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作為首個針對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行的政策文件,《通知》對新型儲能在電力市場中的身份定位、電價機制、調度規則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對新型儲能在“十四五”時期實現規模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新型儲能具有響應快、配置靈活、建設周期短等優勢,可在新能源比重不斷提高的新型電力系統中發揮重要調節作用,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支撐。一段時間以來,一系列相關政策陸續出臺。此前發布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加強電化學、壓縮空氣等新型儲能技術攻關、示范和產業化應用。2021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出臺《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對新型儲能技術進步、政策機制、行業管理等問題作出總體安排。今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十四五”新型儲能發展實施方案》,部署了“十四五”時期新型儲能在技術創新、試點示范、政策保障等方面的重點任務。在相關政策指引和支持下,我國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明顯提速,到2021年年底,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到570萬千瓦,同比增長超過70%。
然而,當前我國新型儲能還處于規模化發展的起步階段,仍面臨成本偏高、應用場景有限、收益來源單一等問題,特別是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具體規則有待完善,在電力系統運行中的多元應用價值難以得到充分發揮。《通知》聚焦當前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痛點堵點,提出了完善市場機制、價格機制、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具體措施,有助于提升新型儲能總體利用水平,增強市場吸引力,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
進一步發展我國新型儲能,應多措并舉,理性施策。
一要創新運營模式。作為當前國內外備受關注的新型市場主體,獨立儲能電站是未來電力系統的重要靈活性資源,可有效實現削峰填谷,保障電力供應安全。應進一步規范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準入原則。《通知》針對獨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過網費”問題,提出獨立儲能電站向電網送電的,其相應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這有利于保障儲能合理收益,增強儲能發展信心。應堅持以市場化方式優化儲能調度運行,進一步完善儲能充放電價格形成機制,探索同一儲能主體按照部分容量獨立、部分容量聯合兩種方式同時參與的市場模式。
二要促進融合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大規模發展增加了電力供應側的波動性,發用電時空不匹配的矛盾越發凸顯,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受到較大沖擊。為提高新能源電站的“系統友好性”,可配置一定規模的新型儲能,通過新能源與儲能的協同優化運行,提升新能源消納利用水平和容量支撐能力。應鼓勵新能源場站和配建儲能聯合參與市場,利用儲能改善新能源涉網性能,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納利用。隨著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開發取得進展,“新能源+儲能”的應用場景將更趨多元,從而進一步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推動能源電力綠色低碳轉型。
三要完善價格機制。新型儲能響應迅速、調節靈活,可在電力運行中發揮頂峰、調峰、調頻、爬坡等多種作用。應激發投資建設的積極性,在不斷完善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的同時,加快建立輔助服務和容量電價補償機制,并向用戶傳導。應鼓勵獨立儲能充分發揮技術優勢,積極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并由相關發電側并網主體、電力用戶分攤輔助服務費用;應研究建立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容量電價機制,逐步推動電站參與電力市場,并探索將電網替代型儲能設施成本收益納入輸配電價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