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于下游的燃氣公司一方面需要努力尋氣保供,另一方面還要承受上游來氣價格上漲帶來的成本攀升,可謂壓力山大。在一些煤改氣地區,情況則更為突出。
農村煤改氣市場亟待破局
2017年以來,國家對農村居民清潔取暖價格政策明確,為了保障從事清潔供暖服務企業的基本收益,從而確保居民可承受,繼而確保清潔供暖長期可持續發展,要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陸上管道天然氣供農村“煤改氣”采暖用氣門站價格,按居民用氣價格執行。部分上游氣源企業,自2017年“煤改氣”推行以來,從未將農村居民用“煤改氣”納入上下游供用氣合同中的居民用氣范圍,也不執行國家政策規定的居民門站價格,反而制定了 “先漲價收費,采暖季后核定返還”的規則,應對國家政策要求,今年仍是如此。根據上游供氣企業近三年來向第三方核查公司提供的核查規則和程序,內容復雜,條件嚴苛,被核定企業無法足額獲得氣價上浮部分的氣費返還,因此絕大多數從事農村煤改氣供暖的企業居民購銷氣價倒掛嚴重,由于采暖季居民用氣量較大,企業承擔巨大的壓力,部分中小民營企業因此倒閉破產。例如,在河北省,上游供氣企業對農村煤改氣執行上浮20%~47%的氣價結算(約為2.7~3元/方),氣源緊張時期超過3元/方,而居民銷售氣價嚴格實行價格管制,在2.3~2.7元/立方米不等,且不允許執行階梯氣價,氣價倒掛在0.5~1元/方。另有部分上游企業,至今從未執行國家政策將“煤改氣”居民用氣納入居民門站價格,仍是銷售高價氣給下游燃氣公司,也從未返還氣價。
據中國網財經了解,以河北一家下游企業為例,2017年至2020年底,累計農村煤改氣的氣價返還率僅為22.3%(不含2020年),截至目前,上游仍未對其用于2020年冬季保供農村居民用戶的高價氣實施任何返還。
不僅如此,在2021年-2022年上游氣源購銷合同中,上游供氣企業釆暖季用氣量必須按照淡季月度銷氣量的1:3比例簽訂,而隨著幾年農村百姓對壁掛爐使用需求越來越迫切,戶均用氣量、用氣比例都呈現每年上升的趨勢,釆暖用氣作為剛需, 在下游企業用氣量占比逐年提升。而鄉鎮和農村區域工商業用戶數量少、用氣量低,無法實現淡季與釆暖季用氣量1:3的用氣比例結構,實際上從事農村煤改氣的企業一般在1:6~1:10之間,上游供氣企業提出的該政策,下游企業無法簽訂足夠的供氣量,民生用氣無法得到保障。
氣量少價更高 冬季保供壓力大
據國家能源局統計數據顯示,上半年我國天然氣市場需求同比增長21.2%,較2019年同期增長23.5%;天然氣產量同比增長10.9%,天然氣進口量同比增長23.8%,受煤改氣、冬季供暖等因素的影響,預計今冬明春天然氣需求仍保持旺盛,整體市場呈現出“淡季不淡、旺季更旺”的特點。
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在今年9月上報國家發改委的《關于天然氣價格多次上漲、供氣緊張情況的報告》中指出,“從調研城燃企業氣源的采購情況來看,氣源供應合同量不足,且持續壓減,部分地區的壓減比例達到7-20%;預計 2021年11月—2022年3月采暖期期間,城燃企業缺口量將進一步擴大至 5%-10%,如遇極端天氣,其缺口量將劇增,天然氣冬季保供形勢異常嚴峻。”
另外,在供不應求的市場環境下,今年以來天然氣價格快速拉升,達到歷史高位;據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LNG出廠價格指數顯示,5月份天然氣的價格指數為3292元/噸,到了10月25日該價格指數漲到了6864元/噸,五個月時間漲幅達到109%。
據了解,2021年以來,上游氣源單位不斷上漲氣源供應價格,4 月起居民/非居民價格在門站價格基礎上全部上浮 5%,7月起非居民價格再次上浮5%,9 月份非居民價格上浮至20%,預計11月采暖期開始前仍有一次價格上調窗口。目前,因天然氣上下游價格改革進度不一致,雖然上游門站價格已基本放開由市場形成,但下游銷售給終端居民用戶的價格卻只能執行政府指導價,無法及時反映下游氣源采購價格的變化;當上游上調價格時,下游燃氣公司無法將價格傳導至終端用戶,故無法實現順價,只能虧損保供,尤其在冬季采暖季的時候,虧損更為嚴重,此種情況在河北部分煤改氣地區尤為突出。
“賣給老百姓一方氣 2.68 元,現貨購買一方氣 5.4元左右,進入供暖季可能更貴。根據測算,這個取暖季可能要虧損4000萬元左右,資金缺口難以維持。”河北某燃氣經營者無奈地說到。
工銀投行研究中心分析師陳晨提出,“在我國天然氣行業市場主體方面,上游供應主體高度集中,三家央企主導國內天然氣資源的供應,總計占有國內天然氣供應量的87.1%,縱向一體化帶來的壟斷導致下游采購方議價能力不足。”
捋順天然氣價格機制 切實做到民生用“煤改氣”保價保量
相關數據顯示,華北地區農村居民采暖“煤改氣”2020年度氣量約為120億立方米,僅占我國陸上管道天然氣供應量5%,占全部供應量的3.6%。這也就是說,上游陸上管道天然氣資源完全有能力對華北農村居民“煤改氣”進行保量保價供應。
今年6月,河北省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今年天然氣供用氣合同簽訂和油氣管道保護等工作的通知》,明確三大油氣企業與城燃企業簽訂合同確定氣量時,要明確約定“煤改氣”等居民氣量和非居民氣量,對于居民和非居民用氣界定不清的氣量,由地方政府負責認定,先按照居民氣價統一結算,杜絕在合同中出現居民氣量不清晰的情況。
今年9月,生態環境部下發《重點區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明確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范圍,對農村煤改氣“量價齊保”、提供財政支持。河北省也于同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居民“煤改氣”采暖用氣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氣,一律執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農村居民“煤改氣”采暖用氣價格執行階梯氣價一檔標準;上游氣源企業要嚴格落實陸上管道天然氣供農村“煤改氣”門站價格按居民用氣價格執行的政策,積極籌措資源,與下游企業足額簽定用氣合同。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員郭焦鋒看來,該通知階梯氣價中的一檔氣價相對便宜,農村按此標準執行十分合理,應當保持農村居民用氣價格在合理可承受范圍,以此推動農村、偏遠地區的燃氣普及。
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在調研報告提出,針對今年冬季可能出現的異常嚴峻的保供形勢問題,建議國家發改委協調上游氣源單位維持既有氣源合同量、價的穩定供應,并出臺保障民生及不可中斷用戶的冬保措施,國產氣資源優先保障此類客戶,協調保供期間上游氣源的供應量、價格構成,確保采暖期天然氣資源價格漲幅合理,與城燃企業共同保障今冬明春的天然氣平穩供應。
河北某下游燃氣公司向記者反映,10月22日,河北省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向其發出《關于調整2021年冬季購銷合同中石化部分價格的函》,根據此函內容,上游氣源單位--中石化臨時調整已簽合同中的天然氣供應價格,2021年11月-2022年3月基礎量中部分價格上漲最高達0.347元/方,增量部分按與當月LNG現貨價格的差執行。“臨近冬季供暖期,本來今冬保供壓力就大,下游承受成本壓力如山,此時中石化臨時漲價,無異于雪上加霜。”該人士向記者直言。
“上游央企掌握著這個行業的絕對資源,但對氣代煤的平價保供始終沒有本質突破。目前陸上資源量、中俄東線和西線的資源量完全能保證咱們老百姓的用氣需求。希望上游央企能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資源配比要更加合理,不能把擔子一股腦轉移到地方和下游企業身上。”一燃氣企業負責人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