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范圍包括4類:海上風電;光伏項目,包含全額上網的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包括戶用光伏);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營;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及結合“平改坡”等光伏開發模式創新專項示范項目。
根據《通知》,對于企業投資的風電、光伏項目,根據實際產生的電量(海上風電、光伏電站按上網電量,分布式光伏按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獎勵時間為連續5年。單個項目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具體標準是:海上風電,近海風電獎勵標準為0.1元/千瓦時,深遠海風電項目獎勵標準另行研究確定。光伏項目:2019年光伏電站獎勵標準為0.3元/千瓦時,分布式光伏(含戶用光伏)獎勵標準為0.15元/千瓦時(學校光伏為0.36元/千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