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風電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指出,風電項目宏觀選址應不在禁止開發的區域內,應避開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一級保護林地、天然喬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候鳥棲息地、重要鳥類聚集區、重要鳥類遷徙通道、軍事用地、文物保護區、宗教敏感區、民俗保護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區域。項目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微觀選址風電機組布置與居民區的距離應滿足噪聲與光影達標要求。
同時,風能資源測量與評估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含上述測風方案),測風塔選址應具有代表性。原則上,按照半徑不超過3公里設立測風塔,測風塔高度不應低于100米,有效測風期不低于1年,擬開發集中上網風電項目年等效滿負荷利用小時數原則上應在1800小時以上。
《通知》還強調,嚴禁未批先建和違規建設,凡未批先建的,電網企業不得啟動驗收、不得并網發電。嚴禁風電開發企業違規進行股權變更,項目建成投產前違規轉讓項目核準文件及相關權益、違規變更股權、涉嫌倒賣項目的,終止交易雙方及其股東在川風電開發資格。
原文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風電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川發改能源規〔2022〕299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新任務新要求,科學有序發展清潔能源,加快推進我省風能資源開發利用,規范風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號)、國家能源局《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風電場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風電場項目后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四川省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加快建設國家批準實施的涼山州風電基地,因地制宜開發盆周山地等其他區域風能資源,培育風力發電新增長點,推動全省風電行業科學有序持續健康發展,做優做強清潔能源優勢產業,建設世界級優質清潔能源基地。
二、工作原則
科學規劃,優化布局。堅持規劃引領,統籌風能資源和建設條件、電力消納、送出條件,科學有序推進風能資源較好、有送出條件,以及能就近消納的風電項目優先開發。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快開發風能資源,同時加強建設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做到最大程度地保護,最小程度地破壞,最大限度地恢復。
規模開發,多能互補。堅持規模化、基地化、集約化。利用水電站互補調節和其通道送出,積極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
效率為本,創新發展。鼓勵開發技術、運營模式和管理體制創新,降低風電開發成本;積極支持新型風電機組研發,探索低風速、高原低密度風能資源開發。
三、扎實做好前期工作
(一)項目選址。 風電項目宏觀選址應不在禁止開發的區域內,應避開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一級保護林地、天然喬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候鳥棲息地、重要鳥類聚集區、重要鳥類遷徙通道、軍事用地、文物保護區、宗教敏感區、民俗保護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區域。項目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微觀選址風電機組布置與居民區的距離應滿足噪聲與光影達標要求。
(二)測風申報。 具備風電開發條件的地區,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應向省能源局提出測風申請并報送測風方案,經批準后方可開展測風工作。委托編制測風方案并實施測風的,在申請測風時同步提交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簽訂的相關委托協議,并明確測風塔安裝、維護等相關質量安全管理責任。所獲取的風能資源資料不得對外發布,統一交由政府相關部門,納入全省風能資源數據庫。測風協議不得約定除測風外其他前期工作委托事項。
(三)資源評估。 風能資源測量與評估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含上述測風方案),測風塔選址應具有代表性。原則上,按照半徑不超過3公里設立測風塔,測風塔高度不應低于100米,有效測風期不低于1年,擬開發集中上網風電項目年等效滿負荷利用小時數原則上應在1800小時以上。
(四)實施方案。 經測風后具備風電開發條件的地區,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應在摸清本地區風能資源情況和宏觀選址邊界條件的基礎上,委托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單位,科學編制本地區風能資源開發實施方案,并報省能源局審查。實施方案應明確風電開發目標、布局、規模、建設時序、開發模式,分析項目所在地電力消納能力、電網接入條件和送出能力,明確風電項目電網接入方案(水庫電站、集中式接入電網、分散式接入電網)。送出條件將作為實施方案審查的重要內容。
(五)項目法人優選。 實施方案通過審查后,地方政府根據《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風電資源開發若干指導意見》(川發改能源規〔2021〕181號)第三條規定,通過市場化原則開展風電開發企業優選,提出優選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確認并向省政府報備;涉及跨市(州)等重大風電開發項目的資源配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四、嚴格項目核準程序
(一)可研編制。 根據地方實施方案和風資源評估成果,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基本落實風機機位和容量、施工道路布置,并對生態環境影響特別是森林植被影響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報告深度應滿足相關規程規范要求。
(二)核準申報。 風電開發企業自行或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風電開發企業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技術審查意見報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核準。
(三)項目核準。 集中式風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分散式風電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核準。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國家下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及電網接入條件,確定保障性消納規模,由電網企業負責保障性收購。推動風電項目由核準制調整為備案制,具體實施時間和有關安排另行通知。
(四)涉界處理。 涉及縣級行政區劃邊界的風能資源開發,由相關縣級政府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項目核準時應出具涉界雙方縣級及以上政府書面意見。協商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市(州)政府協調。原則上按照“先開先選”配置資源。
五、加強項目建設管理
(一)開工建設。 風電項目核準后,應在核準有效期內及早開工建設。風電開發企業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評價等相關報建手續,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參建單位,并完成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后,按照建設工程相關規定開工建設,同時應報告縣級能源主管部門。風電場工程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施工為標志。
(二)施工質量。 風電開發企業應嚴格質量管控,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參建單位質量管理責任,強化主要設備、主要材料檢驗檢測管理和風機基礎等關鍵環節質量控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主動申報質量監督檢查并及時完成整改閉環。
(三)施工安全。 風電開發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責任清單、風險管控清單,督促參建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強化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控,加強隱患排查,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防洪度汛、地災防治工作,嚴格落實首席安全官、安全員制度,確保施工安全。
(四)環境保護 。風電場建設應選用對環境影響較小的施工方案,從風電機組選型及布置、基礎型式、道路和集電線路方案、施工組織等方面開展優化工作,土石方工程宜綜合平衡,減少項目占地面積、減少土石方開挖。應按照批復的環保水保方案,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加強環保水保措施,及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破壞。
(五)施工道路。 風電場道路建設和臨時使用林地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地和林草地征占用有關規定,盡可能利用既有道路、通村公路、現有森林(草原)防火道路、林區道路、鄉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礎上擴建的風電場道路原則上不得改變現有道路性質,并達到相應道路技術標準,依法辦理使用土地相關手續;無法結合的臨時道路,施工棄土棄渣應集中堆放,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嚴禁沿邊坡隨意堆棄,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恢復。
(六)重大變更。 項目核準后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建設場址發生重大變更,須報原核準機關審批同意。需要重新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的應重新申請辦理。重大設計變更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實施,不得開展工程驗收和投入商業運行。
項目建設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確需變更的,應向原核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項目投產后變更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的,應向原核準機關變更登記,并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變更登記信息。
六、規范工程驗收
(一)啟動驗收。 風電項目完成至少一條集電線路風機安裝調試,升壓站及送出工程具備送電條件后,按照《關于加強水電機組及新能源項目啟動驗收工作的通知》(川能源〔2019〕30號)開展驗收工作。
(二)竣工驗收。 風電項目在完成環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網、檔案及其他規定的各項專項驗收,取得專項驗收意見一年內,風電開發企業應按程序報送竣工驗收申請,經省能源局同意后,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主持單位成立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形成驗收鑒定意見,并報送省能源局。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加強建設監督管理。 各地發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能職責,加強風電開發事中事后監管,維護良好的建設秩序,落實首席安全官、安全員制度,強化工程安全、質量監管。風電開發企業應嚴格落實項目核準時簽訂的《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相關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參建單位要自覺接受并主動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嚴禁未批先建和違規建設,凡未批先建的,電網企業不得啟動驗收、不得并網發電。嚴禁風電開發企業違規進行股權變更,項目建成投產前違規轉讓項目核準文件及相關權益、違規變更股權、涉嫌倒賣項目的,終止交易雙方及其股東在川風電開發資格。
(二)及時開展后評價。 風電項目建成并網發電一年且完成竣工驗收后,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獨立技術機構開展后評價工作,對項目建設及運行管理進行全面評價,提出后評價報告,主要包括:生態恢復情況、風資源評估的準確性、風電機組選型的合理性、風電機組設備性能、風電機組的發電量及可利用率等。
(三)加強信息報送。 風電開發企業應及時在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四川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sczwfw.gov.cn)注冊,項目核準后,應及時在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項目相關信息,并做好項目建設全過程和質量監督信息填報工作。風電項目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能源主管部門信息化要求,同步建成信息化系統,同時預留與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省相關平臺的實時數據接口,實現風電場和升壓站內的信息采集、調度監控、信息傳輸和發電功率預測系統等自動化。
(四)提高運維水平。 鼓勵開發企業通過市場化手段,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智能化設備等先進技術參與風電場運行維護,實現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管理,提高運維水平,降低運維成本,增加發電效益。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對風電項目管理有新規定,按國家新規定辦理。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