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應根據時代發展,適當地做一些修訂。需要明確管理主體,不要多頭管理。”全國人大代表,山東能源棗礦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滿慎剛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于1996年12月實施,之后歷經三次修改(當前版本為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對完善我國煤炭法律法規體系,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和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政府機構改革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煤炭法頒布實施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有待修訂和完善。
為此,滿慎剛建議,適當修改煤炭法。
一、為推進煤炭產業綠色發展、安全發展、可持續發展,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推進綠色發展”納入立法理念,在煤炭法總則中明確以下幾項原則:依法開采原則、生態優先原則、安全環保原則、發揮市場機制原則。
二、煤炭法第12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在具體操作中存在協調機制不暢通的現象。建議從立法上厘清國土、環保、安監等相關部門在煤炭行業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和事權,明確煤炭法執法主體和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對分散、多頭執法的煤炭管理職能作適當集中和調整。
三、完善煤炭行業準入和煤礦關閉的相關規定,在煤炭礦權取得、建設項目立項等環節,實施嚴格的安全、環保及開采技術準入,通過提高準入門檻,達到優化煤炭資源配置的目的。同時,明確規定關閉煤礦的對象、流程及相關保障,確保煤礦關閉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