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綜合能源服務是指利用綜合供能系統向用戶提供冷熱電等多種能源服務,廣義的綜合能源服務業務包括分布式能源開發與生產、用戶能源管理與節能、能源交易、能源工程、能源金融等。但均應以效率提升為目標進行能源服務業務鏈的拓展。大而全、不考慮業務之間的關聯性和效率提升作用的,并不是綜合能源服務。
例如,就供熱業務鏈而言,供熱機組投資及運營主體當前熱衷的智慧供熱方案,就是將以前主營的熱力生產,向熱力產供銷全過程,即熱傳輸服務及用戶側終端供熱服務進行拓展,這在供熱服務的業務鏈條上不只是單純增加了原經營范圍以外的兩個新型業務,而關鍵是由于耦合了“源網荷”三者關系,能夠在供熱服務效率提升的同時,進一步挖據用戶側用能需求管理服務,提升企業供熱業務鏈條的效率。
并網型微電網是典型的綜合能源服務業態。這不僅表現為微電網可以提供冷熱電的綜合能源供給服務,而且表現在微電網耦合了能源的生產-傳輸-使用環節,通過“源網荷”一體化管控形式提升了效率 。
但目前微電網發展面臨多重困境,有些特征或建設目標,現階段仍缺乏實際應用價值:
一是新能源占比。微電網新能源建設主要取決與自然資源情況、場地限制甚至可再生能源建設指標等。
二是自平衡能力目標。項目建設的電源比重,一方面取決于電源投資經濟性,另一方面取決于外部電力市場環境。外部電力市場環境既包括外部購電價格,也包括輸配電價及相關容量費等。
三是孤網能力。能夠實現孤網運行是微電網最大的技術特點,但實現孤網運行的技術成本并不低。因此,是否需要具備孤網運行能力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用戶是否需要微電網提供孤網運行能力并且愿意為之買單;另一方面是市場能否為這個孤網運行能力買單,例如能否在輔助服務市場中作為一種可中斷負荷獲得補償。
四是主體身份。微電網體量小,在其它配電網面前是個“小不點”,其存在的價值并不是為了配電網改革。配電網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升電網投資運營效率、尋求一種針對電網投資監管的有效方式,監管的重點是配電價格。而微電網是一種發配售一體化系統,監管重點并不是配電投資或是配電價格,而是如何高效解決用戶側能源一體化服務。
綜上所述,微電網作為一種綜合能源服務業態,應更進一步圍繞用戶需求。目前用戶需求或者主要痛點有:隔墻售電問題,這受限于分布式交易機制和“過網費”機制;怎樣通過與市場互動獲得更大價值;合法供電身份問題。
微電網在前兩點能夠充分發揮作用,但在最后一點的發揮空間受限。例如,轉供電是用戶側能源服務最基本的形態,但在我國不具備合法身份。然而國外卻有明確的相關合法主體身份,例如,英國有“獨立配電網運營商”為居民小區和商業樓宇提供合法的轉供電服務,澳大利亞則將這類主體稱之為 “嵌入網絡運營商”。因此,相比于目前微電網“第二類售電公司”的主體定位,主管部門可以進一步將其拓展到對用戶轉供電的監管。
換言之,微電網在能源革命以及綜合能源服務中的價值毋庸置疑,可以想像,依靠政策引導、市場主導,微電網作為這類主體將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