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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重慶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181號)等文件要求,為有序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及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加快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通過強制性手段和與之配套的市場化交易措施建立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水平的約束性機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和消費的積極性,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區域統籌,分解責任。根據國家下達我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統籌分解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完成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各類市場主體通過一種或多種方式完成各自消納量。
2.強化消納,跟蹤統計。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自行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并在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統一組織下完成各自消納量。按月統計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按期完成消納任務。
3.保障落實,鼓勵先進。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規定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行確定更高的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國家每年度下達各省級行政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責任權重(以下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分別設定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市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需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及消納責任權重方案如下: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國網市電力公司和地方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地方電網從主網購電部分,按主網電量構成比例進行折算。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直接結算的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上述各類市場主體每年度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與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達我市的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一致。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在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年正式開始前,在重慶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重慶電力交易中心于每年度初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經濟信息委、華中能源監管局報送本年度全市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責任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報送給電力交易中心統一匯總,由電力交易中心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經濟信息委、華中能源監管局。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報送給重慶電力交易中心統一匯總,由重慶電力交易中心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市經濟信息委。
(三)經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經濟信息委、華中監管局審定后,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全市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購買和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和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或經市能源局或市經濟信息委、華中能源監管局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和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和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4.市內市場主體,包括非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持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和綠證優先用于市內交易和轉讓,未參與市內市場的主體不得參與跨省交易。若全市消納責任權重未完成,則本市所有市場主體只能從市外買入消納量,未經市能源局、市經濟信息委同意不得向市外賣出消納量。
(四)結合我市電力市場化進展實際情況,國網市電力公司完成自身消納責任權重后,剩余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量初期按無償原則依次分配給市內其它各市場主體、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保障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任務。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五)國網市電力公司以外的市場主體,可在年初選擇后續對全年超額消納量進行轉讓,但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如有未完成項,需由市場主體自行解決完成。如選擇不進行轉讓,如有超額消納量需交由國網市電力公司進行統籌,未完成項由國網市電力公司兜底。
(六)因電力交易市場可再生能源電力供應不足、消納量交易系統不能滿足需求等原因導致市場主體無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經重慶電力交易中心認定,國網市電力公司復核,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批準,可以免除相應部分消納責任考核。
(七)對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后,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根據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五、任務分工
(一)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全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各相關部門、電網企業、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各類市場主體按實施方案確定的責任分工推進相關工作。
(二)國網市電力公司、地方電網依據本實施方案,組織各經營區域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權重。國網市電力公司、地方電網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經濟信息委和華中能源監管局批準后實施。
(三)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電網企業、重慶電力交易中心認定復核后,市能源局報國家能源局,申請核減相應消納責任權,并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四)重慶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對全市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監測、統計、核算;制定交易或轉讓細則,組織開展市內可再生能源電力超額消納量交易或轉讓;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經濟信息委和華中能源監管局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報送上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委對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公示。
(五)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在實施方案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在重慶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并向重慶電力交易中心做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月向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提供責任權重計算所需的數據,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重慶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六)各區縣督促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重慶電力交易中心督促其他市場主體,按時到重慶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
(七)華中能源監管局負責對市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六、保障措施
(一)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華中能源監管局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研究制定懲戒措施。
(二)市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對本單位向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華中能源監管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三)根據國家政策情況,將視情況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