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項目核準的批復
發改能源〔2021〕1003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報來《關于上報廣東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惠州LNG接收站項目核準的請示》(粵發改能源〔2020〕4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進一步提升廣東省天然氣供應和儲氣能力,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能源結構優化,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同意建設惠州液化天然氣(以下簡稱LNG)接收站項目。項目單位為廣東惠州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
二、該項目位于廣東省惠州港惠東港區碧甲作業區,主要建設內容包括:3座20萬立方米LNG儲罐及相關配套接卸、氣化、裝車等主要工藝設施,1座可靠泊8萬—26.6萬立方米LNG船的接卸碼頭及1座工作船碼頭。在碼頭達到設計通過能力前提下,根據《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能力核定辦法》(SY/T 7434-2018),該接收站最大能力610萬噸/年。
三、該項目總投資663611萬元,其中建設投資631478萬元,建設期利息29081萬元,鋪底流動資金3052萬元。項目資本金225684萬元,占總投資34%,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通過銀行貸款解決。
四、項目投產后氣化服務價格由廣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項目單位要努力降低項目投資造價和氣化成本,優化市場結構,提高項目整體競爭力。資源采購方要積極跟蹤國際市場動態,進一步落實長期購銷協議和LNG資源,控制氣源成本。
五、項目單位在項目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強化管理,認真借鑒國內其它接收站工程建設的經驗教訓,進一步深化工程設計方案,研究制訂科學合理的施工、運營和應急安全措施;合理利用冷能,確保各項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措施落到實處,使項目符合國家節能要求。
六、項目單位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安全評價報告書及其批復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及運營中認真落實生態保護和安全措施,強化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管理,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和集約用地。
七、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等要求,建立天然氣儲備,確保達到國家要求的儲氣能力;積極探索儲氣調峰市場化運營機制,提供儲氣調峰市場化服務;做好接收站公平開放工作,為第三方用戶提供公平、公正的接卸、儲存和氣化等服務。
八、廣東省要做好該項目配套外輸管道以及外輸管道與國家干線管網互聯互通工程的統籌協調和推進工作,確保外輸管道和互聯互通工程同步建成投產;進一步落實管網體制機制改革有關精神,推動該項目外輸管道以市場化方式融入國家管網。項目單位要強化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天然氣進口安全和穩定,助力國家能源安全。
九、同意該項目招標工作采用相應的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具體要求見附件。請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組織好招標工作。
十、項目核準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惠州LNG接收站項目涉及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有關意見的函》(粵自然資管制﹝2020﹞784號)、《不動產證書》(粵(2020)惠東縣不動產權第004159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惠州LNG接收站項目用海預審意見的函》(自然資辦函〔2020〕2154號)、交通運輸部《關于惠州LNG接收站項目配套碼頭工程的意見》(交規劃函〔2021〕165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惠州LNG接收站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惠府辦函﹝2019﹞131號)等。
十一、請項目單位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相關城鄉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減免稅確認等相關手續。如需對該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涉及項目引入外資等重大事項調整的,需向我委提出核準變更申請。
十二、本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