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嚴格復產復工條件 。
經專家論證具備沖擊地壓災害防治能力且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的煤炭,首先履行復產復工程序;
存在隱患和問題的煤礦,督促其認真整改,經地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復查確認整改到位后,再履行復產復工程序;
煤礦存在的隱患和問題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治理的,不準復產復工。
二是嚴格復產復工程序 。
專家安全論證后,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實施復產復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企業初步驗收后,提出復產復工申請,將復產復工申請和專家安全論證意見報告監察分局。
如專家論證意見與實際不符要重新論證。復產復工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問題隱患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嚴格落實整改措施。對問題整改不充分,隱患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責令繼續停產整改,不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責令按程序關閉退出。
三是確保安全復產復工 。
對復產復工方案認真審核,強化監察,督促煤礦企業做到安全穩妥復產復工。復產后要督促煤礦企業在現有產能基礎上核減20%產能組織生產,嚴防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 。
一圖讀懂沖擊地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