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啟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就落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推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作部署。
堅持將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切實防范金融等方面風險。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率先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培育市場主體,完善市場監管,逐步擴大市場覆蓋范圍,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逐步建立起歸屬清晰、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公開透明、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市場。配額總量適度從緊、價格合理適中,有效激發企業減排潛力,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
我們先來分析一下上述任務目標。
——要堅持將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這一定位明確了碳市場的角色,那就是有效(率)控制溫室氣體為政策目標。
——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率先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初步僅在電力部門展開,不涉及電力與其他部門間的減排合作優化。這一部門的排放量占到總體排放量的一半左右。
——分階段、有步驟地逐步推進碳市場建設,在碳市場平穩有效運行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參與碳市場的行業范圍和交易主體范圍、增加交易品種。目前從預期看,2020年以后才會有實質性的交易出現,并且可能會嚴格限制“投機性”交易的存在。
——最終建立起歸屬清晰、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公開透明的碳市場。這其中的很多界定仍需要更多的信息披露以明確其含義。
作為一個完全人造的市場,其供給與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高度依賴于政策目標與政策設計本身的。就目前披露的情況而言,涉及碳市場的若干重要環節——包括部門覆蓋、總量設定、排放配額分配、交易安排、價格形成、履約與核查等,都與碳市場是否最終可以發揮影響投資與運行決策,實現節能減排的作用,助力能源轉型息息相關。本文就這些相關的設計問題做一些初步討論。
電力部門還是火電部門?
初期,這將是一個單一部門的碳市場。那么問題來的:這到底是電力部門的碳市場還是只是火電部門的?
這二者并不是沒有區別的,而是存在很大的區別。如果是前者,電力部門只有火電(主要是煤電)排放溫室氣體,無論是根據歷史排放還是效率原則,往往也只有火電才會獲得排放配額,那么可再生能源在市場體系之內,但是卻并沒有獲得配額,以及配額代表的“收益”;反之,如果是后者,那么可再生能源在市場之外,它往往可以以offset的方式參與市場。
事實上,過去的幾年,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積累了多達2000萬噸以上的碳排放信用(CCER)。這部分未來如何參與市場,是否合格?新聞發布會稱,“CCER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補充機制,實際上它是體現了高碳能源補貼低碳能源,高排放補償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原則,因此CCER的政策工具是未來碳市場非常重要的一個補充工具。在我們的總體方案里已經明確,未來在隨著碳市場的逐步完善,CCER也將逐步被納入碳市場,來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如果這樣的話,那么必須明確,這不是電力部門的碳市場,而僅是“火電”部門的碳市場。
總量松還是緊的參考標準是什么?
方案表明,“配額總量適度從緊”,“價格合理適中”,這些形容詞都處在一個很大的連續區間上,需要具體的進一步界定。從目前的信息來看,將不會存在絕對的排放限額,而是基于排放強度的認定(設定排放強度基準線,但是活動量增加,將增加總量配額),因此,市場更像是一個可交易的碳排放強度市場。這種情況下,長期的預期,以及其對未來生產量的影響將變得非常微妙而復雜。這方面,無疑需要更多基于激勵相容與政策目標——有效減排實現的研究與論證。
是否要設定“地板價”?
方案提及,“建立有效防范價格異常波動的調節機制和防止市場操縱的風險防控機制”,那么從國際經驗來看,設定地板價往往是一個可以采取的方案。政府可以承諾,如果價格低于某個價格,將無條件回收配額并注銷,而高于某個價格,將通過拍賣的方式以該價格發放額外的配額,從而區別于行政限價,將價格固定在一個長期足夠高,從而有經濟效率的水平上。
是否允許投機交易?
方案表明,“交易僅以履約(履行減排義務)為目的,履約部分的配額予以注銷,剩余配額可跨履約期轉讓、交易”。這似乎意味著將嚴格限制投機交易與中介行為(買賣)。但是,過去市場的經驗表明,這可能會嚴重影響整個市場的流動性,而使得交易價格達成異常困難。
如何權衡市場充分的流動性與金融風險,在進一步的政策設計中無疑需要明確。如果有了上述的地板價設定,這些風險因素往往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規避。
從筆者的專業背景分析,市場地板價的設定將是必要與必須的,以釋放長期的低碳發展信息,以影響企業決策。萬事開頭難,期待我國碳市場的設計、建設與運行能夠成功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