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十三五”時期,我國充電基礎設施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在充電技術、設施規模、標準體系、產業生態等方面均取得顯著成效。截至2021年底,全國充電設施規模達到261.7萬臺,換電站1298座,服務近800萬輛新能源汽車,為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然而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仍有許多突出問題不容忽視。例如:部分存量小區電力改造施工協調難度大,無法實現固定車位建樁;公共充電設施發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電場站冷熱不均;充電平臺數量多,多平臺啟停及多渠道支付尚未全面覆蓋,充電路徑規劃、站樁導航功能不完善,用戶找樁難、找樁慢,充電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電樁運維不及時,缺乏充電保障預案,節假日高速公路充電排隊長問題日益凸顯;監管體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責任、管理機制亟待完善。為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明確相關責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解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維中存在的問題,助力電動汽車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政策意義
《實施意見》明確了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實施意見》立足于全面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落地,強化規劃引導作用,提出省級和市級充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編制要求,明確了城市公共、縣城和鄉鎮、高速公路、單位和園區內部等各類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要求,為“十四五”時期,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提供了目標指引。
《實施意見》針對當前突出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針對當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突出問題,《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快機制創新、明確責任主體、提出發展目標和措施要求,對于破解發展瓶頸,提高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譬如,針對居住社區建樁難,《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強化各地發展改革、能源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同推進和責任落實,要求物業等居住社區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支持,為居住社區建樁掃清障礙,并明確既有居住社區和新建居住社區充電樁建設安裝要求,為后續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依據。
《實施意見》針對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出措施要求。我國提出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的戰略目標。交通與能源行業是我國碳排放“大戶”,充分發揮充電設施交通與能源橋梁作用、加強車網高效互動、提升清潔能源消納對于服務雙碳目標,推動新能源汽車融入新型電力系統具有重要意義。《實施意見》提出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加快車網互動技術創新、試驗測試與標準化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試點示范,鼓勵大功率充電、無線充電、自動無人充電等新技術新模式發展。
三、《實施意見》重點內容
(一)關于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安裝。私家車是未來交通電動化規模化發展的重要領域,2021年12月新能源乘用車領域的市場滲透率達到20.6%,居住社區充電需求日益凸顯。《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強化部門協同推進和責任落實,要求物業等居住社區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既有居住社區要積極開展充電樁改造,新建居住社區要嚴格落實配建要求。預留安裝條件的標準是要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要加強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二)關于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安裝。目前,我國公共充電樁達到81萬個,其中,廣東、上海等排名前十地區的公共充電樁規模占比超過70%,而縣城、鄉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足。我國高速公路充電樁1.38萬個,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尚未實現全覆蓋。《實施意見》提出要科學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規劃,促進充電設施規范有序發展。對于城市公共充電網絡,要合理布局、多方兼顧;對于縣城鄉鎮充電網絡,要加快補齊建設短板;對于高速公路充電樁,要求將快充站納入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基礎設施范圍;對于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樁,要求加快配建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并鼓勵對外開放。
(三)關于新技術研發應用。《實施意見》提出要繼續加大新技術研發,持續完善標準體系。要充分發揮動力電池的儲能特性,探索推廣有序充電、V2G等形式,實現電動汽車與電網的協同互動。在礦場、港口、城市轉運等場景因地制宜推廣換電模式。
(四)關于充電設施運維和網絡服務。《實施意見》在充電設備運維管理、提升服務體驗等方面提出了優化措施。要求充電運營企業加強運維,提升設備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要求各運營平臺強化信息共享和便捷支付,提升充電便利程度。
(五)關于配套電網建設。《實施意見》要求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供電監管。要求電網企業加大配套電網建設,相關部門要對配套電網建設用地、廊道空間等資源予以保障。要求電網企業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落實“三零”“三省”服務舉措。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大供電和價格政策執行監管,規范轉供電行為。
(六)關于質量和安全監管。《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行業監管,要求落實各方安全責任,嚴格充電樁建設各環節安全把關。要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溯源機制,鼓勵相關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應用。通過國家、省、市三級充電設施服務平臺加強監管。
(七)關于財政金融支持力度。《實施意見》提出要對公共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各地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準,加大新技術補貼,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提高金融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充電設施的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