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煤炭供應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統籌疫情防控,抓好復工復產。優先安排好疫情重點地區以及東北、京津唐等地區的煤炭供應。嚴格執行煤炭中長期合同及“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嚴禁在合同約定以外隨意漲價。
《通知》明確,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1月31日全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活物資保障工作視頻會議要求,督促轄區內煤礦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煤炭生產工作,強化內部管理,維護職工健康,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在產煤礦要科學合理組織生產,加強井下生產系統安全檢查,努力消除事故隱患,嚴防安全生產事故。要充分發揮露天礦安全保障程度高、生產系統調節能力強的特點,努力做到滿負荷生產。春節假期停產煤礦要科學制定復工復產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工復產程序,在復產復工前要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實施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確保安全復工。要細化工作措施,有序組織休假人員返崗,具備條件后及時復工復產。企業要合理優化崗位配置,最大限度發揮人員效用,保障復工復產進度。
《通知》指出,要優化調運組織,加強產需銜接。要加緊研判春節后煤炭市場需求走勢,加強煤炭調出地與調入地的信息溝通,暢通公路運輸,積極爭取鐵路運力支持,做好產運需三方銜接,保障全國電煤庫存處于合理水平;優先安排好疫情重點地區以及東北、京津唐等地區的煤炭供應。要嚴格執行煤炭中長期合同及“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嚴禁在合同約定以外隨意漲價,嚴禁以各種理由不履行中長期合同,嚴禁限制煤炭外銷。
《通知》明確,發揮帶頭作用,爭做行業表率。中央煤炭企業、地方國有煤炭企業要帶頭講政治、顧大局,統籌做好疫情防控、煤礦生產供應工作,充分發揮骨干作用,為電力、熱力等公共產品生產供應提供強有力的煤炭保障;民營煤炭企業也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煤炭保供穩價工作。要激勵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帶頭堅守本職崗位,主動擔當急難險重任務,凝聚職工群眾應對疫情、體現行業擔當的信心和決心,全力以赴保生產保供應。
《通知》強調,要實施日常調度,強化責任落實。建立各產煤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生產情況日報制度,自2月3日起,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于每日上午10時前,將本地區上一日煤炭產量及煤礦復工復產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煤炭司(請各地確定一名處級負責人作為聯絡員)。對于復工復產進度遲緩、產量恢復慢的煤礦,各地和有關中央企業要強化責任落實,及時進行督促約談。國家有關部門將對復工復產進度慢、保障煤炭穩定供應不力的地區進行重點指導和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