提出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電網企業自受理并網驗收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發用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并網驗收與調試工作。
第三章 規范建設
第八條 根據我區功能定位及美麗延慶建設相關要求,對自然人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征求所在地鄉鎮意見后區供電企業、發改部門予以登記備案。
第九條 為保障世園會、冬奧會及重點工程項目順利實施,避免項目涉及到的周邊鄉鎮、村、法人及自然人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造成投資浪費和經濟損失,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區發改委、區供電企業對此類村莊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擬采取延緩備案及登記。
第十條 在保障設施農業正常發展條件下,對于新建(改造)與設施農業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出據農業、土地部門設施農業相關備案文件,同時出據所在鄉鎮部門意見并提前與屬地電網企業對接是否入網可行。
第十一條 在重點項目及景區周邊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征求規劃部門相關意見。
第四章 政策補貼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2018]823號),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每發一度電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32元(含稅),獎勵期限原則20年。
第十三條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改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1533號,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千瓦時0.3元(含稅),每個項目的獎勵期限為5年,獎勵對象為分布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本辦法財政獎勵資金結算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獎勵資金申報及撥付
第十四條 關于國家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32元(含稅),并網完成的企業或自然人每半年領取一次電價補貼,電價補貼由市級電網公司報送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匯總后上報國家能源局審核,審核后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市級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
第十五條 關于北京市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3元(含稅),分布式發電企業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區發改委申報當年1月1日-6月30日和上年7月1日-12月31日的獎勵申請。并由區發改委上報市發改委統一匯總報市財政,由市財政予以支付,由市級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發電企業。分布式發電自然人由區電網企業代報區發改委后統一報送市發改委,由市財政予以支付,由市級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發電自然人。具體申報流程參照《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1533號文件。
第十六條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原則,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每半年領取一次并網電價,并網電價價格按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由電網企業直接支付給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按要求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監測系統。具體接入程序如下: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完成核準或備案后,項目業主通過北京節能環保中心網站下載并在線提交監測表,節能環保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表的信息核準。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自發自用發電量按屬地原則計入該區域和企業當年的節能量。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