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簡化行政審批,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國家能源局于近日印發了《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對《方案》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編制背景及依據
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自2020年6月起,在上海、浙江、湖北、海南、深圳等五地組織開展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進一步壓縮時限、“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印發,要求對具備承諾條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經國務院批準后實行告知承諾制。2021年6月,《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發布,其中電力業務資質管理工作涉及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明確列入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改革方式確定為“實行告知承諾”。以該文件及42號文為政策依據,結合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管理工作實際,編制形成本《方案》。
二、主要內容
《方案》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等四部分,以及配套的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辦事指南、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書、事中事后核查指引等5個附件。
《方案》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旨在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許可模式,從制度層面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更大便利。重點明確六項主要工作:
一是明確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所有許可事項均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事項,但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是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編制形成告知承諾制許可辦理流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等格式文本并對外公布。明確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機構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是規定事中事后核查工作原則、主要措施,以及對承諾不實的處理方式,并制定了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對以告知承諾制辦理取得許可的企業實行全覆蓋核查,采用網絡核驗、在線核查或現場核查等方式,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企業信用狀況按不同比例開展。
五是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并對不同失信情形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六是強化風險防范,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允許有合理理由的申請人在許可事項受理前撤回承諾申請。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并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積極做好政策宣貫、指導培訓等后續保障工作,切實將《方案》全面落實到位。同時,依托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充分運用“互聯網+信用+監管”方式,在深入簡化許可的同時,持續強化事中事后核查,進一步推動形成“誠信規范、審批高效、監管完善”的許可審批新模式。
一、編制背景及依據
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自2020年6月起,在上海、浙江、湖北、海南、深圳等五地組織開展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進一步壓縮時限、“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印發,要求對具備承諾條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經國務院批準后實行告知承諾制。2021年6月,《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發布,其中電力業務資質管理工作涉及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明確列入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改革方式確定為“實行告知承諾”。以該文件及42號文為政策依據,結合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管理工作實際,編制形成本《方案》。
二、主要內容
《方案》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等四部分,以及配套的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辦事指南、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書、事中事后核查指引等5個附件。
《方案》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旨在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許可模式,從制度層面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更大便利。重點明確六項主要工作:
一是明確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所有許可事項均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事項,但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是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編制形成告知承諾制許可辦理流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等格式文本并對外公布。明確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機構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是規定事中事后核查工作原則、主要措施,以及對承諾不實的處理方式,并制定了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對以告知承諾制辦理取得許可的企業實行全覆蓋核查,采用網絡核驗、在線核查或現場核查等方式,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企業信用狀況按不同比例開展。
五是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并對不同失信情形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六是強化風險防范,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允許有合理理由的申請人在許可事項受理前撤回承諾申請。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并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積極做好政策宣貫、指導培訓等后續保障工作,切實將《方案》全面落實到位。同時,依托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充分運用“互聯網+信用+監管”方式,在深入簡化許可的同時,持續強化事中事后核查,進一步推動形成“誠信規范、審批高效、監管完善”的許可審批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