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化河北省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省直有關部門,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各市場交易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9〕1658號)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現將河北省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市場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充分考慮河北省電源結構特點,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燃煤機組上網電價機制改革,加快推進電力價格形成市場化,為實現有序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逐步確立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奠定堅實基礎。
堅持“有序推進、有效銜接、保障供應、放管并重”的原則。既強化改革力度,又注重改革彈性,使燃煤上網電價機制平穩有序推進;既強化整體謀劃,又妥善處理各類電價關系,使改革措施有效銜接;既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又著力完善各項配套措施,確保電力市場安全平穩運行;既強化價格監管,又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確保上網電價機制合理形成。
二、改革措施
(一)實施“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價格機制。取消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將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河北省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范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河北南網基準價每千瓦時0.3644元(含稅,下同),河北北網基準價每千瓦時0.372元。基準價和浮動幅度范圍根據國家政策適時調整。依照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開展的現貨交易,不受此限制。
(二)充分發揮市場化價格機制的作用。現執行標桿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具體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場外雙邊協商或場內集中競價(含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長期合同為主確定;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燃煤發電電量中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
(三)保持公益性電價基本穩定。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的用戶用電價格,繼續執行各地目錄電價。其中,居民、農業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電價,確保價格水平穩定;實施“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的燃煤發電上網電價,2020年暫不上浮,確保工商業平均電價只降不升。
三、配套改革
(一)健全銷售電價形成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上網電價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包括市場化方式形成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含交叉補貼和線損,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執行目錄電價。
(二)保持綠色發展電價政策穩定。納入國家補貼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河北省基準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光伏扶貧電站、垃圾焚燒機組等上網電價及省內補貼部分仍按現行政策執行。進一步完善燃氣發電價格形成機制。
(三)嚴格執行環保電價政策。執行“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的燃煤發電電量,基準價中包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仍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的電量,在執行基準價的基礎上,繼續執行現行超低排放電價政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完全放開由市場形成的,上網電價中包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和超低排放電價。
(四)規范交叉補貼調整機制。以2018年為基數,綜合考慮電量增長等因素,在核定電網輸配電價時統籌確定交叉補貼金額,適時調整交叉補貼政策,平衡電網企業保障居民、農業用電產生的新增損益,疏導工商業電價倒掛矛盾。
(五)穩定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壓機組電價政策。對民生采暖型背壓機組實行兩部制電價,非供暖期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容量電價,供暖期上網電量按所在電網燃煤機組基準價格執行。
(六)逐步完善輔助服務電價機制。適時推進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燃煤機組參與調峰、調頻、備用、黑啟動等輔助服務的價格,以補償燃煤發電合理成本,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四、保障機制
(一)強化電力保障。居民、農業用電電量以及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電量,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主要通過優先發電計劃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參與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機組等比例保障。
(二)建立工作機制。成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電網企業、燃煤發電企業參加的“河北省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具體問題,推進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本方案,研究制定相關價格政策,并持續完善電力市場準入機制。各單位根據職能分工,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三)加強市場監管。充分依托現有電力交易市場,積極發揮市場管理委員會作用,完善市場交易、運行等規則,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公開。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查處電力市場中市場主體價格串通、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以及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價格監督。依托市場信用體系,構建市場主體價格信用檔案,對價格違法行為予以聯合懲戒。
(四)建立監測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電力市場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定期監測發電交易價格波動情況,評估價格波動的合理性。河北電力交易中心要按監測要求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電力交易結果。當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依法及時采取干預措施,確保燃煤發電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五)完善市場準入機制。堅持市場化方向,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市場規則和運營規則開展電力市場建設,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行業電力用戶以及電力生產供應所必需的廠用電和線損之外,其他經營性電力用戶的發用電計劃原則上全部放開。
五、有關要求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其余未盡事宜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執行。各地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函告河北省發改委。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