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電網
規劃投資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0〕816號
規劃投資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0〕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強化電網投資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依據能源電力規劃等相關規定,對電網規劃投資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和規范,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電網規劃統籌協調與實施
(一)深化電網規劃編制內容要求
電網規劃是電力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電網規劃應實現對輸配電服務所需各類電網項目的合理覆蓋,包括電網基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基建項目是指為提供輸配電服務而實施的新建(含擴建)資產類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對原有輸配電服務資產的技術改造類項目。電網基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均包含輸變電工程項目(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區域和省級主網架、配電網等)、電網安全與服務項目(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戶服務等)、電網生產輔助設施項目(運營場所、生產工器具等)。
(二)深化電網規劃編制的技術經濟論證要求
規劃編制過程中,應測算規劃總投資和新增輸配電量,評估規劃實施后對輸配電價格的影響。原則上,對于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輸變電工程基建項目,規劃應明確項目建設安排,對于35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等其余基建項目,應明確建設規模。對于各類技術改造項目,規劃應明確技術改造目標和改造規模。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究提高本省電網規劃編制的深度要求。
(三)更加注重電網規劃統籌協調
按照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要求,電網規劃應切實加強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有效銜接社會資本投資需求,遵循市場主體選擇,合理涵蓋包括增量配電網在內的各類主體電網投資項目,滿足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增量配電領域投資業務需求。電網規劃要按照市場化原則,與相關市場主體充分銜接,合理安排跨省跨區輸電通道等重大項目。
二、規范納入規劃的電網項目投資管理
(一)推進分級分類管理
納入規劃的電網項目應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等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相關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強化定額測算核定、造價管理等工作對電網投資成本控制的作用。50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基建項目應在核準文件中明確項目功能定位。
(二)推進電網項目實施與適時調整
電網企業應通過投資計劃有效銜接電網規劃,積極開展前期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價,規范履行相關程序,保障電網規劃項目順利落實。根據《電力規劃管理辦法》(國能電力〔2016〕139號),電力規劃發布兩至三年后,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經濟發展和規劃實施等情況按規定程序對五年規劃進行中期滾動調整。在規劃執行期內,如遇國家專項任務、輸配電價調整、電網投資能力不足等重大變化,規劃編制部門按程序對具體規劃項目進行調整,相關單位應按照決策部署和實際需要及時組織實施。
三、加強電網規劃及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分析評估
(一)深化電網規劃定期評估
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能源電力規劃相關規定,加強對電網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和監督。規劃實施過程中開展中期評估,規劃期結束后開展總結評估。電網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滾動調整和下一階段編制的重要參考。
(二)完善電網投資成效評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成效評價標準,定期選取典型電網項目,重點圍繞規劃落實情況、實際運營情況、輸變電工程功能定位變化情況等開展評價。對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輸配電資產,其成本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四、認真履行電網規劃職責
(一)強化電網規劃統籌功能
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能源電力規劃相關規定,在全國(含區域)和省級電力規劃編制過程中,進一步加強電網規劃研究,做好全國電力規劃與地方性電力規劃之間的有效銜接。全國電力規劃應重點提出跨省跨區電網項目和省內50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建設安排,省級電力規劃應重點明確所屬地區的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和35千伏及以下電網建設規模。
(二)發揮電網規劃引領作用
進一步強化安全性、經濟性分析,考慮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類型用戶的電價承載能力,論證合理投資規模,提高電網投資效率,加強與電源專項規劃的銜接,提高電力安全可靠水平。電網規劃應充分征求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強化規劃對輸配電網投資的約束作用,電力企業、研究機構及其它行業相關單位應積極參與配合。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完善相關管理工作機制,規范高效做好電網規劃投資管理工作。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本地區電網規劃落實情況加強監管,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
本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0年5月28日
國 家 能 源 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