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應急管理局等11部門聯合印發《南京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適用于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建設經營單位的規劃、選址、立項、設計、報建、施工、驗收,以及加氫站運營、安全與應急管理等。
發改部門及其他行政審批部門依據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負責加氫站項目立項審批工作,按照定價目錄開展相應的價格管理工作。
工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氫燃料汽車產業發展規劃,研究明確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使用目標和加氫站建設需求;參與編制本市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
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施工許可審批、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審驗工作。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辦理相應的規劃、用地審批,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做好統籌銜接。
公安部門負責氫氣配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加氫站項目的交通組織設計,做好工程建設及投入運營期間的交通組織管理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符合改擴建條件的加油站改建為油氫合建站,對涉及加油站主體及加油設備設施的改變進行備案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審批加氫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加氫站建設經營單位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氫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及行業監管工作,匯總公交、長途客運等車輛加氫需求。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本市氫燃料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會同工信、發改、規劃資源、商務、建設、生態環境、消防救援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負責加氫站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等工作,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加氫站氫氣質量,依法受理加氫站辦理氣瓶充裝許可申請。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開展加氫站的日常消防監督和檢查工作。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加氫站的安全監管工作。
原文如下:
南京市應急管理局等11部門關于印發《南京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南京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促進南京市氫能產業健康安全持續發展,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11部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南京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規定
南京市應急管理局
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商務局
南京市生態環境局
南京市交通運輸局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2年6月1日
附件
南京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南京市加氫站建設,進一步規范加氫站審批及運營管理工作,保障加氫站安全運營,促進氫能產業健康安全持續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包括獨立加氫站、合建站)建設經營單位的規劃、選址、立項、設計、報建、施工、驗收,以及加氫站運營、安全與應急管理等。
本辦法所稱合建站,是指與加油站、加氣站、電化學儲能電站等合并建設的汽車加氫站。
第三條發改部門及其他行政審批部門依據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負責加氫站項目立項審批工作,按照定價目錄開展相應的價格管理工作。
工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氫燃料汽車產業發展規劃,研究明確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使用目標和加氫站建設需求;參與編制本市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
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施工許可審批、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審驗工作。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辦理相應的規劃、用地審批,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做好統籌銜接。
公安部門負責氫氣配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加氫站項目的交通組織設計,做好工程建設及投入運營期間的交通組織管理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符合改擴建條件的加油站改建為油氫合建站,對涉及加油站主體及加油設備設施的改變進行備案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審批加氫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加氫站建設經營單位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氫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及行業監管工作,匯總公交、長途客運等車輛加氫需求。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本市氫燃料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會同工信、發改、規劃資源、商務、建設、生態環境、消防救援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負責加氫站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等工作,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加氫站氫氣質量,依法受理加氫站辦理氣瓶充裝許可申請。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開展加氫站的日常消防監督和檢查工作。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加氫站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四條對外經營的加氫站,新建項目用地原則上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
在符合相關規劃、標準規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鼓勵企業利用現有的加油站、加氣站用地建設加氫設施,鼓勵利用公交場站、機場港口、物流園區和工業、倉儲等自有用地建設自用加氫站。
第五條加氫站規劃、建設、管理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合建站中加油(氣)站應當同時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等相關規定。
第六條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七條加氫站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能及法律要求,合理簡化完善審批流程,有序實現并聯審批。各有關部門審批結果和相關圖紙應當能實現資源共享,服務企業辦理各項手續。
對于擴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設備設施(油罐、管線等)和加氣站部分的壓力容器及管線調整的,應當符合國家規范要求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加氫站充裝氣瓶前,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在本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加氫站,應當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加氫站單位應當按照《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運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條加氫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三)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應急管理制度;
(六)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和演練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加氫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加氫站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督促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等職責。
第十三條加氫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通過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加氫站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加氫站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加氫站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基本概況、安全重點部位、審查、驗收設計等文件檔案,規范其運行管理信息的記錄,對加氫和裝卸區域全覆蓋建設視頻監控系統,加氫站的運行維護、保養、檢測、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應當實時使用自建信息化系統或市應急管理“181”平臺。
第十五條加氫站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檢修作業前或者長期停用后,均應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氣體進行置換吹掃,取樣分析氫含量或者氧含量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的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進入涉氫場所的人員應當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嚴禁帶入火種;作業時應當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氫氣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進行動火等特殊作業應當遵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加氫站單位應當組織管理、技術、崗位操作等相關人員,對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辨識。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應當根據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技術、管理、應急等方面逐項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控,依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在信息化系統內向應急管理部門定期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
第十九條加氫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從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二十條加氫站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好記錄。
加氫站單位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一條加氫站單位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并根據本場所火災危險性特點,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通信、個人防護等消防器材裝備;加氫站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二條加氫站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按照應急預案實施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三條車用氫氣瓶質量安全納入氣瓶信息化管理平臺。加氫站加氫作業前,應當查驗用氫車輛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設備類別:車用氣瓶),不得為無證、車用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報廢的用氫車輛加氫。
第二十四條因工程施工或者設施維修等情況需暫停供氣的,加氫站應當在暫停供氣48小時前向社會公告,做好用戶分流和保障工作。因突發事件導致緊急停氣的,加氫站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城市公交等社會公共服務車輛的加氫需求,并于24小時內向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加氫站發生停業、歇業等重大事項,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暫行規定相關條款,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氫:是一種易燃氣體,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氫為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
(二)加氫站:為氫能汽車或者氫內燃機汽車或者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機動車輛的儲氫瓶充裝氫氣燃料的專門場所。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