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研究完善風電供暖項目投資運營機制,探索建立符合市場化原則的風電清潔供暖投資運營模式,對風電清潔供暖項目落實相應的投資補助政策,建立促進風電取暖的電價機制,落實好谷段輸配電價按平段輸配電價減半執行的支持政策。鼓勵對風電企業收取的居民個人采暖費、風電供暖項目的建設用地等提供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強調完善風電供暖的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在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基礎上,鼓勵風電企業與清潔供暖電力用戶進行電力直接交易,交易價格由風電企業與用戶自主協商或者競價的方式確定。在2020年前暫時低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化交易地區,按10%左右的電量優先開展風電供暖交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區2019-2021年的風電清潔供暖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以及2019年度供暖季前可完工投入使用的重點工程情況,報送本地區風電清潔供暖專項電力交易機制建設實施方案。
此外,《通知》還提出做好風電清潔供暖試點工作總結和發展規劃工作、做好風電清潔供暖技術論證工作、做好風電清潔供暖組織協調和建設管理工作等要求,以實現風電供暖與風電消納相互促進,保障相關工程建設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