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近日聯合印發了《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并網協議》)、《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能源并網協議》)、《電化學儲能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試行)》(以下簡稱《儲能并網協議》)、《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購售電合同》)。
一、修訂背景
《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03-0512)、《風力發電場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14-0518)、《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風力發電場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等原六份示范性文本分別于2003年和2014年印發后,對規范電網企業與常規電源、風電和光伏等發電企業的并網調度關系和購售電行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維護并促進了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和風電、光伏發電快速發展。
隨著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出和電力市場建設有序推進,新能源和電化學儲能將大量接入電網,為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亟需結合新目標、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規范常規電源、新能源、電化學儲能等的并網運行和購售電行為,強化廠網雙方履行協議合同的契約精神,促進能源清潔低碳轉型。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示范文本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明確《并網協議》適用于燃煤、燃氣、水電等常規電源,核電、地熱電站等可參照使用。將原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合并修訂形成《新能源并網協議》,光熱電站可參照使用。專門針對電化學儲能電站特性,形成《儲能并網協議》,可供電動汽車充/換電站、微電網等與電網雙向互動的并網主體參照使用。將原購售電合同、風力發電場和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合并修訂形成《購售電合同》,適用的電源類型進一步豐富,涵蓋火電(含燃氣、燃油)、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多種電源。
二是進一步健全完善并網運行技術標準。結合電網運行需要,更新了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調度通信等相關指標要求。同時,根據電網運行對并網電廠涉網性能及網絡安全工作的需要,在協議中增加了“涉網性能”和“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兩個獨立章節。
三是加強與電力市場化建設和發展的銜接。將發電計劃編制由“根據購售電合同約定”擴展為“根據購售電合同及乙方市場化交易合同的約定”;將調度機構安排機組提供輔助服務的原則由“根據調度規程和有關規定要求”擴展為“根據調度規程或市場交易結果”;明確《購售電合同》的使用范圍為廠網雙方簽訂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部分,并修訂了電力電量購銷、上網電價、電量計算、電費結算和支付等核心條款,市場化交易電量由交易雙方協商簽訂市場化合同。
一、修訂背景
《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03-0512)、《風力發電場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14-0518)、《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風力發電場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等原六份示范性文本分別于2003年和2014年印發后,對規范電網企業與常規電源、風電和光伏等發電企業的并網調度關系和購售電行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維護并促進了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和風電、光伏發電快速發展。
隨著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出和電力市場建設有序推進,新能源和電化學儲能將大量接入電網,為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亟需結合新目標、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規范常規電源、新能源、電化學儲能等的并網運行和購售電行為,強化廠網雙方履行協議合同的契約精神,促進能源清潔低碳轉型。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示范文本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明確《并網協議》適用于燃煤、燃氣、水電等常規電源,核電、地熱電站等可參照使用。將原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合并修訂形成《新能源并網協議》,光熱電站可參照使用。專門針對電化學儲能電站特性,形成《儲能并網協議》,可供電動汽車充/換電站、微電網等與電網雙向互動的并網主體參照使用。將原購售電合同、風力發電場和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合并修訂形成《購售電合同》,適用的電源類型進一步豐富,涵蓋火電(含燃氣、燃油)、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多種電源。
二是進一步健全完善并網運行技術標準。結合電網運行需要,更新了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調度通信等相關指標要求。同時,根據電網運行對并網電廠涉網性能及網絡安全工作的需要,在協議中增加了“涉網性能”和“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兩個獨立章節。
三是加強與電力市場化建設和發展的銜接。將發電計劃編制由“根據購售電合同約定”擴展為“根據購售電合同及乙方市場化交易合同的約定”;將調度機構安排機組提供輔助服務的原則由“根據調度規程和有關規定要求”擴展為“根據調度規程或市場交易結果”;明確《購售電合同》的使用范圍為廠網雙方簽訂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部分,并修訂了電力電量購銷、上網電價、電量計算、電費結算和支付等核心條款,市場化交易電量由交易雙方協商簽訂市場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