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推進2020年煤炭
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運行〔2019〕10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廳(經信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煤炭、電力、冶金、建材、化肥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今年以來,各地區、有關部門和企業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積極推進煤炭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做好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和履行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合同意識不強、簽約不夠規范、履行不夠到位等問題。為落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要求,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完善煤炭產供儲銷體系,提高煤炭供應保障能力,現就推進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中長期合同簽訂
(一)切實提高中長期合同簽訂的數量。各地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組織供需企業及早簽訂數量相對固定、價格機制明確的煤炭中長期合同。其中,中央和各省區市及其他規模以上煤炭、發電企業集團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或采購量的75%以上,較2019年水平有合理增加,鼓勵引導新投產煤礦簽訂更高比例的中長期合同。支持簽訂2年及以上量價齊全的中長期合同。鼓勵多簽有運力保障的三方中長期合同。
(二)規范簽約行為。鼓勵煤炭供需雙方使用《煤炭中長期購銷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版)》簽訂中長期合同。合同的數量、質量、價格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應規范完整、真實有效,不得脫離生產經營實際、簽訂虛假合同。不得采取違法捆綁、搭售等形式簽訂中長期合同。
二、認真做好運力銜接和數據采集匯總工作
(一)積極做好運力銜接。對煤炭供需雙方簽訂的年度單筆合同量在20萬噸及以上的電煤中長期合同,以及年度單筆合同量在10萬噸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業的煤炭中長期合同,國家鐵路集團依據運輸能力,組織指導有關運輸企業進行運力銜接。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量應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發揮鐵路新增輸煤通道能力。煤炭企業要充分利用鐵路運輸安全高效、綠色環保的優勢,優化煤炭運輸方式,加大向浩吉、瓦日等新增運力線路的資源傾斜力度,鐵路運輸企業要加大運力配置比例,優先保障中長期合同兌現,加快構建現代煤炭物流體系。
(三)認真做好合同數據匯總。委托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對供需雙方簽訂的2020年煤炭合同進行匯總。相關企業應及時登錄中國煤炭市場網(www.cctd.com.cn)錄入合同。
(四)產運需三方要加快銜接。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應在12月15日前完成2020年合同匯總工作。鐵路部門應在12月20日前完成對跨省區煤炭運力的配置。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合同簽訂和錄入的,原則上不再保留運力。
(五)充分發揮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的作用。各地區有關部門和企業積極支持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煤炭供需企業通過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開展現貨交易,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區塊鏈等現代化信息手段,降低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
三、堅持和完善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
(一)堅持“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煤電雙方應繼續參照“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協商確定年度中長期合同價格。對雙方協商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雙方商定的意見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按以下原則執行:
基準價方面,下水煤合同基準價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仍按2019年度水平執行;鐵路直達煤合同基準價由下水煤基準價格扣除運雜費后的坑口平均價格和供需雙方2019年月度平均成交價格綜合確定,兩類價格權重各占50%。
浮動價方面,下水煤合同與鐵路直達煤合同的浮動價,均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指數綜合確定。
區域內合同定價機制也應參照上年度機制協商確定,鼓勵供需雙方參照區域交易中心發布的價格指數定價。對供需雙方意見不一影響簽訂的,各地經濟運行部門要本著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協調。
(二)完善各種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季度、月度以及外購煤中長期合同等均應按年度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執行,價格原則上應穩定在《關于印發平抑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6〕2808號)規定的綠色區間內。對確因采購成本較高的外購煤長協,價格應不超過黃色區間上限。
四、切實提高合同履行水平
(一)煤炭產運需企業要切實增強誠信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中長期合同季度履約率應不低于80%、全年履約率不低于90%。鼓勵按照均衡原則將年度中長期合同分解到月,鐵路、港航企業優先安排運力。根據實際情況,經鐵路部門確認運力的年度供需合同,日常中確屬難以執行的,經產運需三方同意,可進行交易。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指導,重點對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進行監管,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考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托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第三方征信機構開展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信用數據采集,建立動態信用記錄,適時公布有關履約信用狀況。
(三)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評價措施,在企業相關項目核準審批、運力調整和信用約束等方面,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對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業,在有關優惠政策上給予傾斜;對不履行合同的企業,實施必要的懲戒,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各地有關部門和產運需企業要強化落實保供主體責任,不得因銜接工作影響正常發電供熱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保證煤炭市場供應平穩有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