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墻不能賣電一直是困擾分布式電源發展的一個痛點,然而隨著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分布式電源面向用戶直接交易逐步有了清晰的政策依據。《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明確鼓勵和支持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補充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2150號)則對如何編制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方案進行了詳細分工說明。一方面,《補充通知》的出臺更為有效的支撐了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申報落地后的開展;另一方面,《補充通知》則更加嚴格了分布式發電交易試點申報落地前的要求。相比而言,采用微電網模式是實現分布式發電直接面向用戶交易的另一條簡單且易操作的途徑。
1現階段分布式發電直接交易試點落地的關鍵
根據我國現階段售電側改革進展和分布式發電直接交易試點的幾個通知文件,落地分布式發電市場交易試點存在以下關鍵點。
(1) 交易平臺和交易規則。分布式發電市場交易試點的申報需要由省級電網電力交易中心或試點地區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出具對開展分布式發電交易工作的承諾,需要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出具交易模式選擇、交易條件和流程的大綱或草案。
(2) 電網企業確認的分布式發電電網接入及消納意見。省級電網企業及試點地區市(縣)級電網企業需要出具對試點方案2020年時分布式發電總建成規模及2018-2020分年度建成規模的接入及消納的論證及消納的承諾。
(3)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試點項目配電價格(“過網費”)標準。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需要出具按分布式發電項目接入配電網電壓等級及消納范圍確定項目應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過網費”標準。
這幾點看似分工清晰、各司其責,但其實難度都不小,一方面是因為受制于客觀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牽涉了電改相關的其它問題。
2并網型微電網可有效實現分布式電源直接交易
并網型微電網是實現分布式發電直接賣給用戶的另一種有效方式,通過源-網-荷-儲統一管理理念,避免了將用戶、配網、電源割裂成單獨的主體,因此可以“繞開”交易規則、電網消納意見以及“過網費”核定等難題。
《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發改能源〔2017〕1339號)指出,“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年交換電量一般不超過年用電量的50%。”“微電網運營主體(或委托專業運營維護機構)負責微電網內調度運行、運維檢修管理,源-網-荷電力電量平衡及優化協調運行,以及與外部電網的電力交換”、“鼓勵微電網內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微電網運營主體負責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電力電量交換,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承擔與外部電網交易電量的輸配電費用”。
也就是說,在并網型微電網模式中,可以由微電網運營主體以協商的電價將內部分布式電源直接賣給內部用戶,而不需要省級交易中心涉及微電網內部的分布式發電交易,同時通過省級交易中心執行的僅是微電網作為售電公司批發購買的外部發電量合同。并且微電網內部的分布式電源平衡與消納由微電網運營主體負責而非外部電網企業負責,外部電網只需要考核聯絡線交換電量,而這個交換電量同時也是可控的。另外,由于將微電網配電部分投資成本納入到微電網到與用戶協商的電價體系中,減少了相關部門“過網費”的核定壓力。
3利用并網型微電網模式進行分布式發電直接交易的優勢
通過并網型微電網模式,一方面可以使分布式電源面向用戶直接交易更為簡單可行;另一方面,這種模式也有其它諸多優勢。
(1) 可以減少關于分布式電源的交易管理和調度管理壓力。并網型微電網出現的一個主要技術需求就是幫助大電網管理分布式電源。采用微電網模式之后,由于微電網解決了內部分布式電源的交易問題,對于外部交易平臺而言,減少了需要管理的分布式電源交易合同數量,同時相關調度管理壓力也將減少。
(2) 可以減少分布式發電交易電量偏差對市場的影響。根據分布式發電交易試點相關文件,分布式發電交易靠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電量平衡和偏差電量調整,但是一旦將來分布式發電交易大規模發展后,這種模式勢必對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造成巨大的運行壓力。而采用微電網模式后,微電網運營企業是以售電公司的身份向外部批發購買電量,受到偏差考核約束,可以減少相關電量偏差對市場的影響。
(3) 更有利于電網的安全運行。這一點無須多說,微電網技術本來就利于分布式電源的安全并網,以微電網為支撐的分布式發電交易同樣將更利于電網的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