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工作會議則提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勵機制。做好政策設計和規劃,引導金融資源向綠色發展領域傾斜,增強金融體系管理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能力,推動建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排碳合理定價。
1月18日,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綠金委)主任馬駿發表《以碳中和為目標完善綠色金融體系》一文,詳細闡述了相關問題。
馬駿表示,在各國采取政策措施推動能源綠色化的過程中,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產業的需求會大幅下降;為了落實《巴黎協定》,許多國家的碳市場價格將大幅上升,使得大量高碳企業必須支付更多的成本用于購買碳配額;由于技術進步,光伏、風電等清潔能源的成本快速下降,對化石能源會產生替代作用,并逼迫化石能源價格持續下降。
實現碳中和需要數百萬億的綠色投資
馬駿表示,如果要在206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在實體經濟層面必須加速推動電力、交通、建筑和工業的大規模去碳化,爭取在大多數產業實現自身的近零排放,較小比例難以消除或降低的碳排放將由碳匯林業來吸收(固碳)。
比如,電力方面,需要去煤炭、加速發展清潔能源。煤炭占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的60%左右,燃煤發電是我國碳排放的最大來源,電力行業(占)總碳排放的一半左右。在碳中和的路徑之下,電力系統需要深度脫碳,到2050年左右實現行業凈零排放,非化石能源電力將占總電量的90%以上;因此,包括光伏、風電、核能和綠色氫能等的生產、消費和投資,將以比過去所有規劃更快的速度增長。
馬駿認為,實現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綠色、低碳投資,其中,絕大部分需要通過金融體系動員社會資本來實現。“基于各種估算,未來三十年內,我國實現碳中和所需綠色低碳投資的規模應該在百萬億元以上,也可能達到數百萬億元,因此將為綠色金融帶來巨大的發展機遇。”馬駿表示。
馬駿認為,為實現碳中和目標所產生的綠色投資需求,將為有準備的金融機構提供綠色金融業務快速成長的機遇。比如,銀行可創新適合于清潔能源和綠色交通項目的產品和服務;資本市場上,可簡化綠色企業首次公開募股(IPO)的審核或備案程序,探索建立綠色企業的綠色通道機制。
但馬駿也提示了相關風險。馬駿指出,在實體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的過程中,煤炭、石油以及仍然使用高碳技術的石化、鋼鐵、水泥、鋁等制造業,涉及毀林和其他破壞生物多樣性的產業和項目都有可能出現嚴重成本上升、利潤下降、嚴重虧損,乃至倒閉。
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來說,這些風險會體現為貸款/債券違約和投資損失。在某些高碳產業密集的地區(如山西、陜西、內蒙古等),此類與氣候轉型相關的風險可能會演化為區域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以及由于大規模企業倒閉所帶來的失業和其他社會風險。
“在碳中和目標背景下,我國煤電企業貸款的違約率可能在10年內會上升到20%以上。其他高碳行業的貸款違約率也可能大幅上升。氣候轉型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可能成為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來源。”馬駿表示。
馬駿指出,過去幾年,一些國外的央行和監管機構(如英格蘭銀行、荷蘭央行、法國央行、歐央行等)、國際組織和合作機制(如央行綠色金融網絡,即NGFS)已開始強調金融業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重要性。但是,中國的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充分理解氣候轉型的相關風險,普遍缺乏對氣候轉型風險的前瞻性判斷和風險防范機制。
如何完善綠色金融體系?
馬駿認為,與碳中和目標的要求相比,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還在幾個方面面臨著一些問題和挑戰:目前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與碳中和目標不完全匹配,環境信息披露的水平不符合碳中和的要求,綠色金融激勵機制尚未充分體現對低碳發展的足夠重視,綠色金融產品還不完全適應碳中和的需要及對氣候轉型風險的認知和分析能力不足。
馬駿指出,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開始重視氣候變化所帶來的金融風險,但還未系統性地建立氣候風險分析的能力,也沒有出臺對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具體要求。除了幾家在綠色金融方面領先的機構已經開展了環境、氣候壓力測試之外,我國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充分理解氣候轉型的相關風險及相關分析模型和方法,而多數中小金融機構還從未接觸過氣候風險這個概念。在對相關風險的認識和內部能力方面,我國金融機構與歐洲機構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馬駿建議,應該從兩個方面加速構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政策體系:
一方面要求各地方和有關部門加快制定30、60路線圖,出臺一系列強化低碳、零碳轉型的政策,強化各部門、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
另一方面從標準、披露、激勵和產品四個維度系統性地調整相關政策,構建符合碳中和目標要求的綠色金融體系,保證社會資本充分參與低碳、零碳建設,有效防范氣候相關風險。
具體而言,一是地方和產業部門應規劃碳中和路線圖。馬駿調研后發現,許多省市(包括主要負責人)對碳中和的內涵、背景和意義的了解十分有限,絕大多數地方的產業部門也尚未理解碳中和目標意味著電力、交通、建筑和工業等部門必須大幅度轉型。此外,中央應明確要求相關部委制定零碳發展規劃和碳匯林業發展規劃,并盡可能將具體目標納入相關行業的“十四五”規劃。
二是以碳中和目標完善綠色金融體系。金融行業應該開始規劃支持碳中和目標的綠色金融路線圖。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經驗,要滿足如此大規模的投資需求,90%左右的資金必須依靠金融體系來動員和組織。因此,金融管理部門和各地方都有必要牽頭研究和規劃以實現碳中和為目標的綠色金融發展路線圖。
具體措施方面,一是以碳中和為約束條件,修訂綠色金融標準。應該按照碳中和目標修訂綠色信貸、綠色產業標準,建立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的界定標準,同時保證符合這些綠色標準的項目不會對其他可持續發展目標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
再如監管機構應該明確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強化能力建設。央行和金融監管部門應牽頭組織宏觀層面的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研判這些風險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并考慮逐步要求大中型金融機構披露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結果。
再如,圍繞碳中和目標,建立更加強有力的綠色金融激勵機制。建議人民銀行考慮設立較大規模的再貸款機制(每年數千億級別),專門用于支持低碳項目;將較低風險的綠色資產納入商業銀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圍等。(作者:楊志錦 編輯: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