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適用于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新建、升級改造的驗收。
《規范》表示,煤礦或者其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組織驗收,可以自行組織實施驗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驗收。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驗收結果進行抽查,2020年重點抽查大型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2021年重點抽查其他礦井。
抽查應考慮不同地區、不同災害類型、不同規模的煤礦和不同生產廠家的系統。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將驗收抽查納入監管監察計劃,并強化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維護情況的監管監察,結合監管監察計劃于2020年底前完成轄區內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抽查,2021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申請驗收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需符合以下條件。
1.按《煤礦安全監控西永升級改造技術方案》要求,取得有效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完成安裝調試后經不少于3個月的試運行且運行正常。
3.經升級改造承擔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測試和自評估,滿足《煤礦安全監控西永升級改造技術方案》要求。
驗收內容包含3類共29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