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能源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到,加強空間規劃布局,加強電力保障。能源部門要加強供電監管、保障電力供應,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需求。 各供電企業要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接電報裝流程,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服務。建設單位在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確認電力供應情況,保證充電基礎設施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補齊城市建設短板。已建成的居住(小)區,沒有或者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達標的,要在老舊小區改造時,對具備條件的小區增加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既有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應當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及運行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多方共同參與已建成的居住(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探索共享、合作等發展模式。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統籌協作,制定既有居住社區、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改造行動計劃,共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改造。
加強城市管理統籌。城市管理部門要完善城市功能,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能源、大數據等部門協同,強化與國土空間規劃、電網規劃、物業管理、城市停車等各方面銜接,加快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要強化城市管理,建立城市停車充電基礎設施供給能力評價制度和基礎數據庫,并納入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要充分挖掘既有資源潛力,科學設置充電泊位,提高現有充電基礎設施利用效率,規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服務活動及秩序;要加強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日常運營動態監督和管理,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體系和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廳 自然資源廳 市場監督管理局 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能源局,內蒙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有關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要求,加快推進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建設要求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機動車停車場、城市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配套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車位占總車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新建居民小區配套機動車停車位100%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時,對具備條件的小區增加停車位、建設充電樁。
已通過施工圖審查、未開工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機動車停車場、城市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配套機動車停車場、居住小區,有條件的按要求配套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二、加強空間規劃布局
(一)強化規劃引導。強化充電基礎設施空間規劃布局,
由同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科學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盟市以旗縣區為單位編制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自然資源部門將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布局規劃)主要內容納入所在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規模、用地面積等,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嚴格執行。
(二)加強用地有效供給。自然資源部門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應將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確定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納入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同時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予以執行。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標納入相關產業和基礎設施規劃,依法依規履行建設項目立項和備案程序。
(三)嚴格規劃審查。建設單位在委托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時,應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在編制規劃設計方案時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內容。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依法審查規劃設計方案中充電基礎設施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四)加強電力保障。能源部門要加強供電監管、保障電力供應,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需求。各供電企業要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接電報裝流程,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服務。建設單位在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確認電力供應情況,保證充電基礎設施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五)嚴格規劃驗收。規劃分期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機動車停車場、城市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配套機動車停車場、新建居住小區配套機動車停車位,應將配套充電基礎設施與每期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未達到規劃審批要求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
三、強化基礎設施建設
(一)完善標準體系建設。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加強標準體系建設工作,按照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完善與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地方標準,開展充電設施設置場所消防等安全技術措施研究,明確設計要求。要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相關技術標準中,將充電基礎設施改造列入完善類改造內容,從技術層面對老舊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予以明確。
(二)嚴格建設過程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充電基礎設施在設計、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自治區相關標準要求。
(三)壓實建設各方責任。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及相關設計標準編制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據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及相關標準、規范、規定認真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滿足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內容中應設計充電基礎設施的要求。建設單位在組織各方責任主體進行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重點內容;在工程聯合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建設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材料一并移交城市停車管理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
(四)補齊城市建設短板。已建成的居住(小)區,沒有或者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達標的,要在老舊小區改造時,對具備條件的小區增加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既有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應當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及運行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多方共同參與已建成的居住(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探索共享、合作等發展模式。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統籌協作,制定既有居住社區、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改造行動計劃,共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改造。
(五)加強城市管理統籌。城市管理部門要完善城市功能,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能源、大數據等部門協同,強化與國土空間規劃、電網規劃、物業管理、城市停車等各方面銜接,加快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強化城市管理,建立城市停車充電基礎設施供給能力評價制度和基礎數據庫,并納入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要充分挖掘既有資源潛力,科學設置充電泊位,提高現有充電基礎設施利用效率,規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服務活動及秩序;要加強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日常運營動態監督和管理,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體系和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四、加強組織保障
(一)落實屬地責任。盟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推進本地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研究建立各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要制定專項行動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強化責任落實,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大財政支持,充分發揮公共設施的作用,加強政企合作,創新城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模式。要壓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督促各充電基礎設施產權(運營、管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檢查和運維養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加大推廣力度。針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和難點,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試點示范,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建設管理經驗,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等的宣傳。要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三)統籌協同推動。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指導和監督各地做好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備案、立項、審批、建設、驗收和移交工作,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確保新建充電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自治區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適時開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