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疆區域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燃煤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新監能市場〔2016〕51號)、《關于印發<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新監能市場〔2018〕69號)等文件要求,我公司計劃開展2019年疆內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燃煤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以下簡稱新能源替代交易),現將交易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交易范圍
(一)基本條件
參加交易的市場主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燃煤自備電廠、新能源發電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的交易。
(二)新能源企業交易范圍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滿足節能環保要求和并網技術要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具備AGC控制功能的新能源企業原則上均可自愿參與。其中:分布式發電企業(全額上網除外)、直流配套新能源、特許權新能源項目不參與此次交易。
(三)自備電廠企業交易范圍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下網電量計量手段,與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存在結算關系,通過企業自身項目配套的自備發電機組可通過調整發電機組出力,實現聯絡線實質性下網負荷的自備電廠所屬企業均可參與。
二、交易規模
根據新能源棄電量預測以及各自備電廠所屬企業的參與意愿,綜合考慮電網調峰、網架受限等因素,2019年計劃分階段組織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燃煤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本次交易疆內新能源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規模暫按60億千瓦時控制,具體根據新能源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實施細則相關要求,以實際出清電量為準。
三、交易執行時段
疆內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燃煤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執行時段為2019年全年。
四、交易組織
(一)交易方式
1.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組織開展疆內新能源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交易價格通過“邊際電價法”統一出清。
2.自備電廠及新能源企業采取“順推法”進行交易價差傳導,即交易價格按照交易中標電價執行,將新能源價格變動部分全部傳導至自備電廠側。
3.后續各階段交易規模根據電網運行、安全約束等因素確定,采用掛牌方式組織實施,掛牌價格采用第一階段的交易成交價格。
4.原則上已參與替代交易的雙方在交易執行期內不得退出。
(二)交易申報
1.自備電廠企業:
(1)自備電廠選取“2019年新能源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序列,申報新能源替代交易電量、交易價格。
(2)自備電廠分別選取“2019年自備電廠旋備替代交易電量申報”序列和“2019年自備電廠停備替代交易電量申報”序列,按照旋轉備用占60%及以上、停機備用占40%及以下進行交易電量申報。每個自備電廠在兩種模式申報電量之和必須等于“2019年新能源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序列中的申報電量,否則優先調減停備申報電量,再調減旋備申報電量,直至等于“2019年新能源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序列中的申報電量。
(3)若兩種模式的申報電量不滿足比例要求,則根據旋轉備用模式的申報電量確定停機備用模式有效申報電量。旋備、停備兩種模式的有效申報電量之和為2019年度新能源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總有效申報電量。
(4)自備電廠申報年度交易電量的最小值為100兆瓦時,可以按照100兆瓦時的整數倍向上增加申報電量。
(5)自備電廠申報相對應的價格變量(正數表示漲價幅度,負數表示降價幅度,可以為0),申報價格須大于-250元/兆瓦時(新能源企業交易價格不得為零電價、負電價),電價數據精確到1元/兆瓦時。自備電廠交易價格(與電度電價相對應)=本企業用網電度電價+新能源發電企業出清的變動價格。
2.新能源企業:
(1)各新能源場站可根據歷年實際發電情況,結合電網受阻情況等,預留合理優先保障性收購電量空間及已成交的市場化電量后,進行電量、電價申報。新能源現階段申報電量不超過其預計年度上網電量的30%。
(2)新能源發電企業申報年度交易電量的最小值為10兆瓦時,可以按照10兆瓦時的整數倍向上增加申報電量。
(3)疆內新能源企業均申報相對應的價格變量(正數表示漲價幅度,負數表示降價幅度,可以為0),申報價格須大于-250元/兆瓦時(新能源企業交易價格不得為零電價、負電價),電價數據精確到1元/兆瓦時。新能源發電企業交易電價=新能源發電企業執行的上網電價(不含補貼電價)+新能源發電企業出清的變動價格。
(三)安全校核
交易機構將交易預出清結果提交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綜合考慮電網調峰、網架受限、新能源發電能力等因素,對預出清電量進行安全校核,交易機構根據安全校核后的結果進行正式出清。
(四)交易出清
1.自備電廠交易出清方式:根據調度安全校核結果正式出清,其中旋轉備用電量優先出清。若旋轉備用交易電量≥交易規模,則停機備用電量不予出清;若交易規模>旋轉備用交易電量,則剩余交易空間按照停機備用有效申報電量等比例出清。
2.新能源企業出清方式:新能源企業的申報電量用于邊際價格出清計算,正式出清結果根據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的各區域新能源發電企業電力月度、年度網架受阻電量、調峰受阻電量、發電能力、棄電電量、風電和光伏棄電比,電力交易機構進行綜合計算出各區域內年度交易電量的分配系數、出清電量年度比例。
3.自備電廠和疆內新能源企業的實際出清方式按照《關于印發<新疆區域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燃煤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新監能市場〔2016〕51號)要求執行。
(五)合同執行
本次交易采取入市承諾書+交易結果確認單的電子合同模式。交易主體(提前)簽訂入市承諾書,依據政府監管和主管部門發布的交易細則和方案,交易平臺產生的交易結果報備政府相關部門后,作為發電企業購售電合同及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的補充協議,開展交易結算工作。
(六)交易結算
1.參加本次交易的新能源發電企業、自備電廠由電網統一調度,電網企業與新能源發電企業、自備電廠進行結算。
2.針對疆內新能源企業,均按照該新能源企業所在區域的月度實際參數計算后確定該區域內同一結算系數執行(與出清系數和比例存在差異),以體現新能源企業不同區域的差異性和同一區域不同機組的差異性,做到公平對待交易雙方利益;針對自備電廠所屬企業,參照月度交易計劃,按照替代交易實際確定的電量進行結算。
3.調峰替代交易的月度結算電量以燃煤自備電廠所屬企業的月度實際下網電量(含調峰替代交易電量、網購電量)計算后確定,為事后確定方式,故先行計算自備電廠調峰替代電量,再計算新能源企業替代電量,并出具交易結算單。
(七)其他注意事項
1.綜合考慮電網運行實際和自備電廠機組旋、停備的新能源消納實效,結合新能源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執行情況,自備電廠的停機備用成交電量指標可轉為旋轉備用電量指標,但不可逆向轉化。根據交易實際執行情況,適時開展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2.各自備電廠應嚴格按照調度機構要求足額持續下網電力,確保替代交易執行。對于任意減少下網電力的情況,調度機組應當及時做好記錄,取消本時段交易。連續出現三次違反調度紀律情況,應中斷該企業交易,并報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每月15日前,燃煤自備電廠所屬企業可進行次月的分月電量計劃調整(包含自備電廠旋轉備用、停機備用調峰電量計劃),逾期不予辦理。
4.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需提交一式四份加蓋公章的《入市承諾書》(模板從交易平臺下載),并在1月27日19:00前提交至新疆電力交易中心,2018年已經提交過入市承諾書的市場主體不需重復提交。
五、交易其他情況
(一)交易時間
交易開市時間:交易開市時間為2019年1月27日10:00-19:00(北京時間),交易范圍內的市場主體通過外網登錄新疆電力交易平臺自行申報。
交易培訓時間:2019年1月27日10:30開始交易培訓,參加交易培訓的人員提前30分鐘入場就座。
交易培訓地點:海龍泉酒店A座1樓乾通源廳(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克拉瑪依東街479號)。
(二)平臺技術支持
1.請具備交易資格的市場主體提前檢查交易運營平臺賬號和密碼,確保交易正常進行。如果密碼丟失導致賬號鎖定需重置密碼,須法人攜帶營業執照到交易中心現場辦理。若CFCA證書密碼鎖定,需自行與中國金融認證中心聯系。
2.交易運營系統網址:http://pmos.xj.sgcc.com.cn,項目組電話:0991-2926341,新疆電力交易QQ群號:633197325,新疆電力交易微信公眾號:新疆電力交易中心。
(三)公告未盡事宜請與新疆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聯系。
聯系人:賀工、劉工
聯系電話:0991-2926342、2926336
傳真:0991-2926384
新疆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