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發布《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對本區范圍內新建并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按項目并網驗收規模給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給予20%的扶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通知明確,企業在本區范圍內實施建筑節能項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綠色建筑、整體裝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根據項目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0.5比例給予區級資金匹配。單個示范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
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或市級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綠色產品設計的企業,按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對于新建載體可在項目正式開工后和完成并網驗收兩階段,按照3:7比例給予扶持。如項目停止建設,根據具體情況,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鼓勵建筑節能減排降碳。
企業在本區范圍內實施建筑節能項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綠色建筑、整體裝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根據項目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0.5比例給予區級資金匹配。單個示范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企業在本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資實施節能技改、節能產品應用項目,并實現明顯的節能減排降碳效果的,按項目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項目投資額中用于實現節能減排降碳功能部分給予20%的扶持。
以上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兩家及以上企業共同出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資額在申報企業實際投入范圍內認定,同一項目限一家企業申報本項補貼。
對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貼扶持條件的企業,根據項目規模,對項目前期診斷費用投入給予一次性補貼,按節能量給予節能服務公司每噸標準煤200元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6萬元。
本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華涇鎮,各有關單位:
《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2月18日第十七屆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徐匯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徐匯區財政局
2022年2月22日
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等文件精神,加大對本區節能減排、低碳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持力度,推進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節能、低碳發展等各項節能減排降碳工作,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扶持對象)
納入本區節能減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單位,屬地化管理和納入本區節能減排降碳考核范圍的建筑,屬地化或為本區提供節能減排降碳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節能評估機構和相關節能單位。
第二條(扶持內容)
(一)鼓勵產業節能減排降碳
1.企業實施節能技改及產品應用項目,并實現明顯的節能減排降碳效果的,按項目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項目投資額中用于實現節能減排降碳功能部分給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企業獲市級節能技改、清潔生產、循環經濟項目扶持的,根據企業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1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區級資金匹配。
(二)鼓勵建筑節能減排降碳
1.企業在本區范圍內實施建筑節能項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綠色建筑、整體裝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根據項目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0.5比例給予區級資金匹配。單個示范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企業在本區范圍內實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標準煤折算),經認定的,按受益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1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或實現年節能量30噸標準煤以上,經認定的,按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最高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按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
3.采用調適、用能托管等建筑節能創新模式的樓宇節能低碳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標準煤折算),經認定的,按受益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7.5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申請以上建筑領域節能減排降碳補貼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則上應實施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并與本區(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信息平臺數據聯網且數據交互情況良好。
5.單個建筑項目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補貼。
(三)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企業在本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資實施節能技改、節能產品應用項目,并實現明顯的節能減排降碳效果的,按項目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項目投資額中用于實現節能減排降碳功能部分給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兩家及以上企業共同出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資額在申報企業實際投入范圍內認定,同一項目限一家企業申報本項補貼。
2.對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貼扶持條件的企業,根據項目規模,對項目前期診斷費用投入給予一次性補貼,按節能量給予節能服務公司每噸標準煤200元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6萬元。
(四)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
1.對本區范圍內新建并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按項目并網驗收規模給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給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于新建載體可在項目正式開工后和完成并網驗收兩階段,按照3:7比例給予扶持。如項目停止建設,根據具體情況,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2.對獲得市級一次性補貼、并制定小區新能源汽車共享充電管理制度的共享充電樁示范小區,給予不超過1:0.5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用于補充小區公共收益。
(五)鼓勵試點示范項目創建
1.對成功創建國家節約型公共機構、國家綠色商場、國家或市級低碳社區、國家或市級低碳發展實踐區、國家或市級綠色生態城區等節能降碳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經認定,按創建費用的實際支出金額,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2.旅游飯店業企業成功創建金葉級、銀葉級綠色飯店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3.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創建能效“領跑者”,對獲得市級能效“領跑者”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或市級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綠色產品設計的企業,按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六)加強節能管理能力建設
1.對企業首次獲得節能產品、能源管理體系等認證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對實施能源計量器具配置項目并通過能源計量審查的重點用能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2.對重點用能單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經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驗收通過的,經認定,按市級有關規定,給予配套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重點用能企業接入市級重點用能企業監測平臺并獲市級資金補貼,給予最高1:1的區級資金匹配,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4.繼續開展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信息平臺系統軟件升級、深度開發及運維項目。對達到建筑綜合能耗指標先進值的,且其建筑分項計量與本區能耗監測平臺數據聯網的本區公共建筑,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大型節能公益宣傳活動類項目、節能先進產品推廣惠民類項目,經認定,可對實際投入給予適當補貼,按實際支出金額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6.為完成本區年度降耗指標作出特殊貢獻的重點用能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年度節能工作先進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其他
按規定完成VOCs治理項目并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按照治理實際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貼。對開展鍋爐能效測試的使用單位,以7000元/臺的標準,按測試鍋爐臺數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本區分項計量和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及運維等基礎能力提升等項目,按實際發生費用予以支持。用于國家和上海市明確要求財政給予政策支持的節能減排降碳事項,以及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條(使用管理)
(一)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申報流程,落實項目審核、跟蹤、評估等工作。本辦法條款若與上海市、徐匯區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領域申報的節能減排降碳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提出預審意見、開展后期跟蹤管理;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節能減排降碳支持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落實相應日常監管措施。
(四)本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評估管理。
第四條(資金來源)
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是根據市政府要求和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工作推進需要,由區財政出資而設立的區級專項資金。
第五條(扶持流程)
(一)申報通知。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節能減排降碳各領域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申報企業按照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申報。
(二)申報受理。對區域節能減排降碳等領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的企業,可以在項目申報指南規定的申請期內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三)材料準備。申請扶持政策的企業根據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四)審核審定。各領域主管部門負責扶持項目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和扶持金額進行審核,其中申報扶持金額較大或項目內容較為復雜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安排第三方專業機構委托評審。
(五)結果反饋。項目審定結果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向申報企業答復。
(六)資金撥付。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按程序落實資金具體撥付工作。
第六條(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信用管理。申請本辦法扶持的企業,將接受信用審查,過去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申請資格。企業或機構在享受扶持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二)資金管理。扶持對象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監督檢查。扶持對象應接受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及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領域主管部門應配合區發展改革委做好項目管理服務工作。扶持對象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經查實的,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格并由各領域主管部門負責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根據市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
第七條(附則)
本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徐匯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徐府辦發〔2017〕38號)及實施細則同時作廢。
通知明確,企業在本區范圍內實施建筑節能項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綠色建筑、整體裝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根據項目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0.5比例給予區級資金匹配。單個示范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
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或市級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綠色產品設計的企業,按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對于新建載體可在項目正式開工后和完成并網驗收兩階段,按照3:7比例給予扶持。如項目停止建設,根據具體情況,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鼓勵建筑節能減排降碳。
企業在本區范圍內實施建筑節能項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綠色建筑、整體裝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根據項目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0.5比例給予區級資金匹配。單個示范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企業在本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資實施節能技改、節能產品應用項目,并實現明顯的節能減排降碳效果的,按項目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項目投資額中用于實現節能減排降碳功能部分給予20%的扶持。
以上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兩家及以上企業共同出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資額在申報企業實際投入范圍內認定,同一項目限一家企業申報本項補貼。
對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貼扶持條件的企業,根據項目規模,對項目前期診斷費用投入給予一次性補貼,按節能量給予節能服務公司每噸標準煤200元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6萬元。
本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華涇鎮,各有關單位:
《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2月18日第十七屆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徐匯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徐匯區財政局
2022年2月22日
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等文件精神,加大對本區節能減排、低碳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持力度,推進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節能、低碳發展等各項節能減排降碳工作,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扶持對象)
納入本區節能減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單位,屬地化管理和納入本區節能減排降碳考核范圍的建筑,屬地化或為本區提供節能減排降碳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節能評估機構和相關節能單位。
第二條(扶持內容)
(一)鼓勵產業節能減排降碳
1.企業實施節能技改及產品應用項目,并實現明顯的節能減排降碳效果的,按項目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項目投資額中用于實現節能減排降碳功能部分給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企業獲市級節能技改、清潔生產、循環經濟項目扶持的,根據企業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1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區級資金匹配。
(二)鼓勵建筑節能減排降碳
1.企業在本區范圍內實施建筑節能項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綠色建筑、整體裝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根據項目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0.5比例給予區級資金匹配。單個示范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企業在本區范圍內實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標準煤折算),經認定的,按受益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1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或實現年節能量30噸標準煤以上,經認定的,按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最高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按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
3.采用調適、用能托管等建筑節能創新模式的樓宇節能低碳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標準煤折算),經認定的,按受益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7.5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申請以上建筑領域節能減排降碳補貼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則上應實施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并與本區(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信息平臺數據聯網且數據交互情況良好。
5.單個建筑項目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補貼。
(三)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企業在本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資實施節能技改、節能產品應用項目,并實現明顯的節能減排降碳效果的,按項目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項目投資額中用于實現節能減排降碳功能部分給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兩家及以上企業共同出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資額在申報企業實際投入范圍內認定,同一項目限一家企業申報本項補貼。
2.對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貼扶持條件的企業,根據項目規模,對項目前期診斷費用投入給予一次性補貼,按節能量給予節能服務公司每噸標準煤200元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6萬元。
(四)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
1.對本區范圍內新建并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按項目并網驗收規模給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給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于新建載體可在項目正式開工后和完成并網驗收兩階段,按照3:7比例給予扶持。如項目停止建設,根據具體情況,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2.對獲得市級一次性補貼、并制定小區新能源汽車共享充電管理制度的共享充電樁示范小區,給予不超過1:0.5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用于補充小區公共收益。
(五)鼓勵試點示范項目創建
1.對成功創建國家節約型公共機構、國家綠色商場、國家或市級低碳社區、國家或市級低碳發展實踐區、國家或市級綠色生態城區等節能降碳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經認定,按創建費用的實際支出金額,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2.旅游飯店業企業成功創建金葉級、銀葉級綠色飯店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3.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創建能效“領跑者”,對獲得市級能效“領跑者”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或市級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綠色產品設計的企業,按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六)加強節能管理能力建設
1.對企業首次獲得節能產品、能源管理體系等認證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對實施能源計量器具配置項目并通過能源計量審查的重點用能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2.對重點用能單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經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驗收通過的,經認定,按市級有關規定,給予配套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重點用能企業接入市級重點用能企業監測平臺并獲市級資金補貼,給予最高1:1的區級資金匹配,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4.繼續開展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信息平臺系統軟件升級、深度開發及運維項目。對達到建筑綜合能耗指標先進值的,且其建筑分項計量與本區能耗監測平臺數據聯網的本區公共建筑,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大型節能公益宣傳活動類項目、節能先進產品推廣惠民類項目,經認定,可對實際投入給予適當補貼,按實際支出金額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6.為完成本區年度降耗指標作出特殊貢獻的重點用能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年度節能工作先進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其他
按規定完成VOCs治理項目并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按照治理實際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貼。對開展鍋爐能效測試的使用單位,以7000元/臺的標準,按測試鍋爐臺數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本區分項計量和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及運維等基礎能力提升等項目,按實際發生費用予以支持。用于國家和上海市明確要求財政給予政策支持的節能減排降碳事項,以及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條(使用管理)
(一)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申報流程,落實項目審核、跟蹤、評估等工作。本辦法條款若與上海市、徐匯區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領域申報的節能減排降碳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提出預審意見、開展后期跟蹤管理;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節能減排降碳支持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落實相應日常監管措施。
(四)本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評估管理。
第四條(資金來源)
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是根據市政府要求和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工作推進需要,由區財政出資而設立的區級專項資金。
第五條(扶持流程)
(一)申報通知。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節能減排降碳各領域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申報企業按照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申報。
(二)申報受理。對區域節能減排降碳等領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的企業,可以在項目申報指南規定的申請期內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三)材料準備。申請扶持政策的企業根據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四)審核審定。各領域主管部門負責扶持項目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和扶持金額進行審核,其中申報扶持金額較大或項目內容較為復雜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安排第三方專業機構委托評審。
(五)結果反饋。項目審定結果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向申報企業答復。
(六)資金撥付。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按程序落實資金具體撥付工作。
第六條(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信用管理。申請本辦法扶持的企業,將接受信用審查,過去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申請資格。企業或機構在享受扶持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二)資金管理。扶持對象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監督檢查。扶持對象應接受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及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領域主管部門應配合區發展改革委做好項目管理服務工作。扶持對象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經查實的,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格并由各領域主管部門負責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根據市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
第七條(附則)
本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徐匯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徐府辦發〔2017〕38號)及實施細則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