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為進一步規范完善風電場受限電量和利用率監測統計工作,促進風電消納和風電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能源局網站發布《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風電場每日受限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受限電量=受限時段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受限時段風電場實發電量
其中,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指風電場內除受場內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因素影響風電機組外,剩余可用風電機組在所處自然條件和設備狀態下(不考慮電力系統運行因素影響),在相應時間內理論上可發出的電量。
系統原因受限電量=受限電量-特殊原因受限電量
其中,系統原因受限電量是指風電場受電力系統用電負荷及調峰能力、網架約束、安全穩定運行等因素影響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中國華能、中國大唐、中國華電、國家電投、中國三峽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核集團、中廣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風能專委會: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風電場受限電量和利用率監測統計工作,促進風電消納和風電行業高質量發展,我們組織制定了《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現印送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2022年4月26日
附件:
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風電場受限電量和利用率的監測統計工作,促進風電消納和風電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各級電網企業及并網風電場。
第三條 本辦法中風電場受限電量是指排除場內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自身原因影響后,風電場可發而未發出的電量。
第四條 風電企業應在風電場開發建設、運行等方面,電網企業應在電網規劃建設和調度運行管理等方面,分別落實有效措施,共同促進風電消納。風電場出力受限時,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應相互配合做好受限電量統計工作。
第五條 風電場每日受限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受限電量=受限時段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受限時段風電場實發電量
其中,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指風電場內除受場內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因素影響風電機組外,剩余可用風電機組在所處自然條件和設備狀態下(不考慮電力系統運行因素影響),在相應時間內理論上可發出的電量。
系統原因受限電量=受限電量-特殊原因受限電量
其中,系統原因受限電量是指風電場受電力系統用電負荷及調峰能力、網架約束、安全穩定運行等因素影響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
特殊原因受限電量包括以下情況:
(一)因臺風、地震、洪水、覆冰、泥石流等不可抗因素導致的風電場出力受限;
(二)風電場處于并網調試階段或自動發電控制系統(AGC)測試階段、風電場以臨時方案接入系統時輸送功率超過輸變電設備送電極限、風電場出力超出場站并網調度協議載明的裝機容量等情況下造成的出力受限;
(三)風電場由于并網技術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或違反并網管理要求等原因進行整改造成的出力受限;
(四)由于風電場送出輸變電設備正常計劃檢修造成的出力受限;
(五)市場化方式并網風電場因未落實并網條件導致的出力受限;
(六)風電場因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導致的出力受限;
(七)因風電場外重大工程施工、重大社會活動、執行特殊保電任務導致的出力受限。
多種特殊原因同時產生受限電量時,統計時按照主要原因歸納為上述某一類情況。
第六條 風電受限電量計算方法主要釆用機艙風速法,各地區風電場根據設備條件差異也可結合實際釆用樣板機法、測風塔外推法等其他經過驗證的計算方法;具體可由風電企業與所屬電網調度機構協商確定。
機艙風速法是指基于風電機組實際風速-功率曲線,通過實測的機艙風速得出風機理論發電功率,進而計算風電場受限電量的方法。樣板機法是指根據風電場風機地理位置和地勢分布,在選定一定數量“樣板機”(一般不超過風電場全部風機數量的10%,“樣板機”不限電)基礎上,通過“樣板機”電量推算得出限電風機理論發電功率,進而計算受限電量的方法。測風塔外推法是在測風塔優化選址基礎上,根據風電場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貌,采用微觀氣象學、計算流體力學理論,將測風塔風速、風向推算至風電場每臺風機輪轂高度處的風速、風向,并通過風速-功率曲線得出風機理論發電功率,進而計算受限電量的方法。
第七條 風電場受限時段以電力調度機構下達限電指令和解除限電指令時間為準,或以調度自動化系統自動控制時段為準。電力調度機構和風電場均應準確記錄限電時間、出力限值和原因。
第八條 風電場定期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風電場受限電量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和滿足質量、精度要求的實時運行數據。電力調度機構定期對風電場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合理性進行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和風電場定期在風電場出力不受限時段(不少于6小時)對所采用計算方法的準確性進行測試,偏差較大時應及時調整相關方法策略。
第九條 風電場利用率和地區風電利用率區分兩種情況按如下公式計算:
(一)考慮全部原因受限電量情況
風電場利用率=風電場實際發電量/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地區風電利用率=∑風電場實際發電量/∑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
(二)僅考慮系統原因受限電量情況
風電場利用率=(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系統原因受限電量)/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
地區風電利用率=∑(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系統原因受限電量)/∑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
第十條 風電場發電數據報送以單個風電場為單元。各風電場于每月5日前將風電場上月月度發電信息表(附件1)報送至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填報。
第十一條 省級電網企業對其調度機構調度范圍內風電場每月報送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和校核,在每月15日前向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報送各省(區、市)風電場月度發電信息報表(附件2),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填報,并向其調度機構調度范圍內各風電場披露。
第十二條 風電場如對省級電網企業每月披露結果存在異議,可及時聯系相應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校驗修正,并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相關依據;對校驗修正結果仍有異議的,可申請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督促進一步校核。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風電企業、電網企業執行本辦法的相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依照有關法規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計算風電場消納情況,如實完整報送統計數據,未按要求報送、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按月監測、按季評估,滾動公布各省級區域風電場消納情況。
第十六條 風電場消納情況發布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當地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為5年,原《風電場棄風電量計算辦法(試行)》(辦輸電〔2012〕15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XX風電場月度發電信息表2. XX省(區、市)風電月度發電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