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差別化電價政策仍按10年前的標準執行,已無法滿足我國高耗能產業轉型升級要求。”
“從執行效果看,針對高耗能企業的電價政策力度不夠,節能降碳約束力不盡如人意。”
12部門近日印發《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出的整合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差別化電價政策,以及建立統一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以下簡稱“新電價制度”)等新規,在能源電力行業引發熱議。業內人士一致認為,在國家致力于逐步改善工業經濟主要指標、穩定工業經濟增長勢頭的背景下,關乎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高耗能行業電價調整恰逢其時。
記者了解到,不斷完善高耗能行業綠色價格機制,充分發揮電價杠桿作用,對于推動高耗能行業持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強度、服務經濟社會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種現行電價執行標準均已過時
國家發改委2021年5月發布的《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明確指出,針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要完善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綠色電價政策,強化與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協同。
國網能源研究院財會與審計研究所主任經濟師尤培培告訴記者,為有效化解供需矛盾,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有關部門于2004年下發文件,對電解鋁等6個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2010年,國家再次發文,對能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高耗能產品實行懲罰性電價。自2013年起,我國開始對高耗能行業實施階梯電價。
據電力行業資深研究人士尹明介紹,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與用電量無關,與能耗、技術裝備水平等相關,這兩種電價的出現,倒逼高耗能企業提高能耗管理水平。其中,差別電價針對行業,屬于國家政策范疇,懲罰性電價針對具體企業,屬于地方監管范疇。尤培培告訴記者,高耗能行業的階梯電價與單位產能的電耗相關。
“上述三種電價執行標準均已過時,且執行力度‘ 大打折扣’。”尤培培指出,調研顯示,在國家要求的8類高耗能行業中,目前執行差別電價的用戶不到200戶。現行差別電價依照2013年《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執行,但執行標準已無法滿足現實需求。“高耗能行業技術不斷升級,能效顯著提升,很多高耗能企業已轉產或停產,適用于舊版懲罰性電價、階梯電價政策的高耗能用戶已不多,導致這一政策的執行效果明顯下降。”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孫傳旺對此表示認同:“目前執行差別電價與懲罰性電價的用戶比較有限,且三種電價基于不同背景出臺,在功能上有部分重疊,標準設定也有一些交叉。此外,三種電價執行標準暫未與碳排放考核結合,難以適應降碳目標要求。”
鼓勵高耗能企業多用“綠電”
電價政策與現實脫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耗能行業轉型升級的質量。
孫傳旺表示,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都是懲罰性收費方式,執行難度較大。“若執行新電價制度,將用電量作為標準,企業更易接受,同時能夠緩解交叉收費問題,電價組成也將變得更簡單,符合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要求。”
“高耗能企業對電價敏感,實行新電價制度后,超過能效標準的高耗能企業生產成本會上漲,也會淘汰落后產能。宏觀上看,高耗能企業或加速向供電成本較低的地區轉移。”國網能源研究院財會與審計研究所電力與能源價格研究室主任張超表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化工行業人士指出,短期看,電價調整對整治高耗能企業無序擴張有一定作用。但長遠看,企業限產或停產壓力將同步增加,相關行業供給能力或出現階段性缺口,對下游配套產業以及產品價格都會產生一定影響。
“上述影響要求高耗能企業進一步加強技術攻關,提高能耗管理水平,降低用能成本,同時促進部分大型高耗能企業積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實現降本增效。《通知》對高耗能行業的具體影響程度,取決于政策落地后執行標準的力度、程度和節奏。” 張超說。
在尹明看來,建立新電價制度,應堅持以提高高耗能行業整體能效水平為核心目標,引導相關企業積極使用“綠電”。
國家發改委2021年8月發布的《關于完善電解鋁行業階梯電價政策的通知》曾明確,電解鋁企業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在全部用電量中的占比超過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激勵值的,占比每增加1個百分點,階梯電價加價標準相應降低1%。對此,張超認為,新的階梯電價制度或將參考上述文件,基于清潔能源利用水平動態調整加價標準,鼓勵高耗能企業多用“綠電”。
加價標準應與能耗或碳排放掛鉤
業內普遍認為,當前高耗能行業正處于升級換擋期、調整陣痛期、政策消化期“三期疊加”的新階段,科學制定新電價政策意義重大,建立標準統一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尤為重要。
張超認為,類似電解鋁階梯電價調整,可取消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將其合并統一為階梯電價。“這樣執行標準更清晰,加價制度也可以和高耗能企業能效水平緊密結合。”
尤培培表示,目前綠色電價僅針對8類行業,隨著技術進步及產業結構調整,我國高耗能產業的技術門類產生了新變化,需對征收門類進行適度擴圍。“同時不宜將新電價制度泛化至全部工業門類,防止產生新的交叉補貼。”
尹明對此表示認同:“整合差別化電價政策,需充分認識我國制造業在全球產業鏈和供應鏈中占據的重要位置,以及制造業在國家實體經濟發展與產業安全中發揮的‘壓艙石’作用。應統籌考慮電價構成與市場供需關系,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甄別,避免‘無差別壓制’。”
記者注意到,目前差別電價對限制類和淘汰類高耗能企業的加價標準分別為0.1元/千瓦時和0.3元/千瓦時,從相關行業實踐看,現行加價標準偏低,不足以形成有效約束和激勵。為此,內蒙古、福建、甘肅等地均自行出臺了加價標準。
對此,張超認為,形成新的階梯電價執行標準,先要了解各高耗能產業平均能耗在國內外的基本情況。“若因技術差距過大導致平均能耗遠不及先進能耗,就不宜按先進標準確定執行標準,此時過渡期的設置將變得尤為重要。而且,新執行標準還應與高耗能企業碳排放掛鉤,以激勵低碳用能。長遠看,各類市場健全后,市場化價格機制很可能取代階梯電價,發揮能效及碳排調整作用。”
“另外,為保證新電價制度有力執行,需引入第三方認證和社會公示機制,由企業自行申報,在政府公用平臺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尤培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