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綜合采取供需銜接、儲備吞吐、進出口調節、運輸協調等措施,促進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當煤炭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將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按程序及時啟動價格干預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當煤炭價格出現過度下跌時,綜合采取適當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合理回升。
引導煤、電價格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內運行時,燃煤發電企業可在現行機制下通過市場化方式充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鼓勵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掛鉤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提升煤炭市場供需調節能力。進一步完善煤炭產供儲銷體系,保障煤炭產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增強政府可調度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適時收儲投放,促進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增強鐵路煤炭集疏運配套能力。建立健全煤炭需求側響應機制,必要時合理調節煤炭消費。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進口煤炭價格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2〕3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根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煤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產品,電力供應和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要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綜合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引導煤炭(動力煤,下同)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推動煤、電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
二、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綜合采取供需銜接、儲備吞吐、進出口調節、運輸協調等措施,促進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當煤炭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將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按程序及時啟動價格干預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當煤炭價格出現過度下跌時,綜合采取適當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合理回升。
從多年市場運行情況看,近期階段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價格每噸570~770元(含稅)較為合理(晉陜蒙相應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見附件),煤炭生產、流通、消費能夠保持基本平穩,煤、電上下游產業能夠實現較好協同發展。適時對合理區間進行評估完善。
三、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
引導煤、電價格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內運行時,燃煤發電企業可在現行機制下通過市場化方式充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鼓勵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掛鉤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四、健全煤炭價格調控機制
(一)提升煤炭市場供需調節能力。進一步完善煤炭產供儲銷體系,保障煤炭產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增強政府可調度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適時收儲投放,促進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增強鐵路煤炭集疏運配套能力。建立健全煤炭需求側響應機制,必要時合理調節煤炭消費。
(二)強化煤炭市場預期管理。健全煤炭生產流通成本調查制度和市場價格監測制度,為開展煤炭價格調控、評估完善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提供支撐。及時發布煤炭市場和價格信息,強化煤炭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充分運用《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
(三)加強煤、電市場監管。嚴禁對合理區間內的煤、電價格進行不當行政干預,嚴禁違規對高耗能企業給予電價優惠。健全行業信用體系,強化煤、電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密切關注投機資本動向,加強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堅決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密切關注煤、電市場競爭狀態,強化反壟斷監管;及時查處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煤炭價格干預措施實施后,嚴肅查處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進口煤炭價格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