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提出推進發用電計劃改革,在有序縮減發用電計劃的同時,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在充分總結近幾年放開發用電計劃實踐的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規范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的通知》。
《通知》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促進電力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為導向,對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編制、執行、流程、監管等方面作了具體規范。
一是建立完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意義重大。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是貫徹落實電力體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的重要舉措。建立完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要堅持安全可靠、堅持綠色發展、堅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市場化方向、堅持因地制宜。
二是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需嚴格界定適用范圍,科學編制。明確編制優先發電計劃重點是保障清潔能源消納、電網安全和民生供暖等方面工作,編制優先購電計劃重點是做好居民生活用電及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的保障。
三是有效完善政策體系,切實執行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優先發電價格按照“保量保價”和“保量限價”相結合的方式形成,優先購電計劃由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同時建立優先發電計劃指標轉讓機制。
四是細化工作程序,規范管理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各地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計劃,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提出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預案。
五是明確保障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地要將優先發電計劃落實到電廠,建立優先購電保障用戶目錄。電網企業要優先調度,與優先發電企業、優先購電用戶簽訂購售電合同。
《通知》的印發,將進一步發揮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工作的作用,使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為推動經營性發用電計劃全面放開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