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山東省提出,采用裝配式外墻技術產品的建筑,其預制外墻建筑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3%的部分,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居住建筑采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應熱水的,其用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應的建筑能耗量;公共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新建民用建筑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的,按照有關規定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綠色建筑引導、激勵機制,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和宣傳,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根據《辦法》,違反規定,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