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將怎樣影響當地的能源供給和消費結構?企業將如何獲益?在電力市場和碳市場互聯互通的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電碳市場協同邁出關鍵一步
記者了解到,湖北電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將加快推動“電”“碳”兩個市場聯動。其實,早在去年底,國務院印發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中,就提出要“支持試點地區進一步健全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探索促進綠色要素交易與能源環境目標指標更好銜接”。
3月12日,國網湖北電力與宏泰集團在武漢簽署電—碳市場協同發展合作框架協議,湖北由此開始探索電力交易市場與碳交易市場聯動。雙方著力打破電—碳市場交易壁壘,研究出具適用于歐盟“碳關稅”“碳足跡”政策要求的綠電交易憑證,確保用戶信息、交易電量、電量類型、來源電廠、等效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綠色屬性所有權的清晰和唯一,確保交易全過程可記錄、可追溯、可認證。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董事長朱國輝表示,此次湖北通過發揮電、碳交易中心在雙碳領域的影響力,為綠色電力交易憑證提供權威背書,有助于湖北省出口企業產品碳足跡認證,增強了國際低碳競爭力。
“作為國家首批碳交易試點地區,湖北持續發揮試點先行先試的功能和作用。”在碳排放權交易省部共建協同創新中心副主任黃錦鵬看來,此次發布的綠色電力交易憑證獲得湖北電力市場和碳市場的雙認證,標志著電—碳市場協同發展邁出里程碑意義的關鍵一步,有效銜接了綠色電力交易與碳減排目標。
企業省下真金白銀
有部分企業稱,在核算企業碳排放量時,無法將買來的光伏風電等綠色電力從企業電力消費總量中剔除,導致外購電產生的間接排放量較大,不利于企業消納更多的綠色電力。對此,黃錦鵬解釋:“受目前全國碳市場的碳排放核算方法限制,企業外購電的碳排放量都是統一用企業所在區域的平均電網排放因子來計算,沒有考慮企業自身是否用綠色電力,也沒有將綠色電力部分先扣除再計算的規則設定。”
“但是,從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和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角度看,全國碳市場有必要考慮在計算企業間接排放時區分綠色電力和火電,尤其是在‘雙碳’目標約束下,未來綠色電力在電力終端消費結構中的比例會越來越高,綠色電力不容忽視。”黃錦鵬認為,如果全國碳市場允許企業在計算碳排放時剔除綠色電力部分,將激勵納入企業購買和消費綠色電力,促進電力市場化交易。
由于該憑證也是外貿出口產品獲得“碳關稅”減免的重要依據。對外貿企業來說,該憑證更是國際市場的“通行證”。
“目前,根據歐盟的要求,企業可以用綠電交易憑證來證明產品在生產、運輸等環節有來自清潔能源的支撐,這些都體現在企業的碳足跡報告中。”湖北電力交易中心交易部副主任胡羽川說,雖然目前購買綠電和企業的碳排放量并不能直接抵扣,但這是未來的發展方向。
作為出口配套型企業,武漢鋼鐵有限公司在此次綠電交易中,買了3000萬千瓦時綠電。“在國際合作中,歐盟對企業的綠電有一定的要求。有了這個認證后,就能大大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武鋼有限碳中和管理高級主任師易祥說,“通過此次交易,可為公司節省24萬元左右的成本,幫助企業實現減碳減排,綠色生產。”
試點還將繼續深化
“對于湖北而言,試點還要繼續深化,通過實踐創新提供更多有益的經驗。”黃錦鵬認為,這一舉措一旦落地,不僅可以通過降低企業間接排放減少企業總排放,提高湖北綠色電力消納能力,促進碳市場和電力市場的良性循環,還能刺激綠色電力投資,優化湖北省能源供給和消費結構,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黃錦鵬同時提醒,在進行交易時,需進一步識別和防范潛在風險:一是在核查企業碳排放量時,除了查驗企業的綠色電力交易憑證外,還需核實企業實際的綠色電力使用量,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二是比對綠色電力交易憑證與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否來自同一個可再生能源項目,避免出現減排量重復計算和使用;三是試點碳市場在決定是否將綠色電力扣除時,還需考慮國家和當地主管部門意見及碳排放核算體系一致性等問題。
“隨著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逐步推進,電力市場和碳市場互聯互通的深度和廣度也會不斷擴展,希望湖北的星星之火,可以在全國呈現燎原之勢,為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和全國碳市場建設完善提供寶貴經驗。”黃錦鵬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