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體制改革背景下,為進一步創新分布式發電的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組織起草了《分布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在能源局官網公布。征求意見稿首次在2013年出臺的《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進行了多處修訂完善,對分布式發電的定義更強調就近消納的同時,明確了該類項目的三種市場交易模式:既可與電力用戶進行電力直接交易,也可委托電網企業代售電,也可采用全額上網方式。
征求意見稿對分布式發電的定義、建設管理、市場交易、電網接入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其中,對分布式發電的定義相比于2013年的文件產生較大變化,內涵更為豐富。所謂分布式發電,是指接入配電網運行,發電量就近消納的中小型發電設施,以及有電力輸出的能源綜合利用系統。征求意見稿要求將分布式發電納入當地能源和電力發展規劃。
新電改帶來了能源互聯網和分布式能源百花齊放的商業模式,因此征求意見稿的適用對象具有開放性,包括但不限于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多能互補,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煤層氣發電,分布式儲能及能源綜合利用系統等六類發電方式。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從接網等級和裝機容量上對分布式發電進行了界定,并鼓勵分布式發電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為了避免分布式發電項目出現消納困難,征求意見稿要求分布式發電投資方和電網企業協商確定電量就近消納事宜,電網企業出具分布式發電項目就近消納認定意見,明確分布式發電項目的電力消納范圍。雙方對消納認定意見存在爭議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進行裁定。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應公平對待分布式發電,保障分布式發電正常運行。開展分布式發電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的電力交易,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發電的電力輸送并配合有關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
此外,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并為分布式發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與投資經營分布式發電設施的項目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家庭用戶)簽訂并網協議;電網企業應制定分布式發電并網工作流程,以地級市或縣(市)為單位設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發電投資人申報的地點及聯系方式,提高服務效率,保證無障礙接入;電網企業負責對電能計量進行管理,并對分布式發電投資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商開放計量信息電子渠道采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