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煤炭(動力煤,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的合理區間。4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四種哄抬價格的具體表現形式:一是捏造漲價信息;二是散布漲價信息;三是囤積居奇;四是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連續發文并舉例,解讀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
各環節煤炭價格均應在合理區間內
近期,國家和地方有關文件明確了港口、出礦環節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價格合理區間。對于港口、出礦環節以外,在車板、到廠等環節銷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環節合理費用后,折算的出礦價、港口價也應在合理區間內。
例如,山西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每噸570元,當地某煤礦與電廠簽訂的一份中長期合同中,約定到電廠交貨,到廠價格為每噸800元,如煤礦到電廠的合理流通費用為每噸200元,扣除合理流通費用后折算的出礦價格為每噸600元,超出合理區間上限,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若約定的到廠價格為每噸750元,扣除合理流通費用后折算的出礦價格為每噸550元,則在合理區間范圍內。
煤炭中長期合同不得捆綁銷售現貨變相超出價格合理區間
國家和地方有關文件已明確了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的合理區間。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與需方簽訂中長期合同時,不得通過捆綁銷售現貨等方式變相提高交易價格,超出合理區間。
例如,陜西省煤炭(5500千卡,下同)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520元/噸,按此測算的出礦環節現貨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780元/噸。當地某煤礦與電廠簽訂了一份中長期合同,約定出礦價格按“1噸長協(520元/噸)捆綁銷售2噸現貨(780元/噸)”方式執行,平均價格為693元/噸,實際已超出當地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
煤炭企業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流通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與需方簽訂合同時,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460元/噸,當地某煤礦與電廠簽訂的一份中長期合同中,約定出礦價格為460元/噸,并要求電廠承擔從煤礦到上站裝車的流通費用150元/噸,如煤礦到上站裝車的合理流通費用實際僅為50元/噸,煤礦實際上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
煤炭企業不得通過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明確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通過向關聯方轉售,再由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
例如,陜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的合理區間上限為520元/噸。當地某煤炭企業與其控股的貿易公司簽訂一份煤炭中長期合同,約定以450元/噸的出礦價格供貨,但該貿易公司隨后以550元/噸的出礦價格將該批煤炭銷售給電廠,售價超出當地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一般可視為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
煤炭企業銷售報價超出合理區間涉嫌哄抬價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煤炭生產流通企業不得通過對外公開報價超出合理區間等方式,散布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
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460元/噸,如當地某煤礦對外公開報價500元/噸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即使未成交,但由于該報價超出當地價格合理區間上限,可能會產生市場對煤炭價格上漲的預期,因此,存在涉嫌哄抬價格的行為。
第三方機構專家指出,旺季煤市供需兩旺,價格或穩中偏強,但在今年非煤貢獻增量,政策保供持續的背景下,煤價異常沖高的情景難以再現。在國際能源供應整體吃緊的背景下,當前我國煤炭市場供應整體充足。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通過核增產能、擴產、新投產等措施新增煤炭產能達3億噸,并將產能和產量目標明確到產煤的所有省份,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推動地方和企業加快先進產能釋放,1—4月,全國煤炭產量14.48億噸,同比增長10.5%,能夠保障合理用煤需求,隨著產能持續釋放,后續供應能力還將進一步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