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437號建議的答復,其中提到,抽水蓄能電站抽水電量可由電網企業提供,抽水電價按燃煤發電基準價的75%執行,上一監管周期抽水蓄能電站可用率不達標的,適當降低核定容量電價水平。詳情如下: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437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抽蓄電價機制促進抽蓄電站可持續發展的建議收悉。經商國家能源局,現答復如下。
抽水蓄能電站是電力系統最主要的調節電源,在保障電力安全、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力系統性能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們贊同您提出的關于完善抽蓄電價形成機制、合理確定價格水平的建議。
一、關于完善抽水蓄能電價機制、疏導價格矛盾
2021年4月30日,我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21〕633號,以下簡稱《意見》),為抽水蓄能加快發展注入強勁動力。強化與電力市場建設發展的銜接,著力提升抽水蓄能電價形成機制的科學性、操作性和有效性。一是適應電力市場建設發展優化了電量電價機制。《意見》明確,在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抽水蓄能抽水電價、上網電價按現貨市場價格及規則結算;在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抽水蓄能電站抽水電量可由電網企業提供,抽水電價按燃煤發電基準價的75%執行,鼓勵委托電網企業通過競爭性招標方式采購,抽水電價按中標電價執行。二是明確將容量電費納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意見》明確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電價對應的容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納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保障了容量電費的足額回收。
二、關于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合理確定價格水平
《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容量電價核定機制,明確由我委根據《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核定辦法》,在成本調查基礎上,對標行業先進水平合理確定核價參數,按照經營期定價法核定抽水蓄能容量電價,并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監管周期同步調整。上一監管周期抽水蓄能電站可用率不達標的,適當降低核定容量電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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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