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3號,以下簡稱《報告規定》)已于2020年11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報告規定》的相關要求,為配合《報告規定》實施,現將《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指南》予以公布,與《報告規定》一并施行。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3日
抄送: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各技術支持單位,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各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等。
部內抄送:辦公廳,法規司,核一司,核三司,國際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2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