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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重大光伏項目用地“應保盡保”,鼓勵采礦沉陷區、尾礦庫、“四荒地”建光伏

2022-09-05 09:07  來源: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瀏覽:  

8月31日,云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公示了《云南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通知中對光伏、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用地做了相關規定。

一是保障光伏項目土地要素供給。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的引導管控作用,科學合理布局光伏項目。對列入省級重大項目清單的光伏項目配置使用國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和要求,強化前期選址踏勘論證,光伏復合項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盡量避讓長期穩定利用耕地,特別是壩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開辟快速報批通道,預先研判、及時組卷,扎實高效做好用地報批各個環節工作。鼓勵利用采礦沉陷區、尾礦庫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項目。光伏項目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土地;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生產技術、設計標準、效率要求等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二是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集電線路用地和場內道路用地。對符合條件的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復合項目)以外的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報當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對符合云南省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架設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方陣用地,滿足光伏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6.5米的架設要求,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及農用地生產條件和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以租賃等方式使用;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捲荒。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等其他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項目,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11號文件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三是嚴格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利用監管。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場內道路等功能分區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依法查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發電的光伏方陣,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到位。

文件原文如下:

云南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

(2022年版)

一、總則

(一)主要內容。產業用地政策是指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自然資源部及省人民政府等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適用于特定行業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業不包括房地產業。本指引重點對產業項目涉及的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計劃安排、土地供應、土地利用等涉及的政策要點予以歸納或說明。

(二)基本原則。產業用地政策實施,應嚴格遵守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應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在保障產業發展用地中堅持規劃確定用途、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市場確定供應價格的原則;應堅持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對產業用地中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不規范行為。

二、一般政策

(一)統籌優化規劃布局。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按照“項目跟著規劃走,要素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中統籌考慮工業、物流、制造、光伏、醫療、養老、旅游、教育、體育、服務、新產業新業態等產業用地需求,優化產業方向和空間布局,合理配置國土空間要素,助力現代產業發展。鼓勵規劃用途混合彈性利用和留白。按照《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過渡期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資〔2021〕44號),實行過渡期空間規劃保障,在報批建設用地時,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諾將涉及的用地布局和規模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切實履行承諾,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后過渡期政策自動失效。

(二)分類保障計劃指標。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國家軍事設施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以及納入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產業單獨選址項目用地,依法依規批準后,由自然資源部統一確認配置計劃指標。對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的配置與當年處置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面積掛鉤。每年單列至少5%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促進鄉村振興發展。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依法撤銷或調整的,其計劃指標仍然有效。

(三)科學安排土地供應計劃。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的規定編制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科學安排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布局、時序和方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場所、媒體公開。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還應包括集體建設用地。

(四)嚴格土地供應方式。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建設用地項目,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符合的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

(五)鼓勵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產業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長期租賃,是指整宗土地在整個合同期內均以租賃方式使用。先租后讓,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轉為出讓的供應方式。租讓結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將部分用地保持租賃、部分用地轉為出讓的供應方式。彈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對應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讓的供應方式。

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以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部分單次簽約時限不得超過20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租賃供應時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辦理,租賃期滿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需辦理出讓手續的,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具體供地程序參照《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于推行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等供應方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國土資〔2017〕242號)執行。

(六)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20號)《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云國土資〔2018〕45號)的規定,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州(市)、縣(市、區)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七)土地用途的確定。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產業用地供應時,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應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實施后按相關法規政策要求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八)土地用途改變。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云政發〔2015〕58號),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必須報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時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九)土地混合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租賃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導用途對應的用地性質確定供應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據建筑面積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確定。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鼓勵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二三產業混合用地政策和管理機制。

(十)鼓勵地下空間開發。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利用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在供地時一并明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的范圍、用途、建設要求等使用條件和內容,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參照在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對于國防、人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使用地下建設用地的,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鼓勵工業、倉儲、商業等經營性項目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激勵原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結合城市更新改造進行地下空間再開發。完善地下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促進地下空間依法有序開發利用。

(十一)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土地供應條件的情形。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社區居家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電影院(影廳)、旅游廁所等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有密切依附關系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十二)過渡期政策。對于產業用地政策中明確,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可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起算時點和過渡期時間跨度的備案管理,過渡期臨近結束時,應當提前通知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的使用方,掌握其繼續使用房產、土地資源的意愿,做好政策服務。期滿及涉及轉讓需以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按《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辦理。

(十三)土地價格評估。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國土資廳發〔2018〕4號)的規定,政府在供應產業用地前應依據土地估價結果和產業政策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底價。產業用地價格評估應遵循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至少選擇兩種方法,且須包括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剩余法中的一種方法,以及成本逼近法、公示地價系數修正法中的一種方法。

對于存在可比交易實例的,宜首選市場比較法評估。對于缺乏市場交易的,可從同類產業的客觀運營收益中剝離出土地收益,通過收益還原法評估地價。對于尚無明確收益資料的新興產業用地,可通過相同或類似產業的投資分析資料等分析預測其正常收益,合理分配評估方法權重確定評估結果。對于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產業類型,應遵循區分市場定價與政策優惠的原則,評估該類用地的正常市場價格后,綜合考慮產業政策予以修正,確定基于相關政策約束下的參考價格。

(十四)土地供應價格的確定。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旅游相關建設項目中的人造景觀用地應根據具體行業市場經營情況,客觀評估確定供應底價。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的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作為經營性商業用地,應嚴格按照規劃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掛出讓前,所在區域有工業用地交易地價的,可以參照市場地價水平、所在區域基準地價和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等確定出讓底價。

依據《全國冰雪場地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2年)》(體經字〔2016〕646號)文件的規定,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土地建設的冰雪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十五)可按原地類管理的情形。各地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積極引導產業項目合理選址,合理控制用地規模,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設用地,盡量避讓耕地,特別是壩區耕地和水田,除國家規定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旅游、光伏、風力發電、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等項目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使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符合“不征不轉”或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等情形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并嚴格按照規定條件使用土地,詳見分行業政策要點。

(十六)可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情形。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產業規劃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入股、聯營、合作等方式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鄉村旅游、電子商務、養老、醫療、體育、物流等產業項目建設,加強農村產業用地保障。

(十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

允許農民集體妥善處理產權和補償關系后,依法收回農民自愿退出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經營性用途入市。社會資本投入并完成修復后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規劃的,可按要求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房地一體、分割轉讓。

審慎穩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國家入市指導意見出臺后,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要求穩步推進。

(十八)土地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云自然資規〔2022〕1號)規定,全省范圍內依法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鼓勵通過依法轉讓等方式盤活存量土地支持產業項目發展,多渠道解決產業用地。

支持土地預告登記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屬于房屋建設工程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允許交易雙方先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并約定土地進行開發投資建設達到規定的轉讓條件的時限和責任。待達到轉讓條件后,在90日內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放寬抵押限制,營利性的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領域企業可將有償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抵押權實現后,應保障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土地用途不改變、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

三、分行業政策要點

(一)產業園區用地政策

一是各類開發區用地均須納入所在州(市)、縣(市、區)用地統一供應管理,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合理確定用地結構。新建工業項目和經批準實施易地搬遷的工業項目,原則上必須進入園區生產建設。除園區擴區外,園區外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園區外存量工業用地不再審批增加容積率。鼓勵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保障園區建設用地。

二是大力發展高標準立體化廠房,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管控要求的基礎上,提高標準廠房用地的開發強度。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加強開發區公共配套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保障,提高生產性服務業用地比例,適當增加生活性服務業用地供給。

三是經營性用地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供應;鼓勵工業項目(含倉儲)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地。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教育、醫療等項目,除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產業用地類型按程序合理轉換,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整合、置換等政策,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鼓勵園區企業利用現有存量土地發展各類產業項目,原劃撥土地改造開發后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仍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四是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已確權登記的存量高標準廠房可合理分割登記,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分割。支持企業利用園區內存量工業廠房抵押融資。鼓勵新入園區企業和土地使用權權屬企業合作,允許對具備土地獨立分宗條件的工業物業產權進行分割,用于引進有關產業鏈優質項目。

五是將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向土地投資強度大、畝均產出高的園區傾斜。鼓勵園區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加強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對閑置工業用地,除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應收回的情形外,鼓勵通過依法轉讓、合作開發等方式盤活利用。

(二)工業發展用地政策

一是完善工業用地供地機制。鼓勵工業用地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積極推進園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簡化審批流程,實現企業拿地后即可開工,不搞重復論證,拓展節約集約用地新模式。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工業用地,建蓋標準廠房向工業投資企業租賃。

二是嚴格執行中央出臺的6項專項資金計提政策,對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統一按照土地出讓收益計提,全部取消省級及以下各級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業用地上的各項計提資金,全面停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工業用地成本。對國家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倉儲物流、生產性服務業中輕資產且可大量使用標準廠房的項目,可歸類為工業產業類項目,國土空間規劃中土地用途設定為工業用地,按工業用地評估出讓價格、供應土地。

三是堅持區域內土地開發成本綜合、動態平衡,通過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經營性用地彌補工業用地成本,適度合理下調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對我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于該項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有關費用之和。對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企業,經批準可最長于2年內分期繳納。嚴格落實差異化的工業用地區域政策和獎勵政策。經充分論證,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

四是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完全退出行業產能的企業處置和轉讓的土地收入,專項用于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企業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閑置土地、廠房、倉庫等改造升級傳統工業,興辦先進制造、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可實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政策以5年為限,5年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三)物流業用地政策

一是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綜合考慮物流發展用地,統籌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選址和布局,在綜合交通樞紐、產業集聚區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園區、配送中心等,確保物流用地落實。對國家及省級確定的國家物流樞紐、鐵路專用線、冷鏈物流設施等重大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在建設用地指標方面給予重點保障。

二是鼓勵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方式向物流企業供應土地;對政府供應的物流用地,應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出讓。

三是探索政府負責土地平整并建設道路、管網等基礎設施,企業負責建設經營性物流基礎設施,約定土地物流用途并長期租賃的新型物流用地供應保障模式;積極支持利用工業企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建設物流設施或提供物流服務,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應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建設電子商務快遞物流項目的,以及鐵路劃撥用地用于物流相關設施建設,從事長期租賃等物流經營活動的,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按新的用途、權利類型和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

四是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對提高自有工業用地或倉儲用地利用率、容積率并用于倉儲、分撥轉運等物流設施建設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企業利用原有土地進行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的,在辦理規劃條件、規劃許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是鼓勵村集體利用村集體建設用地,采取入股、租用等方式參與建設冷鏈物流設施,優先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四)制造業用地政策

一是依據全省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定位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充分考慮產業發展需求,科學劃定開發區“四至范圍”、工業用地保護線和產業保護區塊,其范圍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的管控要求。加快省級以上開發區規劃編制審批工作,涉及整合的園區可分別編制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前,工業用地保障按過渡期政策執行。允許園區根據產業布局需要合理留白,為重大項目落地預留空間。按照“一次規劃、滾動實施”方式,分批分步保障建設用地指標,全省制造業重大項目用地指標由省級統籌保障。

二是先期試點支持10個省級以上開發區開發建設2平方公里以上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的產業承載區域,加快推進省級以上開發區集中成片開發。省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可單獨編制成片開發方案,按照成片開發方案編制要求和程序報審,對承載制造業項目的成片開發方案用地可不對應具體建設項目。制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利用存量房產轉產新辦文化創意、科研、現代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及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三是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合理制定土地年度供應計劃,按照“計劃指標跟著項目走”的方式,向符合規劃、產業政策和用地定額標準的項目給配用地指標,精準投放工業用地增量。積極推行并支持建設多層高標準廠房,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加快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2025年省級以上開發區“標準地”出讓規模達到60%以上。探索適應于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協同發展的工業用地供應模式,積極運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持續推進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將開發區新增建設用地的計劃指標與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的處置相掛鉤。

(五)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用地政策

一是堅持用地布局向產業園區或工業園區集中,合理選址。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統籌考慮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用地需求。

二是鼓勵屬地政府積極爭取將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項目納入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清單,配置使用國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無法納入重大建設項目的,從各地當年存量土地處置核定的計劃指標中優先保障。

三是鼓勵地方創新用地供給,盤活閑置和城鎮低效用地,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方式,保障兩業融合發展用地需求。探索功能適度混合的產業用地模式,同一宗土地上兼容兩種以上用途的,依據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據建筑面積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確定。符合產業和用地政策,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宗地可以合并、分割。鼓勵制造業企業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工業用地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土地用途和權利類型可暫不變更。支持制造企業在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的新業務、新業態,實行5年過渡期內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不變的政策。

(六)新產業新業態用地政策

一是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

1.明確新產業、新業態用地類型。國家支持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屬于產品加工制造、高端裝備修理的項目,可按工業用途落實用地;屬于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的項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實用地;屬于水資源循環利用與節水、新能源發電運營維護、環境保護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電及污水、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以及通信設施的項目,可按公用設施用途落實用地;屬于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服務項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實用地。新業態項目土地用途不明確的,可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論證,在現有國家城市用地分類的基礎上制定地方標準予以明確,向社會公開后實施。

2.運用多種方式供應新產業用地。新產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應。鼓勵以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積極推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應方式。出讓土地依法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以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土地涉及招標拍賣掛牌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應在租賃供應時實施,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轉為出讓土地。

3.采取差別化用地政策支持新業態發展。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移動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分布的新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配套設施用地產權關系;鼓勵新產業小型配套設施依法取得地役權進行建設。

二是鼓勵盤活利用現有用地

1.促進制造業邁向中高端。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制造業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制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在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前提下,現有制造業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服務型制造業務設施和經營場所,其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原總建筑面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轉讓。

2.支持生產性、科技及高技術服務業發展。原制造業企業和科研機構整體或部分轉型、轉制成立獨立法人實體,從事研發設計、勘察、科技成果轉化轉移、信息技術服務和軟件研發及知識產權、綜合科技、節能環保等經營服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3.鼓勵建設創業創新平臺。依托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構建的開放共享互動創新網絡平臺,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的產學研結合中試基地、共性技術研發平臺、產業創新中心,可繼續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不變。按照國家加快構建眾創空間的要求,對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小企業創業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機構,利用存量房產興辦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4.支持“互聯網+”行動計劃實施。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開發互聯網信息資源,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可根據企業發展業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

5.促進科研院所企業化轉制改革。科研機構轉制為產業技術研發企業,其使用的原劃撥科研用地、生產性建設用地,可按國有企業改制政策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對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

三是引導新產業集聚發展

1.有效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空間。鼓勵開發區、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多層工業廠房、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供中小企業進行生產、研發、設計、經營多功能復合利用。標準廠房用地按工業用途管理,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戶審核、轉讓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鼓勵地方出臺支持政策,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積極盤活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物流設施和家庭住所、租賃房等資源,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和居住條件。

2.引導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無干擾、基礎設施共享的原則,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有助于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兼容性地類和相關控制指標。經充分論證,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兼容設施建筑面積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轉讓。出讓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政策

一是保障光伏項目土地要素供給。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的引導管控作用,科學合理布局光伏項目。對列入省級重大項目清單的光伏項目配置使用國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和要求,強化前期選址踏勘論證,光伏復合項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盡量避讓長期穩定利用耕地,特別是壩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開辟快速報批通道,預先研判、及時組卷,扎實高效做好用地報批各個環節工作。鼓勵利用采礦沉陷區、尾礦庫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項目。光伏項目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土地;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生產技術、設計標準、效率要求等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二是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集電線路用地和場內道路用地。對符合條件的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復合項目)以外的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報當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對符合我省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架設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方陣用地,滿足光伏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6.5米的架設要求,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及農用地生產條件和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以租賃等方式使用;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捲荒。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等其他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項目,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11號文件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三是嚴格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利用監管。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場內道路等功能分區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依法查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發電的光伏方陣,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到位。

(八)新能源汽車及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政策

各地要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采用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底價確定可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供應其他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系。嚴格充電站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管理。嚴格充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擴大汽車消費,加大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建設項目用地支持力度,企業建設項目用地性質原則上應為工業用地,對已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及商消費發〔2022〕92號文印發后3個月內獲得用地審批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在建項目,按已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九)民營經濟暨中小企業用地政策

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考慮民營經濟暨中小企業用地需求,重點保障納入國家和省級項目清單的企業用地。優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應或園區轉讓的工業用地權利。鼓勵民營經濟暨中小企業產業項目用地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允許中小民營企業聯合參與工業用地招拍掛。鼓勵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發展新產業新業態并進行研發創新,根據相關規劃及有關規定允許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價款等費用。民營企業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支持依法依約轉讓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權益;易地發展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重新安排工業用地。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實施小微企業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告知承諾制。

(十)旅游業用地政策

一是針對旅游用地特點分類保障旅游項目用地。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旅游產業發展需求,合理安排旅游用地布局。優先保障納入國家規劃和建設計劃的重點旅游項目用地。旅游用地可依據不同項目的用地特點,針對不同的用地要求,采取不同的土地保障方式。旅游項目中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游經營關系。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管理。對利用現有山川水面建設冰雪場地設施,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可按原地類管理。符合農村道路建設條件的,納入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二是多種方式供應旅游項目用地。旅游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景區內建設亭、臺、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游項目建設用地。鼓勵實施“點供”用地,對符合條件的半山酒店項目,按照“建多少、轉多少、供多少”的原則,“整合批次”,依法依規辦理土地征收、轉用和供應手續;位于城鎮開發邊界以外并符合“約束指標+分區準入”的項目,鼓勵利用林地、農村建設用地、荒地等非國有建設用地。

三是鼓勵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發展鄉村旅游。鼓勵盤活利用土地綜合整治、礦山廢棄地整治、易地扶貧搬遷后產生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空閑農房等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鄉村旅游接待服務企業。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游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

(十一)服務業用地政策

加強對物流、倉儲、養老、健康、托育等具有社會功能的服務企業用地保障,適應服務業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特點,創新用地供給方式。積極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鼓勵原用地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發展研發設計、創業孵化、節能環保、文化創意、健康養老等服務業。推動落后和低端低效產能退出,退出后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用于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其中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對利用存量建筑興辦國家支持產業、行業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務的,可享受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推廣在建城市公交站場、大型批發市場、會展和文體中心地上地下立體開發及綜合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在已規劃建設地鐵的城市同步擴展地下空間,發展購物、餐飲、休閑等便民生活性服務。依法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重點保障農村養老、文化及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十二)健康服務業用地政策

各級政府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健康服務業發展需要,擴大健康服務業用地供給,優先保障非營利性機構用地。新建居住區和社區要按相關規定在公共服務設施中保障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健康服務業相關設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原有土地興辦健康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健康服務項目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規范協議出讓供應健康產業發展用地,推動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增加醫療衛生用地供給。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價款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繳納。鼓勵城市合理利用存量用地,探索轉型開發、節余土地分割轉讓、政府收儲等方式,盤活土地資源,建設健康產業所需用房。

(十三)體育健身休閑產業用地政策

一是多種方式供應土地。指導支持州(市)、縣(市、區)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以租賃方式向社會力量提供用于建設健身休閑設施的土地,租期不超過20年。以先租后讓方式供地的,健身休閑設施建成開放并達到約定條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協議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的土地應繼續用于健身休閑設施建設運營。對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應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健身休閑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二是加強存量挖潛。支持州(市)、縣(市、區)大力盤活存量、空閑土地建設健身休閑設施,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用于健身休閑項目,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健身休閑項目且連續進行1年以上的,5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用途暫可不作變更。申請利用尚未明確用途的城市空閑土地、儲備建設用地或者已明確為文化體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塊建設臨時性室外健身設施的,使用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鼓勵依法依規利用城鄉公益性建設用地建設健身設施,支持社會力量利用邊角地、廢棄廠房等建設體育場地設施。在城中村、老舊城區等區域,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場化機制,合理盤活利用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改擴建體育公園。

三是倡導復合用地模式。支持對健身設施和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功能整合。在不改變、不影響建設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復合利用土地建設健身設施,通過與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產權人達成使用協議的方式促進健身設施項目落地。在依法依規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并具備條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在河道湖泊庫塘等水域沿岸、灘地和主題公園、城市道路、普通公路沿線建設健身步道或其他體育設施。在養老設施規劃建設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間。

四是落實社區配套。新建住宅小區,要按照“15分鐘健身圈”建設等有關要求和規定配建社區健身設施,至少配建一塊非標準足球場地,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過程中,應在不影響消防救援的前提下統籌建設社區健身設施。

五是鼓勵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健身休閑項目。

(十四)養老產業用地政策

一是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布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作用,落實“多規合一”,在編制州(市)、縣(市、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原則。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規范,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新建住宅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通過規劃核實。

二是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養老服務需求,分階段供應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并落實到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做到應保盡保。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在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明確擬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積、用途等。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予以安排。

三是明確用地規劃和開發利用條件。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鼓勵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在土地出讓時,可將項目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并明確不得分割轉讓。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對于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四是依法保障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用地。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劃布局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統籌安排,充分保障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劃撥用地需求。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發給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鼓勵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以租賃、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支持政府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養老服務項目。

五是以多種有償使用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后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租賃)。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確定該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對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自然資源部門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應將確定的社區居家服務設施配建位置、規模、設計標準等規劃條件以及民政部門對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具體建設意見作為土地供應的條件并明確不得分割轉讓,納入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

六是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價格。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于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并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七是利用存量資源發展養老服務。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經審查符合詳細規劃的,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等;不符合劃撥條件的,原劃撥使用的土地,經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合同,調整有償使用價款。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新用地主體為非營利性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新用地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

八是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養老服務機構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土地使用的權利義務關系。鼓勵盤活利用鄉村閑置校舍、廠房等建設敬老院、老年活動中心等鄉村養老服務設施。

九是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登記。單獨成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整宗登記,不得分割登記。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竣工后辦理首次登記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依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正式移交后辦理轉移登記的,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商業銀行向產權明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整合閑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積極予以辦理。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驗收合格后,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向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協議書》并于30日內完成移交工作。未按要求辦理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手續的,自然資源部門暫緩辦理住宅小區不動產登記手續。

十是嚴格限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改變用途。詳細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未經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養老服務機構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屬于劃撥用地的,由州(市)、縣(市、區)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價格評估結果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屬于有償方式用地的,可以整體轉讓繼續用于養老服務,原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由受讓人承擔,或者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給予合理補償。

十一是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監管。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運營、管理、監管方式等。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參與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

(十五)教育事業用地政策

一是各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以縣為單位制定幼兒園布點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充分與幼兒園布點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在出具規劃條件時,充分考慮幼兒園布點專項規劃及相關建設標準,明確配套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設標準、建設期限等相關要求,在土地供應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保障配套幼兒園與新建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區配套的義務教育學校應建為公辦學校,與小區首期住房同規劃、同建設、同交付。

二是公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企業投資或與政府合作建設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通過劃撥方式供地,鼓勵自愿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

三是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充分利用騰退搬遷的空置廠房、鄉村公共服務設施、農村中小學閑置校舍等資源,以租賃、租借、劃轉等形式舉辦公辦園。

(十六)醫療衛生業用地政策

各級政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安排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時,本地區醫療設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計劃中落實并優先保障醫療衛生用地。社會力量可以通過政府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醫療衛生用地使用權。包括私人診所在內的各類醫療機構用地,均可按照醫療衛生用地辦理供地手續。鼓勵盤活自有存量土地用于醫療設施建設,可采取協議出讓的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用于醫療服務設施,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醫療服務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5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用途可暫不作變更。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市場主體利用閑置商業、辦公、工業用房經必要改造后用于舉辦醫療機構的,可執行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但原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規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新增用地規劃為醫療衛生用地,并用于非營利性醫療服務機構的,可通過劃撥方式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依法按照協議方式供應;醫療服務機構用地規劃為商業用地的,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鼓勵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

(十七)醫養結合用地政策

一是加強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級政府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醫養結合機構發展需要,做好用地規劃布局。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設醫養結合項目。對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可采取劃撥方式,優先保障用地;對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保障用地,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可將在項目中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相關要求作為土地出讓條件,并明確不得分割轉讓。依法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二是在不改變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盤活利用城鎮現有空閑商業用房、廠房、校舍、辦公用房、培訓設施及其他設施提供醫養結合服務,并適用過渡期政策,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由非營利性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鼓勵符合規劃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依法用于醫養結合機構建設。

(十八)停車設施用地政策

一是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閑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鼓勵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挖掘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潛力,布局建設停車設施,鼓勵建設多功能綜合體。

二是結合實際出臺土地分層開發實施細則,落實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政策,依法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等多種方式供應停車設施用地;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對新建獨立占地的、經營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協議出讓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標準。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鼓勵租賃供應停車場用地。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下建設停車場,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具體比例由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三是停車場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工業、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車場的,停車場用地出讓最高期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四是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車場建設。對營利性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五是加大停車設施建設中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對節地效果明顯、有推廣價值的節地模式和節地技術,在劃撥和出讓土地時,可將節地模式、節地技術作為供地條件,寫入供地方案,合理評估出讓底價,在供地計劃、供地方式、供地價格、開發利用等方面體現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機制。對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停車場,并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規劃的,可不計收土地價款。

(十九)鐵路建設用地政策

一是實施鐵路用地及站場毗鄰區域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政策,支持鐵路建設。盤活存量鐵路用地與綜合開發新老站場用地相結合。支持鐵路運輸企業以自主開發、轉讓、租賃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現有建設用地,鼓勵鐵路運輸企業對既有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實施土地綜合開發,促進鐵路建設投資等主體對新建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實施土地綜合開發,提高鐵路建設項目的資金籌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二是支持盤活現有鐵路用地推動土地綜合開發

1.給予既有鐵路站場綜合開發用地政策支持。支持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協商收購相鄰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對既有鐵路站場地區進行綜合開發。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依法為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土地產權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務。政府供應既有鐵路站場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應將綜合開發的規劃要求和鐵路建設要求一并納入土地供應的前提條件。

2.促進鐵路運輸企業盤活各類現有土地資源。鐵路運輸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經國家授權經營的土地,鐵路運輸企業在使用年限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公司、參股企業之間轉讓。

3.鼓勵提高鐵路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利用鐵路用地進行地上、地下空間開發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協議方式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三是鼓勵新建鐵路站場實施土地綜合開發

1.合理確定土地綜合開發的邊界和規模。地方政府應按照新建鐵路站場地區土地綜合開發的基本要求,綜合考慮建設用地供給能力、市場容納能力、鐵路建設投融資規模等因素,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劃定綜合開發用地邊界。扣除站場用地后,同一鐵路建設項目的綜合開發用地總量按單個站場平均規模不超過50公頃控制,少數站場綜合開發用地規模不超過100公頃。

2.明確站場建設和土地綜合開發的規劃要求。堅持規劃引領,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要根據新建鐵路線路和站場的選址,做好用地控制和合理預留用地。在綜合開發用地供應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供應。

3.采用市場化方式供應綜合開發用地。新建鐵路站場地區綜合開發用地采用市場化方式供應,供地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個工作日。新建鐵路項目未確定投資主體的,可在項目招標時,將土地綜合開發權一并招標,新建鐵路項目中標人同時取得土地綜合開發權,相應用地可按開發分期約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價格按出讓時的市場價確定。新建鐵路項目已確定投資主體但未確定土地綜合開發權的,綜合開發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并將統一聯建的鐵路站場、線路工程及相關規劃條件、鐵路建設要求作為取得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由鐵路建設投資主體取得的,鐵路建設和土地綜合開發應統籌推進;土地由其他市場主體取得的,其他市場主體應與鐵路建設投資主體協商安排鐵路建設與土地綜合開發相關事宜,確保鐵路等各項建設按規劃有序進行。

四是完善土地綜合開發配套政策。完善綜合開發用地供應模式。土地綜合開發可分期供應,分期供應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應的土地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進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關規定,核發劃撥決定書或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積極推廣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軌道交通上蓋物業綜合開發等節地技術和模式,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二十)電影發展用地政策

實行支持影院建設的差別化用地政策,為鼓勵影院建設,可通過單獨新建、項目配建、原地改建、異地遷建等多種形式增加觀影設施,并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協議、掛牌等差別化的土地供應政策。

一是新建單體影院建設用地實行掛牌出讓政策。政府供應影院用地時,可提出影院建設標準要求,通過公開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是積極探索在商服設施項目中配建影院等建設途徑及土地供應方式。州(市)、縣(市、區)在供應商服用地或其他房地產用地時,可將在項目中配套建設影院相關要求納入出讓條件,并依法明確影院建成后的處置方式。

三是支持現有影院實行改造建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現有影院改造可兼容一定規模的商業、服務、辦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協議方式補充辦理用地手續。

四是鼓勵其他公益場所建設適應電影放映的設施。對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青少年活動場所等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中建設適用電影放映設備和場地的,因主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經批準以劃撥方式供應用地的,影院用地部分可按文體娛樂用途采取協議方式辦理供應手續。

五是鼓勵利用現有工業、倉儲等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影院。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經出讓方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按文體娛樂用途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六是嚴格影院用地供后監管。嚴格影院用地改變用途的審批程序。影院用地使用者應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需改變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同意。對新供單體影院建設用地,應在出讓合同中明確,如改變土地用途的,需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應。

(二十一)促進外資用地政策

一是外資企業在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城鄉規劃等方面享有同內資企業同等待遇。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照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按照規定應收取的有關費用三者之和的,應按照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鼓勵工業項目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使用土地。

二是新建項目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新增工業用地,對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制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利用存量房產轉產新辦文化創意、科研、現代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及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三是對外商投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并可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除可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

四是對外商投資建設的高標準廠房和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產權,允許按照不動產登記單元劃分原則申請辦理分割登記和轉讓,其中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累計分割登記和轉讓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40%。

五是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工業用地的,可憑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和繳款憑證辦理規劃、報建等手續;租賃期內,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轉租和抵押。政府實施舊城改造,可采取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需要搬遷的外資工業項目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二十二)返鄉入鄉創業用地政策

各地在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中,應做好返鄉入鄉創業用地保障。穩妥有序引導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村莊整治復墾騰退及移民搬遷舊宅基地騰退節余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返鄉入鄉建設標準化廠房,創辦小型加工項目。依法依規改造利用盤活工廠、公用設施等閑置房產、空閑土地,為返鄉入鄉創業人員提供低成本生產和辦公場地。鼓勵返鄉下鄉人員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賃等形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發展農業產業,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創業創新。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入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發展產業。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鼓勵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廠礦廢棄地、磚瓦窯廢棄地、道路改線廢棄地、閑置校舍、村莊空閑地等用于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二十三)鄉村振興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政策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二是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騰挪空間用于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探索在農民集體依法妥善處理原有用地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關系后,將符合規劃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出租、入股、聯營、合作等方式,依法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民宿民俗、創意辦公、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農業農村體驗活動場所和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游接待服務企業。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采取出租、入股、聯營、返鄉下鄉創新創業合作經營等多種方式進行復合利用,發展鄉村旅游、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支持鄉村振興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四、產業用地管理要求

(一)明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依據《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的規定,對政策允許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設置供應前置條件時,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應當商請提出供應前置條件的部門,書面明確設置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適用要求、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等。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為相關前置條件不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可以予以設置。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簽署供地文件時,除將相關內容寫入外,還應當將提出前置條件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文件作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應集體決策機構匯報時專門作出說明。

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應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將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作為簽訂土地供應合同前提條件的規定,提醒提出關聯條件部門監督承諾書履行情況。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規模引導、布局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要求,鼓勵采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做到節約土地、減量用地、提升用地強度、促進低效廢棄地再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大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對因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閑置1年不滿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并限期開發;閑置滿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三)規范卷宗與臺賬管理。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產業用地政策實施的服務和監管,適用的產業用地政策文件應當納入土地使用權供應檔案卷宗長期妥善保存。根據需要建立產業用地政策適用項目臺賬,記錄項目基本情況、適用產業用地政策、供后投資建設情況、過渡期起始時間及期滿處理情況等。

(四)落實批后監管責任。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產業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據土地供應合同、劃撥決定書、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前置條件文件、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等約定的用地條件、用地責任、監管責任,強化用地供后聯合監管,重大事項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相關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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