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為了保障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五省(區)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及電力市場有序運營,促進源網荷儲協調發展,國家能源局南方能源監管局正式印發了《南方區域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南方區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針對風電、光伏、新型儲能和可調節負荷首次發布了差異化的并網管理與輔助服務實施管理細則。
此次新版“兩個細則”建立了風電、光伏、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的專項細則,在參與主體、輔助服務品種等方面進行了大幅擴維,確立了輔助服務補償與分攤的新原則。新版南方區域“兩個細則”自印發之日起,組織開展為期六個月的模擬運行,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
在《南方區域光伏發電并網運行及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中顯示,細則適用于南方區域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容量在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光伏電站,其他光伏電站參照執行。
同時明確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對調管范圍內光伏電站開展并網運行與輔助服務管理,向電力交易機構推送考核返還與補償分攤結果;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電網企業和光伏電站披露考核返還與補償分攤結果;電網企業負責對經營區域內光伏電站考核返還與補償分攤結果進行結算。
督促光伏電站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及時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光伏電站在并網調度協議簽訂后1個月內,應書面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投產年月,較申報投產時間每延遲一月按并網調度協議約定的裝機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新建光伏電站自并網容量大于10兆瓦,次月起按本細則開展考核與補償,未全容量并網前按當月實際裝機容量開展相關考核。光伏電站因擴建原因被考核,由光伏電站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訴并經能源監管機構同意的,可豁免考核。
光伏電站應按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及時報送運行信息,未按要求報送信息,或虛報、瞞報信息,每次按當月裝機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同時要求,光伏電站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嚴格遵守調度紀律,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以下標準對并網主體進行考核。
(一)不執行或無故拖延執行調度指令,每次按當月裝機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二)未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調度指令執行情況,每次按當月裝機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三)未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一、二次設備運行情況或向電力調度機構錯誤傳送設備實時信息,每次按當月裝機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導致延誤處理的,每次按當月裝機容量×2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四)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允許,擅自操作調度管轄的一、二次設備,擅自改變一、二次設備運行狀態或參數,每次按當月裝機容量×2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五)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當月裝機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當月裝機容量×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六)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程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裝機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裝機容量×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等等。
通知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