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張家口市政府發布《支持建設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的若干措施》,對支持對象、起止時間、支持內容、數據監測和發放依據等做出詳細規定。加氫站建設補貼最高400萬元,運營補貼最高每年400萬元;市級財政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比例進行配套;給予氫燃料電池中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輕中型貨車、重卡,原則上每輛車每年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3萬元、5萬元。
文件提出,對“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氫能供應”“關鍵零部件”三個重點領域予以獎勵,同時對車輛運營以及加氫站建設給予資金支持。其中一共有五項政策重點:
零碳制氫基地建設:對于為示范車輛提供綠氫的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項目,在項目審批、建設用地等方面予以傾斜。鼓勵企業探索“可再生能源發電+微電網+儲能單元”體系,推動一體化建設,打造微電網制氫應用示范。積極爭取為示范車輛供氫的可再生能源制氫企業延續政策,積極爭取為張家口地區氫燃料公交車提供氫能的風電制氫項目從電網購電量,免收兩部制電價中容量電費,對相關制氫項目自建風電給予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政策。降低制氫成本,推動零碳制氫基地建設。
支持加氫站建設與運營:給予加氫站建設補貼。按照“功能集成化、資源集約化、運行商業化”的原則,鼓勵企業開展“油氣電氫”合建站示范。示范期內,對列入城市群示范車輛保障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在建設完成且驗收投入運營后,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座加氫站建設最高補貼額不超過400萬元。
給予加氫站運營補貼。示范期內,列入城市群示范車輛保障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對參與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的車輛,供應氫氣銷售價格不超過30元/公斤,按照國家核準的年度車用氫氣實際加注量,由制/運/加/用企業組成聯合體,幾方達成一致后,以加氫站為運營主體進行補助,市財政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標準1:1給予資金支持,每年每座加氫站氫氣補貼不超過400萬元。
推動關鍵技術產業化:重點支持企業開展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8項關鍵零部件技術創新,鼓勵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產業化能力。對于本地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應用于國內城市群示范車輛,獲國家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加分的企業,市級財政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比例進行配套。
支持推廣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鼓勵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氫燃料電池汽車,重點推動燃料電池中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輕中型貨車、重卡等推廣應用。示范期內,在我市登記注冊且不遷出的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比例進行配套,財政性資金購買車輛不享受市級配套資金。
支持燃料電池車輛高效運營:支持企業應用燃料電池汽車從事運輸業務,對滿足單車平均用氫里程條件的車輛(≥7500公里/年,4年超3萬公里),給予氫燃料電池中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輕中型貨車、重卡,原則上每輛車每年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3萬元、5萬元。
本市范圍內納入河北省城市群示范任務并取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整車購置與運營企業、關鍵零部件企業、加氫站企業以及用于支撐城市群示范任務考核的綜合監管平臺運營機構。《措施》起止于2021年12月—2025年12月。
另外,張家口市將投入一千萬元建監管平臺,參與城市群建設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制氫廠等運行數據都將納入監管平臺。
張家口市支持建設燃料電池汽車 示范城市的若干措施
為搶抓我市創建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城市機遇,加快推動全市氫能高質量發展,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啟動新一批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43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對象
市級財政資金獎勵對象為本市范圍內納入河北省城市群示范任務并取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整車購置與運營企業、關鍵零部件企業、加氫站企業以及用于支撐城市群示范任務考核的綜合監管平臺運營機構。
二、起止時間
該措施起止于2021年12月—2025年12月。市級財政資金按照每年國家考核結果對上一年度各項內容完成情況進行撥付。
三、支持內容
市級財政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比例進行配套,對“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氫能供應”“關鍵零部件”三個重點領域予以獎勵,同時對車輛運營以及加氫站建設給予資金支持。
(一)推動零碳制氫基地建設
立足我市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加快推進制氫產業規模化發展。對于為示范車輛提供綠氫的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項目,在項目審批、建設用地等方面予以傾斜。鼓勵企業探索“可再生能源發電+微電網+儲能單元”體系,推動一體化建設,打造微電網制氫應用示范;結合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第十一次協調推進會“冬奧會舉辦前后各半年內,對為張家口地區氫燃料公交車提供氫能的風電制氫項目從電網購電量,免收兩部制電價中容量電費,對相關制氫項目自建風電給予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政策”。積極爭取為示范車輛供氫的可再生能源制氫企業延續此項政策,降低制氫成本,推動零碳制氫基地建設。
(二)支持加氫站建設與運營
給予加氫站建設補貼。按照“功能集成化、資源集約化、運行商業化”的原則,鼓勵企業開展“油氣電氫”合建站示范。示范期內,對列入城市群示范車輛保障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在建設完成且驗收投入運營后,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座加氫站建設最高補貼額不超過400萬元。
給予加氫站運營補貼。示范期內,列入城市群示范車輛保障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對參與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的車輛,供應氫氣銷售價格不超過30元/公斤,按照國家核準的年度車用氫氣實際加注量,由制/運/加/用企業組成聯合體,幾方達成一致后,以加氫站為運營主體進行補助,市財政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標準1:1給予資金支持,每年每座加氫站氫氣補貼不超過400萬元。
(三)推動關鍵技術產業化
重點支持企業開展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8項關鍵零部件技術創新,鼓勵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產業化能力。對于本地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應用于國內城市群示范車輛,獲國家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加分的企業,市級財政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比例進行配套。
(四)支持推廣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
鼓勵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氫燃料電池汽車,重點推動燃料電池中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輕中型貨車、重卡等推廣應用。示范期內,在我市登記注冊且不遷出的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比例進行配套,財政性資金購買車輛不享受市級配套資金。
(五)支持燃料電池車輛高效運營
支持企業應用燃料電池汽車從事運輸業務,對滿足單車平均用氫里程條件的車輛(≥7500公里/年,4年超3萬公里),給予氫燃料電池中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輕中型貨車、重卡,原則上每輛車每年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3萬元、5萬元。
四、數據監測及獎勵資金發放依據
市級財政統籌安排資金1000萬元,建設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綜合監管平臺,對城市群內的制/儲/輸/加氫/車輛工況全產業鏈環節進行實時在線安全監測,支撐城市群示范任務的考核評估。我市參與城市群建設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制氫廠等運行數據必須嚴格有序地接入監管平臺,運行數據將作為國家和地方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推廣獎勵資金審核發放的重要依據。
本措施具體解釋工作由張家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