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能綜通監管〔202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能源企業:
為深入貫徹《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要求,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根據我局《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1〕5號)安排,我們研究制定了《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要求如下:
一、切實加強工作統籌。請各派出機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監管內容和措施,扎實開展相關監管工作。加強與局機關溝通聯系,及時報送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反映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加強工作協同配合。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積極配合相關派出機構開展工作,并協助組織轄區內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清潔能源發電企業及時開展自查和現場監管,認真做好問題整改,客觀分析清潔能源消納實施成效和存在困難,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三、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各單位要突出工作重點,針對清潔能源問題多發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事項開展監管,推動清潔能源消納政策得到有效實施,確保清潔能源得到高效利用。國家能源局將適時組織相關司、第三方機構專家赴部分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核查工作。
聯系人:李東 電話/傳真:010-66597346/66023677
附件: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3月17日
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要求,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根據《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1〕5號)安排,決定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督促有關地區和企業嚴格落實國家清潔能源政策,監督檢查清潔能源消納目標任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督促電網企業優化清潔能源并網接入和調度運行,實現清潔能源優先上網和全額保障性收購;規范清潔能源電力參與市場化交易,完善清潔能源消納交易機制和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及時發現清潔能源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推動清潔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二)《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625號)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
(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42號)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18〕1575號)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
三、監管范圍
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
四、監管內容
重點對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發電企業落實清潔能源消納目標任務、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網接入、優化調度、跨省區交易、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等情況開展監管。具體內容包括:
(一)清潔能源消納主要目標完成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包括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棄水、棄風、棄光電量和棄電率情況,是否完成年度清潔能源消納目標,是否完成重點任務。202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潔能源消納情況。
(二)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開展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編制情況,電網企業組織實施工作開展情況,超額消納量和綠色證書交易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轄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義務的市場主體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等。
(三)清潔能源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情況。一是電網企業是否定期開展消納能力研究論證,制定消納方案;是否按規定及時出具并網接入意見;是否未及時建設接網工程;是否未及時按約定回購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規劃和消納能力合理安排項目并網時序。二是清潔能源發電項目是否存在未辦理手續提前并網,是否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及執行情況如何;發電企業是否在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填報更新項目核準、開工、在建、并網、運行信息等。
(四)清潔能源優化調度情況。包括電力調度機構是否落實優先安排清潔能源年度發電計劃;電網企業是否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否進行有效的調度運行管理和檢修計劃管理,是否建立流域上下游信息共享和聯合調度協調機制,是否存在因未開展流域水電聯合優化調度導致棄水加劇情況;清潔能源項目是否按照規定有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和發電權交易等。
(五)清潔能源跨省區交易消納情況。包括省間清潔能源電力送電協議是否得到及時、有效執行;電力交易機構是否組織清潔能源發電企業積極參與跨省區電力市場化交易;受端省份是否存在限制外受電量規模的情況;送受端是否存在干預可再生能源報價和交易等情況;跨省區交易輸電費用、網損、交易費用等收取依據、實際收取情況。
(六)清潔能源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情況。包括電網企業是否有效執行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相關規則;清潔能源發電企業是否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輔助服務費用結算是否及時、足額;是否存在市場成員嚴重違反相關規則,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造成影響等情況。
五、進度安排
(一)啟動部署(3月至4月)。國家能源局印發《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啟動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各派出機構按照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啟動轄區內相關工作。
(二)自查整改(5月至6月)。各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清潔能源發電企業圍繞重點監管內容開展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整改落實。
(三)現場監管(7月至8月)。在自查基礎上,各派出機構結合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采取多種方式開展監管,視情況開展非現場、非接觸監管。具備條件時,按照國家能源局《推廣隨機抽查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組織開展現場監管。現場監管要突出重點、突出問題導向,避免形式主義,防止增加基層負擔。對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四)形成監管報告(9月至10月)。各派出機構要形成專項監管報告,于9月底報送國家能源局。監管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潔能源消納基本情況,清潔能源消納取得的成效,清潔能源消納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發現問題已采取的措施,進一步規范清潔能源消納的監管意見等。國家能源局于10月底前匯總形成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報告,適時按程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